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上台灣的刑法普遍缺無法給于於犯罪者應有的逞罰, 造成許多人心存僥倖心態, 以為自己做了不好的事也不見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許許多人都會討論台灣有一些人有所謂的反社會的行為
這樣的反社會行為在美國社會也是一堆
相對於美國, 一個嫌犯若有有些舉動讓警方判定是有威脅性的, 該嫌犯的下塲可能是當場被革斃!
只是覺得臺灣的執法人員態度跟專業訓練等和美國的執法人員差異實在頗大
當然美國的執法人員爛的也是一堆, 種族歧視或濫權的也有!
但是
一般而言, 生活在美國的華人"通常" 不至於有太脫序的反社會行為
讓以上大大所言的各類反社會行為的當事人全部搬到美國後, 看看還有多少人敢幹這些不法的事?
為何會有這樣的情形? 因為這樣的人心態投機, 僥倖心理作祟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