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選擇打電話報警找救護車就夠了。
其實如果是我是傷者,我會很希望有人來救我,可是現在臺灣社會太過變態了,如果我是旁邊的人,我一定會擔心我會被當成肇事者,而爭吵不休,反正現在臺灣大部分的人都是抓到一個人,就指著人家鼻子罵,然後就是提告,要高額賠償,能撈一筆是一筆,而法律這種東西在臺灣,本來被告應該是查到什麼罪證,從無罪論定,控方找到什麼證據,再往上加刑責,在臺灣,是控方先控什麼刑責,讓被告去找證據往下減,真是亂來,就算到最後無罪,那誰賠這過程中的所有傷害和損失?
不管是不是醫護人員,瞭不瞭解急救的應變和過程,有聽過一個狀況,有 CPR 執照的人下去救人,結果,沒有救回來,家屬反告蓄意殺人還是重傷害一類的重罪,而且還判刑確定。
所以,有花手機的損耗來聯絡警察和救護車就很不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