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怎可無罪推定,不要愚弄百姓了!

 
ssilvch 2013-9-22 08:18:48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05 5525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1:08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10:10
汪汪黨報這種共產黨的報紙能信的話
那明天就世界和平了

不要以人廢言
人家講的是道理,可以思考判斷的,不是像某些媒體編造的新聞。



不要偏視偏聽
有心人只跟你說一半的事實,另一半不說,就騙走你的正義感。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13:53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0:51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

特偵組有合法的法院監聽票,而監聽時發現不法可當做調查起點,是有高院判例支持的見解,也符合邏輯。
也就是說如果辦甲案時意外發現不法情事,則可以另成立乙案開始調查。也許不法證據永遠不會再出現,此時第一次意外取得的證據當然是有效力的。
這是你自己發的資料

甲案特偵組9/5已偵查終結
那你的乙案呢???
連乙案都沒看到
在沒有法院許可及刑事犯罪事實的前提下,特偵組直接調閱王金平的通聯記錄,並向公眾直接公布監聽內容,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更何況9月5日簽結,8月31日總長去向總統報告,這不叫洩密,什麼叫洩密?

而且現在是行政權侵害立法權
結果你引的法條是
憲法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根本風馬牛不相干
立法院跟特偵組位偕會一樣嗎
總統府跟立法院位偕會一樣嗎
簡直胡說八道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的「院際糾紛」是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此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院與院間制度上的衝突問題,而本案是人的問題,不是法理爭端的制度問題,不適用此法條,以院際糾紛為由報告總統,「不倫不類」。

「不適任」、「知所進退」這種要求立法院長下台的話,絕對違反三權分立
(立法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而存在,行政權不能干涉立法權的運作,而受立法權監督)
即使是司法權,也沒資格說立法院長不適任,司法權只能獨立審判
就刑法方面判決,宣告王金平是否在關說或貪瀆方面有罪,僅此而已。

可馬英九就凌駕司法之上
若涉不法,應由司法調查追訴,但本案並未定罪,亦非總統府職權。其次,若涉行政違失,監察院還沒查呢,監察院怎麼查怎麼斷也不是總統府管的。第三,如果是黨員或不分區立委行為不當,黨要高標懲處,那是黨主席的事(考紀會也還沒查呢),與總統無關。
不要以人廢言
不要偏視偏聽

給你用比較合適
justint-liang 發表於 2013-9-22 16:42
這句話應用於馬總統與王金平身上各自解讀.
王金平:政治人物,託付以國家重任,必須優先考慮保障國家社會的利益.黨政協商是必須..
馬總統:道德操守要求非常高,寧可冤枉好人,也不容許任何讓壞人在位掌權、危害國家社會的風險。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7:26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13:53
特偵組有合法的法院監聽票,而監聽時發現不法可當做調查起點,是有高院判例支持的見解,也符合邏輯。
也 ...


法條請不要只引用一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是五權分立,從來不是三權分立。
總統是人民直接選舉出來而代表人民全體,位階高於五院之上,協調院際爭執其意旨正是總統能管五院之間憲法沒有規定的問題,關說案涉及立法院長和法務部長的不法,正是總統該知道該管的事。
監察院管不到立法院長。


立法院長關說司法是不是大事?該不該有人出來管?除了總統誰能管?
本帖最後由 ssilvch 於 2013-9-22 17:28 編輯

cyt20120115 發表於 2013-9-22 17:46
你想太多了,如果王金平這樣就可以定罪,台灣早就天下太平了.....


台灣的亂就是法院的不確定性,陳水扁、林益世、賴素如都可以搞那麼久了...


cyt20120115 發表於 2013-9-22 17:47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7:26
法條請不要只引用一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真希望有一個有能力的人出來管管,但是馬絕對是沒有能力的那個人,出來管只是丟人而已。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17:48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7:26
法條請不要只引用一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我聽說

洪仲丘 的 案子

馬綜痛  也說  牠   管定了

結果  好像  沒下文 了

對於  清算 政敵

倒是 比   打石膏  還  堅定  啊

cyt20120115 發表於 2013-9-22 17:50
turwib 發表於 2013-9-22 08:54
國X黨自己內部開除黨員關誰屁事,也會被牽扯到司法上去真是好笑.
難道台灣是有特權才有假處分,沒特權就只有 ...


有關係!!!這關係到藍綠的政爭,所以民進黨才不會缺席。

那管你誰是誰非的國民黨愈痛,民進黨就愈爽,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7:57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17:48
我聽說

洪仲丘 的 案子

"聽說......好像......"

你知道現在是誰在辦這個案子嗎?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18:02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7:26
法條請不要只引用一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真愛亂扯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
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
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
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
之指示。
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
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
通訊監察書。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你的通訊監察書在那??
第 7 條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
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前項各款通訊之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應先
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但情況急迫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應即將通訊監察書核發情形,通知
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之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其未在四
十八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即停止監察。
違反前二項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
、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你的通訊監察書又在那??
而且立法院長什麼時候成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



依據總統的職權性質,大致可以分為外交、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等五種權力:
外交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職權,包括國內外的使節相關事宜、訪問他國跟參加友邦重大典禮等。另外總統也依照立法院的決議,代表中華民國對外宣戰、媾和、締結國際條約。
軍事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為陸海空軍最高統帥],並制定國家安全大政的方針]。此外總統也依法在戰時宣布戒嚴,但需要立法院的追認。

行政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任免政府文武官員的人事權],包括自由任免權(如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權(如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接受提名的任命權(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免行政權(如總統依法發布薦任以上公務人員的任命狀)。總統也依法頒布各項行政命令,其中包括行政院會議決定的緊急命令。此外總統也有褒揚對國家、社會、政府有功人員的榮典權],每年於立法院會向立法院報告國勢的國情報告權,以及解決五院間治權衝突的院際調解權等權力。

立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公布各種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各項法律均在公布程序後開始生效。另外總統也有覆議核可權,核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司法權: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有對一部分情節特殊的罪刑宣告之人特赦、復權的權力,並依立法院的決定宣告大赦、減刑。另外總統在認為行使各種權力上有牴觸憲法之可能,也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除以上各種權力外,總統在立法院行使不信任投票並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也有咨請立法院開臨時會的權力。

憲法總統職權找給你了
你指出來那一條是你寫的
總統該管立法院長關說司法跟任免的
關說案涉及立法院長和法務部長的不法,正是總統該知道該管的事
簡直是放屁
你連王金平是不是關說都不能立案
連法務部長都是被逼辭職,而不是違法去職
這個總統根本管的是用行政權去干涉立法跟司法權
法條請看清楚再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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