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怎可無罪推定,不要愚弄百姓了!

 
ssilvch 2013-9-22 08:18:48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05 5496
依刑事無罪推定的原則,王金平關說的證據還稱不上是確鑿,但應該也足以採信了,只要法官沒有昧著良心。
無論如何,王金平關說無涉刑事,但民事和行政訴訟可沒有無罪推定,目前的證據足夠讓王金平輸掉官司了。

而對於一個政治人物,又是立院龍頭,對操守的要求更高,容不下一些瑕疵或可疑。
這時更優先考量國家和社會的法益,容不下一絲不可靠與風險。沾到了就是下台。
曾勇夫下台了,就是這個理由。而王金平呢?居然還好意思賴著,沒有一點風骨。

當一個人面對刑事責任,罰與不罰之間,必須優先考慮保障人權,所以有無罪推定原則,寧可放過壞人也不能冤枉好人。

而對於政治人物,託付以國家重任,必須優先考慮保障國家社會的利益,所以道德操守要求非常高,寧可冤枉好人,也不容許任何讓壞人在位掌權、危害國家社會的風險。

這次許多綠營人士,甚至所謂法學專家出來挺王,瞎扯什麼無罪推定,我不信他們不懂!這是愚弄百姓、混淆視聽的手法;操弄輿論,顛倒是非,實在罪大惡極,令人不齒!
本帖最後由 ssilvch 於 2013-9-22 09:43 編輯

已有(105)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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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wib 發表於 2013-9-22 08:54
國X黨自己內部開除黨員關誰屁事,也會被牽扯到司法上去真是好笑.
難道台灣是有特權才有假處分,沒特權就只有真處分.
malerfuk 發表於 2013-9-22 09:02
無罪推定在這案討論不多
大部分都是違法監聽取證的問題
這是憲法上問題
還有
不是批藍就是綠營人士
挺藍的很愛這樣操作
錯都是前朝==> 現在過幾年了??
批藍抗議都是綠營人士操作==>把台灣人當白癡??台灣人不挺藍就是挺綠??
馬英九自己愛兼黨主席 現在背上毀憲亂政臭名怪誰
今天黨主席是別人砍了王金平沒人會說話
但現在看來就是總統砍了立法院長
行政權可以侵犯立法權核心領域這麼囂張??
但反正講再多道理挺藍的也聽不進去
王金平是不對 但不代表國家可以反過來用侵犯人民憲法上權力的方式來對付他
本帖最後由 malerfuk 於 2013-9-22 09:08 編輯

maxxis55 發表於 2013-9-22 09:06
其實你講一大堆也沒用
很多人只是看戲~再看戲
挺王金平來看9%的戲
甚至人民還認為王對
國家的共獻遠大於台語的九
也許挺王目前才是真正保障人民
馬英九殺人民手都不會酸~
對人民而言重點還是要擺在下一次選舉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09:42
malerfuk 發表於 2013-9-22 09:02
無罪推定在這案討論不多
大部分都是違法監聽取證的問題
這是憲法上問題

不得申請甲案辦乙案,是說在調查中的甲乙兩案,也許乙案因理由不充分申請不到監聽票,就申請甲案,實則為乙案採證,這樣是不能做為刑事證據的,而且是違法監聽。

特偵組有合法的法院監聽票,而監聽時發現不法可當做調查起點,是有高院判例支持的見解,也符合邏輯。
也就是說如果辦甲案時意外發現不法情事,則可以另成立乙案開始調查。也許不法證據永遠不會再出現,此時第一次意外取得的證據當然是有效力的。

否則,執法人員在查案時意外發現不法情事,難道要裝做不知道嗎?

此關說案若有不得申請甲案辦乙案,是說在調查中的甲乙兩案,也許乙案因理由不充分申請不到監聽票,就申請甲案,實則為乙案採證,這樣是不能做為刑事證據的,而且是違法監聽。

特偵組有合法的法院監聽票,而監聽時發現不法可當做調查起點,是有高院判例支持的見解,也符合邏輯。
也就是說如果辦甲案時意外發現不法情事,則可以另成立乙案開始調查。也許不法證據永遠不會再出現,此時第一次意外取得的證據當然是有效力的。

否則,執法人員在查案時意外發現不法情事,難道要裝做不知道嗎?

此關說案若有對價關係是刑事案件,特偵組就有調查權,但特偵組沒有調查偵結前,怎麼會知道有沒有對價關係?現在因為結果是沒有對價關係,就說特偵組違法濫權,是倒果為因吧!
如果我褲子裡塞把手槍在街上晃,警察前來盤查才發現是玩具槍,這樣也算違法濫權嗎?不查怎麼知道結果?

而查到最後因為沒有對價關係沒辦法司法起訴,但行政不法是事實,當然要移交相關單位處理,否則就是吃案。
對價關係是刑事案件,特偵組就有調查權,但特偵組沒有調查偵結前,怎麼會知道有沒有對價關係?現在因為結果是沒有對價關係,就說特偵組違法濫權,是倒果為因吧!
如果我褲子裡塞把手槍在街上晃,警察前來盤查才發現是玩具槍,這樣也算違法濫權嗎?不查怎麼知道結果?

而查到最後因為沒有對價關係沒辦法司法起訴,但行政不法是事實,當然要移交相關單位處理,否則就是吃案。



五權分立的行政權是行政院長,總統代表人民凌駕於五院之上,哪有行政干預立法的問題。

國民黨考紀會決議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是政黨法人國民黨的權利,開除黨籍即失去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是選罷法的規定,不分區立委名額會遞補,立法院長也另行推選,無損立法院運作。


如果自認為是無政黨色彩理性人士,就不應該偏聽偏視。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09:59
maxxis55 發表於 2013-9-22 09:06
其實你講一大堆也沒用
很多人只是看戲~再看戲
挺王金平來看9%的戲

轉貼:可怕的是相信謊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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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1:52
◦中國時報◦【孫亦文/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屈原《楚辭.卜居》中說:「世溷濁而不清,蟬翼為重,千鈞為輕;黃鐘毀棄,瓦釜雷鳴;讒人高張,賢士無名。」難道當今世道真的已到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的地步了?

且看:明明是立法院長司法關說在先,才有黨紀處分在後,竟說成是「政治追殺」、「滅王」;明明是院長和在野黨團總召暗盤交易,干預司法,卻說揭發者是「紅衛兵」、「東廠」、「錦衣衛」;明明是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後才監聽,卻說是「非法監聽」、「向總統洩密」;明明是始作俑者的在野黨鞭為自己的案件破壞司法秩序,惹出風波,如今卻以「被害者」之姿說遭「司法迫害」;明明是黨員違法、違紀,在野黨竟只顧攻擊總統、包庇黨員,不對違法違紀的黨鞭作黨紀處分。

有人說:「說謊的人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相信謊言的人!」現在,說謊的人談笑風生,若無其事;而相信謊言的人舉世滔滔,儼然高舉正義之師的大旗,對當政者群起而攻之,讓說謊者在一旁得意的竊笑不已。

請問:世間還有是非、公道嗎?盼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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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鄉民的正義殺人事件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10:10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09:59
轉貼:可怕的是相信謊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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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黨報這種共產黨的報紙能信的話
那明天就世界和平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首先,「為『監察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監察目的,是指當初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時,向法官告知「需要監聽」的理由。


特偵組亮出來的監聽票,當初向法院聲請時,報備的目的「不是」「王金平關說案」。
所以,王金平「涉嫌」關說(我強調涉嫌,是因為法律上王金平很可能無罪)的
那些談話,不符合監察目的,所以屬於「與監察目的無關者」,所以「應」
(法律上的「應」是一定要,「得」有裁量空間)「即」......「銷毀」。


法律既然規定應即銷毀,就代表不能留存,要馬上銷毀。特偵組留存,應屬違法。


再來,特偵組那些違法留存的監聽內容,因為是違法取得的證據,所以沒有證據效力。


基於毒樹毒果原則,特偵組即使用那些監聽內容,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理論上也會被拒絕
。即使違法留存那些內容是為了聲請關說案的監聽票,特偵組「還是沒有」關說案的監聽
票;沒有關說案的監聽票,那麼所有監聽的內容,都不能拿來辦關說案。


最後,基於偵查不公開,偵查階段查到的資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告知非關人員。

特偵組就交給了馬bumbler

所謂有關人員,指的是偵辦案件而需要知道那些偵查資料的人。而有關人員,也必須
謹守保密義務。先不管那些證據是違法取得和留存的,也先不管那些證據能不能證明
王金平有罪,在偵查階段,就是不能公開那些資料。特偵組就是違法,無庸置疑。

你還在這愚弄百姓、混淆視聽、操弄輿論,顛倒是非,實在罪大惡極,令人不齒!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0:51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10:10
汪汪黨報這種共產黨的報紙能信的話
那明天就世界和平了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惟有關證據能力部分,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認為違法監聽如情節並非重大者,所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仍應就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權衡決定,而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在合法監聽時,偶然附隨取得之另案證據資料,並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亦未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權,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該偶然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惟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則將使用範圍限縮,其認為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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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雖不涉刑事罪,但是是牽涉司法公正與重要官員操守的重大事件,此案牽涉法務部長和立法院長,法務部長又是特偵組直屬上司,全中華民國還有誰有權力可管?若無人可管,難道又要當此事沒發生過?

根據憲法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特偵組職權包括五院院長的貪瀆或重大案件,此案牽涉法務部長和立法院長,是行政不法,卻不到刑事起訴的程度,特偵組沒有權力、也萬萬不能隱匿不報

依憲法條文總統的權責是限縮的,但依憲法精神及政治實務,中華民國總統的職權是遠大於憲法條文所列。蘇永欽(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曾解釋過,依大法官520號釋憲案,"總統在控制立法院時,他的權力遠大於憲法所賦與他的權力,但是當他不能控制立法院的時候,他回到憲法上的權力,這就是轉軌制。"

依理而言,總統當然要管此事。若求嚴謹避免以後類似爭議,這個部分應該要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

特偵組9/5已偵查終結,9/6記者會不違反「偵查不公開」。 本帖最後由 ssilvch 於 2013-9-22 10:58 編輯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10:53
哈哈

相信  馬英九 領 導  的  國民黨

會依法行政

才是  最大的 愚蠢

蠢得無藥可救 啊

我憐憫 那些人
weijiun 發表於 2013-9-22 11:01
不知道支持王院長的民眾是否忽略了政治人物的操守重要性,一個政治人物的操守應該比個人性命更為重要,好比軍人,槍比生命重要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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