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的是一個很怪的現象,就像同訂一個只罰吸毒者,而不去追究販毒者的法條一般嗎?
倘若吸煙有罪,那製造香煙、賣煙的商人和政府呢?
若吸煙者該受懲罰,那同意製造與販售的政府呢?
這種只懲罰末端消費者的法條,說它不是惡法,也不遠了。
一堆不吸煙的人去敵視吸煙者,真的是莫明奇妙?
這個社會什麼時候變成因為自己的不喜歡,就可以去妖魔化對方了?
什麼時候變成,用人數的多寡來判斷是非了?
什麼時候變成,在合法的地方,使用合法的商品,會被那些不喜歡的人冠上罪大惡極?
什麼時候變成,以個人的好惡,來決定他人的對錯,這是什麼道理?
是不是真的被那個什麼都不懂的洗腦洗過頭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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