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怎可無罪推定,不要愚弄百姓了!

 
ssilvch 2013-9-22 08:18:48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05 5531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20:19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20:12
客氣了

再怎麼說   好歹

"哪時候看過世界上有那麼多冰雪聰明的人啊?臺灣居然有高達90.8%的群眾都知道誰是壞人?
歷史上群眾集體犯傻的事不勝枚舉,但人人都洞悉事理、聰明判斷的事,一次也沒有。
國父說,人分"聖賢才智平庸愚劣"八等,平庸之輩跟著人走,往往是錯的機會居多,就算是這一次跟對了,剩下的也還有佔1/4的"愚劣"份子,有25%。
再以進化論的道理,人群中總有一部份是應該被淘汰的,而基於生而平等的人道立場,在現代社會存活了下來。
這些弱勢不會都是馬迷吧?馬族群不都是些不知民間疾苦的知識份子嗎?所以,生存競爭中的弱者,這次似乎也站在多數"對的"一方了?"
shaggylin 發表於 2013-9-22 20:19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19:23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8條說的是符合目的者不在此限,不 ...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你的符合監察目的不會是你自己定的吧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這才是笫五條的目的
能跟王的關說扯上的只有這句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可本法條還條列了以下條文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
    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
      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
      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
      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有那條是符合特偵組的監察目的
還是你根本沒看符合監察目的的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可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的「院際糾紛」是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此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院與院間制度上的衝突問題,而本案是人的問題,不是法理爭端的制度問題,不適用此法條,以院際糾紛為由報告總統,「不倫不類」。]本案與第44條所述之「院際調解權」明顯無關。該條文所謂的「爭執」,限於涉及權力分立事項的爭執。
目前立法院長被指控的案情僅屬立法委員行為倫理的爭議,與權力分立無涉,如何可以適用該條?本案中,並未出現五院爭端,總統也沒有指揮立法院院長的權限。而且依該條規定,總統只是在五院間出現爭端時居間協調,頂多就是召集各院院長會商,不能獨斷獨行,自己認定事實,自己宣布應該如何處理。不可諱言,由於國會立法怠惰,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欠缺詳細的立法委員行為倫理規範。但這不代表總統就可以越俎代庖,直接把手伸進立法院。
總統或行政院長依法均無權指揮特偵組,或對立法院進行行政調查。特偵組與檢察總長非直屬於總統府之機構,不應直接對總統報告相關案情的偵辦內容,此舉有觸犯公務員洩密罪]的嫌疑。[color=Red]總統無權質疑國會議長關說,這是立院內部的自律問題,程序上輪不到總統處理
也就是說
根本不干馬英九屁事
特偵組越跙代庖
甚至連案子都沒立就公佈內容
這還不違法呀
更何況馬英九自己可以找人要王關說
可見這根本是它也認同的國會生態
硬要說王有罪
那馬英九、曾永權、吳敦義及國民黨立委跟黨團
要不要也順著馬的道德理想
一起認罪
大紅字還是更適合你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20:20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20:16
我只管自己多用腦子判斷,而不是看政論節目跟著激動。

呵   何不誠實一點

大聲說出來

自己是  9.2%  其中一個

我不會笑你的

其它人嘛

我不敢保證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20:23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20:19
"哪時候看過世界上有那麼多冰雪聰明的人啊?臺灣居然有高達90.8%的群眾都知道誰是壞人?
歷史上群眾集體 ...

呵呵  曾經 號稱

金鋼不壞之身 的  馬英九

幾年時間 變成  這副德行

人在做  天在看

你以為   9.2%   是   空穴來風

都是  人家 冤枉  馬  的

唉唉唉

我不知道  該怎麼   跟你  溝通

也許  你真的是  傳說中的   聖賢之輩   吧

王聖人建宣   跟你  應該有得 拼 哦
pony2013 發表於 2013-9-22 20:31
先把真正重點搞清楚,再來講後面發生的狀況..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20:31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20:18
好傻好天真

馬 真的 清廉


國民黨投資、物業已交付信託處置,賣掉的說是賤賣有陰謀,經濟不好賣不掉,就正好讓民進黨攻擊。
天章閣侍講 發表於 2013-9-22 20:34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20:14
差別在於馬英九遵循法治精神和基本的道德要求。

如果馬英九也搞黑金,國民黨內部也不會那麼多人反他了。 ...

差別在於馬英九遵循法治精神和基本的道德要求。


超難懂的。
李登輝打造了初音一號,然後屬性不遵守法治精神,無基本道德的駕駛人才能駕駛?
這部憲法機器人還要滴血認主阿?

我們要求的也就是一個遵循法治(有實定法,精神就留著吧)的總統罷了,你描述的那個馬,真是超諷刺,
他連基本的法律都不知,不,是無視了。
干涉個案侵害司法權,用家規免國會議長職干涉國會自律,這是哪一國的憲法賦予的權限?

說真的,現代社會只聞民主法治國家,未聞道德國家,
不要再拿道德出來說嘴了,法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底線,他都辦不到了,拿部論語出來以為就可以幫自己封聖不成?

不需要你清高,不需要你聖潔,
只希望你守法。

政治人物真的不要再標榜甚麼道德,甚麼禮義廉恥,也不需要幫他標榜...
無能也無所謂,執行長選好一點就好,
只希望你守法。

但偏偏妳只會重覆跳針說著:我不聽!我不聽!




本帖最後由 天章閣侍講 於 2013-9-22 20:52 編輯

ssngn 發表於 2013-9-22 20:37
ssilvch 發表於 2013-9-22 20:31
國民黨投資、物業已交付信託處置,賣掉的說是賤賣有陰謀,經濟不好賣不掉,就正好讓民進黨攻擊。
...

不要講笑話

我已經點明   馬 三任  黨主席

真的有誠意   早就處理掉了

難道  馬  黨主席 任內  經濟都不好

三任咧

沒這麼巧吧

你還真相信啊   

拜託一下    天真浪漫  也要有個限度啊
turwib 發表於 2013-9-22 22:32
turwib 發表於 2013-9-22 08:54
國X黨自己內部開除黨員關誰屁事,也會被牽扯到司法上去真是好笑.
難道台灣是有特權才有假處分,沒特權就只有 ...

王X平平時行事風格,以國X黨來說早就可開除黨籍,至於是否被監聽合法否與此無關.
好像有涉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方面都會被監聽.
我們是政黨制要參選立委不管分不分區均要黨提名通過,或是用無黨籍參選,我想選民更是知道他代表國X黨的.
ann_1980 發表於 2013-9-22 22:42
weijiun 發表於 2013-9-22 11:01
不知道支持王院長的民眾是否忽略了政治人物的操守重要性,一個政治人物的操守應該比個人性命更為重要,好比 ...

那麼說好要歸還不當黨產的國民黨黨主席, 結果是賤賣加上霸占
依你的道德標準, 你覺得這個人該不該開除黨籍?

藍教真是一群搞笑軍團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ssilvch

LV:5 騎士

追蹤
  • 11

    主題

  • 392

    回文

  • 1

    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