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法治而言
當殺人 都可不必償命
那....還有何懼?
律法之前 人人平等??
那害人者 為何有掌控他人生命的權利
被害者的權利 由誰替他爭取?
以社會道德而言
一報還一報 已經是不錯的解決方式了
有誰設想過 被害者 面臨死亡當下所受的感受嗎?
有誰想 忽然之間就喪命?
有誰設想過 被害者家屬 當下所受的感受嗎?
有誰想 昔日的家人 就忽然離你而去嗎?
虐殺 誤殺 都是殺
民主是坐下來談 而不是用肢體
民主是不損壞他人生命自由利益為主 前提下所言
若要排除冤案
要改變的是 審案的方式
而不是處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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