補償陸一特?國防部:只能精神表揚

 
timinghere 2011-2-14 18:18:02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8 8099
timinghere 發表於 2011-4-1 07:47
叫蔡同榮出錢幫打這場官司就知道了...
麻煩了...蔡委員...
ncuamlnak 發表於 2011-4-1 11:20
回覆 70# 1月23
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四三號理由書已指明「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換言之,兵役對人民來說本是「負擔」,役期當然是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民主法治國家必需依據法律或法律的明確授權,才能課予人民服兵役的義務,如此也才能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相符。然而陸一特較一般法定兵役役期多了一年,卻未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權,此為國家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明顯牴觸大法官解釋憲法第二十條「兵役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簡言之,政府延長陸一特役期違憲,依法應予賠償。

陸一特缺的是直到廢除都還沒作法源的修訂
這個瑕疵 才是問題

以下無關正題~
在這裡不過就事論事
"賣弄"二字  
還是只能說什麼人講什麼話吧
"打官司啊"
不知道這裡是論壇不是法院嗎?
怕是政府今天都是這種心態的話 唉~
1月23 發表於 2011-4-1 12:40
本帖最後由 1月23 於 2011-4-1 13:31 編輯

回覆 72# ncuamlnak


我已經說了
要用第十五條
國防部也可用第三十八條..(上面所列)
一個法並不能只看一條.要看全文
違背了某一條.但符合某一條
相同都是有法源依據
並不意味是違法..

要把事情分清.不打官司是要?
連普通國賠都要法院判定各級政府單位疏失.才有依據申請國賠
幾千億的事情.上街抗議就OK!?
這算什麼?
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吃的糖還特別多又大..
兩個字:依據?

要把事情分清.不打官司是要?
是要如蔡委員所說1年後總統大選前到凱道抗議!?
這算什麼?
政治力量解決還是收割政治利益..
一個字:呸!


以下也無關正題~
人家用什麼口氣我也用什麼口氣
政府如因為抗議又或1年後大選前抗議而決定付出幾千億息事
屈於一時的政治力量.大選考量.付出的卻是國庫幾千億的錢
這樣的心態才讓人難以苟同.信服

法條再談也沒意義.實際上人家蔡委員.陳情的部分陸一特已經走政治解決而不是走法律解決的路
都偃兵息鼓了.一年後再看這些人.這件事吧~
ncuamlnak 發表於 2011-4-1 16:11
回覆 73# 1月23

引用一下別人的文章來說明 :

http://blog.udn.com/kf0630/48983 ... o=0&#reply_list

為國效忠,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當兵打擊萬惡的共匪,更是光榮的任務。只不過多當一年兵,變成三年兵,海軍空軍不也是一樣,身為一位台灣人,要有奉獻犧牲的精神,而且這批「陸一特」來要錢,結果可是會造成財政拖垮,各位親愛的台灣百姓,這條款子可千萬不能給。......這是一般常見的論點,原則上也沒什麼大錯,但也不是完全正確

在此,有個基本概念必須要聲明在先:如果違法,即便是要拖垮財政,那只是有沒有能力給的問題,但並不影響行政作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判斷。如同欠債沒錢還,但是要承認有欠債,不能因為沒錢還就耍賴說沒欠錢。此觀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0號解釋,也有類似的見解,主要是針對為了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利益之「既成道路」,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本來筆者也領不到,干我屁事,就當此事是茶餘飯後之新聞故事,倒也沒什麼好注意,剛好有朋友關注此一議題,把所有資料倒給筆者分析。經過分析結果,結論很簡單,聯合新聞網的一篇報導「陸一特補償需1900億 馬總統反對」之新聞報導,其中有一段報導是本案的關鍵,借引用如下:
一九六七年,大陸來台的國軍官兵開始屆齡退伍,部隊基層幹部出現缺員問題。國防部規定「陸軍第一特種兵」在服滿兩年兵役、領到退伍令後,再以「臨時召集」名義留營一年。
如果是領到退伍令,應該就是後備軍人,再以「臨時召集」名義留營一年,形式上程序如果完備,那應該「勉強」算是合法;但是「聽說」這批役男很高的比例都沒有看到退伍令,更沒有看到臨時召集令,這種連形式程序都沒有完成的行政作為,屁股就應該先打三大板,當然不能把這些役男視為後備軍人。
或許大家看到這邊還是有些搞不清楚,如果有興趣,就可以繼續看下列說明,筆者有將相關分析重點,說明如後:
陸一特臨時召集明顯違反法令
國防部指稱「陸軍第一特種兵」 ( 以下簡稱「陸一特」 ) 臨時召集符合法令依據,莫非以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立法院修正之兵役法第十五條、民國四十三年八月三日全文修正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民國四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全文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徵兵規則第三十五條、召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 國防部所提供文件中有關兵役法公佈日期部分有誤 )

惟依據審酌相關法令,前開兵役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陸軍服役為期二年,綜觀當時兵役法立法全文,並無「陸一特」應服役三年之期間之法律授權。僅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故立法者當年即明確規定係以「臨時召集」者為限,核先述明。

所謂「臨時召集」,依據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係指「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所以若構成「平時」、「現役補缺」之客觀要件時,依據同條第一項規定,自得召集「後備軍人」。另依據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謂後備軍人,包括下列三種: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本次有關陸一特相關服役者既未服完兵役,與前開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後備軍人之各款要件顯難以相符。

對於不具有法令所規範臨時召集義務之人,竟誤解法令,致使法律上本僅負擔服役二年義務之役男,竟然需要服役三年之嚴重違法結果,臨時召集令對於相關人等所為之行政處分,實業已違反法令,應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令負其應有之責任,並追究當初之行政疏失。今國防部仍舊惡意曲解法令,對外謊稱一切符合法令依據,要非國防部欠缺法律人才,即難謂作此解釋者非屬忝不知恥之輩。

國防部之行政作為嚴重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而現代國家之兵役制度乃與國防需求直接關連,國防健全,能抵禦外來之侵犯,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方得確保,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即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因此,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此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一七號解釋理由書有明確論述,亦為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兵役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定陸軍服役為期二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焉能在無法律之前提下,恣意讓我國國民服役期間延長至三年,此種欠缺法律依據,濫行課予人民所無負擔之義務,實係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之最大禍源。然而,作賊的喊抓賊,國防部竟以說明文件指稱此些遭「陸一特」侵害權利之民眾要求補償之舉,衝擊兵役法規穩定性。顛倒是非,莫此為甚,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大帽,所作所為幾乎以侵害民眾權利為業,不法行為,實屬罄竹難書。

不生兵役公平性爭議

兵役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本即為明文規定,亦為立法者基於國防需求所為之考量,是否對於海空軍給予其他實質性的補償(海空軍比陸軍多一年),甚或有違憲之虞(違反平等權),在兩者(陸軍及海空軍)均屬合法有法律授權之前提下,方有討論制度是否公允之基礎。

惟「陸一特」實屬違法實施之行政作為,本即應予以賠償或補償,國防部卻以同屬服役三年之海、空軍役男及家屬將無法認同,引發兵役公平性問題之說法,拒絕處理「陸一特」事件遭侵害之人民權利,顯然是將兩種分屬不合法與合法之行政作為強加比較,有如木棒比雞腿,焉能知悉何者「比較」好吃?

提告 上凱道 這些政治操作
怎麼看也知道政府不可能照價賠償
也不用多說

法理說不清楚  東拉西扯 恐嚇群眾
這件事情國防部的心態 並不比蔡立委高明多少

只能說
真是花錢 幾千億也不是花不起
是花了錢給這些人 換不到票才是真的
其他幾百億18%利息錢也都在花
那些錢換得到鐵票才是值得花的
hyhoh 發表於 2015-7-9 00:31
當時對同伴抽到三年的人, 只能"悲哀"(開玩笑)的說聲"恭喜"
因為,又能如何

近期看到那個命令蹲下,就被告的事
只能嘆生不逢時!?!


johann1123 發表於 2015-7-9 14:33
jo6cl4 發表於 2011-2-14 22:13
法治國家,不是會吵就有糖吃
如果於法有據
憑甚麼要補償!?
徒然成為綠營的打手罷了


你怎麼又會想到這裡?

你顯然不是普通人喔
johann1123 發表於 2015-7-9 14:35
timinghere 發表於 2011-4-1 07:47
叫蔡同榮出錢幫打這場官司就知道了...
麻煩了...蔡委員...

你如果現在請到他

麻煩通知一下...

我要逃走
timinghere 發表於 2015-7-9 17:20
johann1123 發表於 2015-7-9 14:35
你如果現在請到他

麻煩通知一下...

如果現在還找到他,俺也很想見見他
貓貓平 發表於 2015-7-12 00:46
jo6cl4 發表於 2011-2-14 22:13
法治國家,不是會吵就有糖吃
如果於法有據
憑甚麼要補償!?

在過不久可能就被被中國狗給統了....到時候....2等民族....我死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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