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有人搞不清楚,認為汽車逼車後下車叫囂是正確的?很多人都故意忽略這點,直指機車騎士是錯的
許多人的問題:機車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但對這路段不適用
說機車有錯的人一定沒走過這條路,常經過這條路就會知道外側車道總會有一堆慢速汽車和公車(在台灣不意外)
而且很多人無法突破盲點的是"此為3線道"或"最內側為快車道"並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 此法規來解釋
這對於此路段都是錯誤解釋,首先請先去google map看辛亥路過復興南路後的快慢車道分化
台北市辛亥路三段快慢車道分化A點為快慢車道分化處(實際上已經有快慢車道分流,此處為其中一個交會處)
B點為事發處,且此路段(辛亥路三段)至國三以前都有快慢車道的分化
補充:快慢車道應依據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 第183-1條 規定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以此條例來看,此辛亥路三段有快慢車道的劃分
這裡的地下道規劃為快車道並禁行機車,而平面道路都屬於慢車道規劃,所以才會在將原先迴轉後的禁行機車給改掉,原因就在於早就有快慢車道的分別(因為有牴觸法規並形成不便),如此就不適用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 之規定,反而應依照此第二項之規定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若需要轉至基隆路才須走平面慢車道後逕行轉向
看到這裡明眼人就知道誰對誰錯,這裡不再對無眼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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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額外補充: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慢車行駛)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
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
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所以慢車需要向右側行駛是正確的
但慢車的定義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不過依照 公路法 第二條 第八項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機車為汽車範疇應不需再解釋,因此以慢車規定無法解釋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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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
違反多項法規
其中以刑法 強制罪最為嚴重
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主因該以此為提告
(另法條有強制二字者都屬強制罪範疇)
另外機車無法行駛在平面的內側車道,歸咎原因也是法治的謬誤,並以此長期使台灣人形成錯誤認知,才會形成台灣道路的亂象
盼望台灣當局能儘快修法,也期盼台灣人能夠建議良好及正確的駕駛道德與觀念
本帖最後由 sjx2007intel 於 2013-6-4 09:4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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