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在一個民主國家裡面,要看那個國家的制度是如何,像我們國家的制度,是權能屈分,政府有能,人民有權,在能裡面又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而權裡面又分、選舉、創治、複決、罷免權。
行政院長是總統任命(原憲法55條是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同意,這在民國八十年所修定的憲法增修條文修定的,所以原55條就取消了),而在行政院長的權力裡面,在對立法院負責的部份,經過修定後,變成只有法律、預算、條約,要對立法院負責,少了原本的重要政策這一項(這是修正原憲法57條的)。
基於以上的條文,核四停建,就是行政院長用重要政策說停建的,立法院無法去做
否決,而因停建核四,造成的能源短缺,和高額的違約金,這一點本來就是目前執政黨要負責。
而目前在野黨要負責的部份,在於在野黨在八十年在執政時所修正的條文有所缺失,且不努力去修法,因為從八十年到現在在野黨,他們在立院和國大代表裡都是佔大多數(有足夠的力量去主導修法的方向),那他們為何擺爛不去修法,讓這個漏洞放給它存在,這一點目前的在野黨要負責,而不是因為不去修法就說人家鴨霸,專制等等的理由,問題這是法律規定的,會產生這樣的問題他們然道不知道嗎?
而明知總統不好,卻無法彈劾總統,任由總統亂搞,這又是誰的責任,而負責監督的單位就是監察院,為何能夠放任監察院空轉八年沒有人上班,沒有委員這該誰負責,
最早之前的監察委員是由各地推派可是從八十年修憲開始就改為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而從八十年到九十三年的持續修憲中為何都不去修它,一樣放給它存在,然道不知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嗎?而目前的在野黨,從八十年到現在都掌有國會大多數的席次,那他們為何不去修,照成現在沒有辦法彈劾總統,讓總統可以為所欲為,難道這一點目前的在野黨不用負完全的責任嗎?
而整個政府和國家為何會搞成這樣,執政在野雙方都有責任,一個是放著漏洞讓它存在不去修正,一個是善用這些漏洞,好讓自己為所欲為,而不是等到真正發生事情的時侯才在相互推卸,相互指責,這樣有用嗎?難道推卸完指責完漏洞就會不見,就不會為所欲為了嗎?
而台灣人民,在八年的時間裡看到的難道不是這樣嗎?所有的政客,自己捫心自問一下,雙方都有盡到雙方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