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merlin 發表於 2013-5-24 08:37
競業條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 ...
维基百科只會告訴你競業條款大綱.並不會告訴你事情的實際層面廣涵的內容
而你所表達之意似指該內容規定是件不需要的,損及勞方的權益契約.
實際上.高階主管簽訂此契約.是國內外企業皆會做的基本動作
尤其是"研究開發" "通路行銷" "業務" 這類職務是必定就職前or離職後會協議簽署
當然.這裡指的是中高階以上層級.尤其是該帖承述主角是總通路行銷策略經理.
產業之性質及新舊雇主間之產業存在競爭現狀.新工作性質必定相近
必然會不可避免將前營業內容.秘密.優勢劣勢.成本價格諸多細節,使用於新工作領域...有足夠的理由禁止在競爭者公司工作
這稱為""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
當然簽訂條約容會雙方考量相互間利益與得失,具有高度特定知識之專業人士
簽定時通常更會注重自由之保護...只要內容合宜並不違憲
所以只要是腦袋正常的公司都會要求員工簽署這個(內容依職務高低而有不同)
台灣寫的較死.國外不會有這種問題.通常都是用幾年給多少$去換規範.業務內容越敏感.每協義1年給的$越高...
談不攏.就上法院...很直接...一點都不會侵害工作權.只要是講的出來的大公司.大家每年這種案子都是一堆.很正常.
這才是真正保障專業人士及公司的正確做法.通常私下協議幾次都會喬好.而若由法院判決對雙方都很合宜合裡.有許多案例可看
個人並不認同為人處事之基本職業道德凌駕私慾...況且並未真正瀟灑的離開.反而是不甘成份居多
(這部份個人造業個人擔.沒有大公司會用愛放砲的人.給予重視及優遇)
至於跟CEO是否是派系爭權or執行能力問題而走是個人能力問題.也是CEO用人問題
所以"人"才是主要問題...從高階到中階主管"人"的問題都沒搞好.
找蘭奇來或許可以做的不錯.畢竟在業界視算滿有口碑.實績...印象中他跟宏碁當時是協義一年1千萬.
雖然年輕時在台灣被奴役壓榨過.但對工作一直樂在其中,也慶幸較早脫離上班族的日子.周遊各國
眼界雖未必很開闊.但也保有悠遊樂活的人生與態度....
所以此事並未用荼毒的心靈來衡量這個事件...而是以產業現況在做陳述.
建議少用""所以...別拿你在台灣被嚴重奴役,荼毒的心靈來衡量這個事件。""這類剛愎自用的方式
也希望閱此文者對""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及"競業條款"之認知能有所成長...
本帖最後由 emood 於 2013-5-26 01:0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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