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犯法殺人依法就是十年以上 無期徒刑跟死刑三種選擇
現在的法官不知道是為什麼
手下都不太敢殺人
寧可就把人押著押著或者是一個無期徒刑放著
也不想讓自己的手上染下血腥
從某個角度來看
留著一條人命的確可以避免類似江國慶之類的案件重演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學習了許多國家的制度
程序上相互制衡相互監督
但司法又並不是完全的司法
行政權也干預其中(檢察官 警察)
尤其在檢察官也涉入起訴程序的時候
很多時候我們無從避免前面發生的情弊跟蒐證不足
但是當社會輿論壓下的時候
法官所承受的壓力其實來自四面八方
偏偏他們依照所學以嚴格證據法則
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下無從重判
最後背離輿論 自然會背上恐龍法官的惡名
造成許多法官現在可能會產生一種想法
輕判 如果這個人出去又犯法 自然會再回來
重判 要是這個人是冤枉的 將來要追究責任我也不會出大事
國家體制雖然保障了某些枉法裁判的傢伙不受追究
但當初辦江國慶案那些人
至今那幾個例如陳肇敏等等的
就算地位穩固 卻是飽受批評 而且歷史上會記下這一筆 那些人為了破案而冤殺江國慶
判死刑在我們來說只不過是一句話
反正說了我們也不負責
只能呼籲法官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
對這種惡性重大 已經不適合再回到社會的重犯
給予重刑 以遏止類似的案件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