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個老師可以義正詞嚴的告訴大家,
『在打罵教育下的學生將來一定會成為國家的棟樑』
如果這個說法能夠成立的話,
那在打罵教育下成長的"陳進興"及"張錫銘"又怎麼會為非作歹呢?
又如果這個說法不能成立的話,
那"陳進興"及"張錫銘"的老師有為打出這樣為非作歹的學生而道歉過嗎?
所以不論這個說法成立或不成立,
自認為人師表的老師有甚麼資格毆打學生呢?
在則~
目前台灣律法並無授權老師毆打學生的權力,
也就是說,
不論是老師毆打學生或是學生毆打老師,
其所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既然老師都自認自己為人師表,
怎麼會連這點最基本的『法治觀念』都沒有呢?
這種『不守法』的老師我真懷疑要如何教育出『守法』的學生呢?
又這種『不守法』的老師有甚麼資格繼續作育英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