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作業嗆「給零分」 師摑生挨告

里歐哈特 2009-2-5 17:07:40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10 13217
babu~ 發表於 2009-2-6 10:17
如果老師真的給0分...
那個家長會怎樣?
會不會說老師是怎麼當的,學生不用教育嗎?直接打0分就可以了嗎?.....之類的話吧!!
這種白癡家長,搞不好還是會上媒體控訴老師失職.
Anjay 發表於 2009-2-6 10:57
那學生是欠揍,但他要0分就給啊!給他個0分對那老師有什麼損失嗎?
我看那老師情緒管理也有問題,居然還一堆人把這種暴力行為合理化,
今天要是其他同學打的,這就是一種校園罷凌,更何況是一個為人師表,
老師可以以身作則教我們有人嗆你就可以追打他嗎?可以嗎?
還有人罵那些譴責老師施暴的人腦殘,誰才是腦殘好好想清楚吧!
如果老師在學校追打學生是沒有錯的話,那公民與道德這門課可以廢了,
反正就連為人師表都可以違反道德了,那還有什麼資格教育後代要遵守?
bbgun123 發表於 2009-2-6 11:06
雖然老師打人也有錯,但是那學生問題更大
還有那死小孩的家長也太扯了吧!!
求償200萬.........那詐騙集團有什麼不同
861 發表於 2009-2-6 11:12
原帖由 冷A 於 2009-2-5 17:51 發表
在這要奉勸各位老師
別人家的小孩  要死要活  都不關妳的事
不關心就不會給小孩子的瘋言瘋語給氣到
他想要0分就給外加小過一隻(再校規裡)看他三年可不可以集滿3大過
這樣就是他老爸去你家送禮說道歉 ...


國中記過不過是記好看的
根本沒什麼用

讀國中時.一堆人累積都破3支大過了
照樣不鳥就不鳥
a7434226 發表於 2009-2-6 11:22
通常遇到這種學生  不用當面與他衝突  要零分表示對課業不在乎  

應該等到下課時再叫過來問  詢問他成績低落的原因 可從交友  家庭 班級

等因素去追溯   要多予以感化和鼓勵  讓他認清這樣對待老師是不對的

現在當老師更要沉得住氣  不要因為學生而心情變得鼓譟
LVVL 發表於 2009-2-6 11:25
原帖由 savagejoey 於 2009-2-5 15:26 發表
所以說囉.....台中為何一堆飆車族.....不是沒原因嘛!


請問您是哪人啊??
這跟台中或是台中有沒有飆車族有什麼關係??
不知所云........
fj81100 發表於 2009-2-6 11:38
其實我也有同感 我家裡就有小孩 幫姊姊照顧他沒話說
可是要教育他時  他講不聽還愛搞怪 輕輕碰一下就唉唉叫 哭的跟真的一樣
你說沒眼淚他還故意擠出來給你看 現在小孩真愛演戲耍白目 根本就是欠揍
好吧 現在我完全不想理我姐的小孩 都給他管 反正教育理念不同
那就你走你的陽關大道我過我的獨木小橋
死活我都不管
soaja 發表於 2009-2-6 12:18
原帖由 fj81100 於 2009-2-6 11:38 發表
其實我也有同感 我家裡就有小孩 幫姊姊照顧他沒話說
可是要教育他時  他講不聽還愛搞怪 輕輕碰一下就唉唉叫 哭的跟真的一樣
你說沒眼淚他還故意擠出來給你看 現在小孩真愛演戲耍白目 根本就是欠揍
好吧 現在我完全不 ...

心有戚戚焉
要是我的小孩...早就揍下去了...還耍白目...幹...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6 12:39
有哪個老師可以義正詞嚴的告訴大家,
『在打罵教育下的學生將來一定會成為國家的棟樑』
如果這個說法能夠成立的話,
那在打罵教育下成長的"陳進興"及"張錫銘"又怎麼會為非作歹呢?
又如果這個說法不能成立的話,
那"陳進興"及"張錫銘"的老師有為打出這樣為非作歹的學生而道歉過嗎?
所以不論這個說法成立或不成立,
自認為人師表的老師有甚麼資格毆打學生呢?
在則~
目前台灣律法並無授權老師毆打學生的權力,
也就是說,
不論是老師毆打學生或是學生毆打老師,
其所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既然老師都自認自己為人師表,
怎麼會連這點最基本的『法治觀念』都沒有呢?
這種『不守法』的老師我真懷疑要如何教育出『守法』的學生呢?
又這種『不守法』的老師有甚麼資格繼續作育英才呢?
ewq128 發表於 2009-2-6 13:48
靠爸,我有一次考92分被打!!!!!!!!!

幹~理由是退步四分!!!

馬的~公民這種科目~ 考個9x分就夠了吧!!!

話說,就算被打~ 在我那個年代,反而是老師會被稱讚~幹,差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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