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你怎樣!」TOYOTA員工惡意逼車 法規觀念缺失比腦殘更可怕

   
Maeve 發表於 2013-6-3 17:20:2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17 161400
wm0759 發表於 2013-6-4 08:46
大家都跳針搞錯重點

不管他有沒有違規,重點是在那位開車的憑什麼去攔車?

他是警察還是哪位長官??

那是不是全台灣人民只要看人不爽全部都可以攔人?

機車有沒有錯交給交通警察判斷就好,攔人就是不對
hydekyo 發表於 2013-6-4 08:47
台灣違規本來就多了 逼車也是
有低理虧還會見笑轉生氣
pingmau2004 發表於 2013-6-4 08:52
昨天才在Mobile看到

今天又看到這篇心得

我只想說....:X!寫的太棒了

真的超級有心!
knenoioi 發表於 2013-6-4 08:52
一堆人沒在看內文就亂批評
國文老師沒有教? 還是從歪國回來?
看不懂中文就不要用中文批評!!!
騎士一點錯都沒有 ~
錯的是汽車~
機車騎士都在他的路權內 ...

有些人的鍵盤正義偏離扭曲太嚴重了
那些批評騎士的人 都被告一告好了~
這樣騎士先生還可以拿一筆精神賠償!!!
liaogary 發表於 2013-6-4 08:53
我認為機車是不應該行駛內側車道,法規都寫的這麼清楚,有哪條法規說這個路段不適用,再來toyota員工也不對,怎麼可以在路上強行逼車。
說真的在開車時真的很討厭不守規定的機車騎士,鑽來鑽去的。但在騎車時也是會到處亂鑽
rpk0412 發表於 2013-6-4 08:54
版主的解說很明確表示機車在該路段並沒有違法,

所以T車主攔阻機車是錯誤的。

可是有幾個人知道該路段有改?

從影片上T車主給我的感覺是想要告知年青人道路行駛要

按規定來,否則害人害己,而機車少年給我的感覺就是據

理力爭,佛爭一柱香,人爭一口氣啊。

在法律上一切指明著T車主是錯的。

T車主的當頭棒喝在現今這個社會上不多見了,因為就是

會惹來麻煩,不是嗎。

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遠離危險,冷眼旁觀,做的到T車

主就不會去攔車了。

真象是如何無所謂,我看到的感受到的就是如此。


cloudpk 發表於 2013-6-4 08:59
分析的好棒
原來連交通隊的組長也說錯了
但重點還是 騎車開車 時要防禦駕駛
除了小心出事還要小心別人讓你出事
這位機車騎士 沒有因為別人逼車 而出事
也算是防禦成功
sjx2007intel 發表於 2013-6-4 09:22
還是有人搞不清楚,認為汽車逼車後下車叫囂是正確的?很多人都故意忽略這點,直指機車騎士是錯的

許多人的問題:機車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但對這路段不適用

說機車有錯的人一定沒走過這條路,常經過這條路就會知道外側車道總會有一堆慢速汽車和公車(在台灣不意外)

而且很多人無法突破盲點的是"此為3線道"或"最內側為快車道"並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 此法規來解釋

這對於此路段都是錯誤解釋,首先請先去google map看辛亥路過復興南路後的快慢車道分化
台北市辛亥路三段快慢車道分化A點為快慢車道分化處(實際上已經有快慢車道分流,此處為其中一個交會處)
B點為事發處,且此路段(辛亥路三段)至國三以前都有快慢車道的分化
補充:快慢車道應依據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 第183-1條 規定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以此條例來看,此辛亥路三段有快慢車道的劃分

這裡的地下道規劃為快車道並禁行機車,而平面道路都屬於慢車道規劃,所以才會在將原先迴轉後的禁行機車給改掉,原因就在於早就有快慢車道的分別(因為有牴觸法規並形成不便),如此就不適用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 之規定,反而應依照此第二項之規定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若需要轉至基隆路才須走平面慢車道後逕行轉向

看到這裡明眼人就知道誰對誰錯,這裡不再對無眼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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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額外補充: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慢車行駛)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
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
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
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所以慢車需要向右側行駛是正確的


但慢車的定義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不過依照 公路法 第二條 第八項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機車為汽車範疇應不需再解釋,因此以慢車規定無法解釋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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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



違反多項法規
其中以刑法 強制罪最為嚴重


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主因該以此為提告
(另法條有強制二字者都屬強制罪範疇)






另外機車無法行駛在平面的內側車道,歸咎原因也是法治的謬誤,並以此長期使台灣人形成錯誤認知,才會形成台灣道路的亂象

盼望台灣當局能儘快修法,也期盼台灣人能夠建議良好及正確的駕駛道德與觀念




本帖最後由 sjx2007intel 於 2013-6-4 09:44 編輯

小小硬 發表於 2013-6-4 09:23
被攔的機車主提告了嗎??

如果沒有,那就沒什麼好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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