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勞基法裡都有罸則~
重點是這些罸則都是三、四十年前訂的,至今都沒有修改~
例如:雇主未依法發加班費,罸多少?
第一次罸二萬~
假設一個五十個員工的公司,平均時薪是110元,一天加班4小時,每月加班46小時
那每個員工一個月大約可以領到七千多元的加班費,以公司一半的員工加班計算~
公司每個月加班費的支出為187500元~
比起沒發加班費的罸金二萬來說,
你覺得老闆是願意發加班費,還是讓勞工局罸~
更何況~
勞檢局什麼時候會去你們公司勞檢啊~
我看一年有沒有一次~
或許大大可以說,去檢舉啊~
可是,就算勞檢局來查了,也罸錢了~
對檢舉的勞工有任何好處嗎?
答案是~~~~沒有~
因為就算罸再多錢,也沒有一毛錢是進勞工口袋的~
還要冒著萬一勞檢所”不小心”把檢舉人的資料洩漏出來~
你就等著被炒吧~
所以我對那些所謂的勞工團體一直不太支持~
是因為,他們一天到晚在基本工資加不加一顆滷蛋上炒翻天~
喊一個不可能的數字來炒作~
但比起基本工資來說~
如果可以讓雇主不敢不發加班費的話~
那勞工可以得到的實質收入,比一顆滷蛋來說要多很多~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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