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治安連MM都不放過

馬皇˙惠帝 發表於 2010-4-7 22:51
打給他朋友是東森新聞說的
http://www.nownews.com/2010/04/07/11490-2588671.htm
打給老闆或朋友都一樣
他對朋友或老闆說警察又來靠北這樣違法? 違哪一條法?

檳榔西施穿著清涼妨害他執行哪一條公務?
侮辱公務員有規定可以毆打那個檳榔西施?
被侮辱不會告發喔,哪一條准許他能出手打人?

我挺西施? 警察他媽的沒權力打那個檳榔西施
是非之分?
哪一條規定警察能打她?警察打他是依據哪一條?是非個屁

妨害公務?妨害個屁公務
他是執行哪一條公務被妨害?
搞不清楚狀況咧
syous 發表於 2010-4-7 22:53
本帖最後由 syous 於 2010-4-7 22:56 編輯

言語暴力難道就不是暴力??
還有檳榔攤不屬於民宅
它是營業場所,檳榔販賣場所

誰先侵犯誰很清楚
妨礙公務確實屬實
不服取締或勸導本來就是可以強制
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
這是屬於第三種強制
這位員警算是依法行政,但是當時遭受言語暴力的情形下這劑摔人戲碼有沒有過當??
法官自會定奪
分局長何必急著把該員警調職呢?

不管警察的取締或勸導是不是找碴
當下就應該配合不是嬤?
如果認為勸導或取締不妥,可以事後依法定程序進行訴願
或是只媼民代出面處理
怎樣都比當面嗆聲好吧.......
各位板友可以多思考思考
cutetoyuta 發表於 2010-4-7 22:53
本帖最後由 cutetoyuta 於 2010-4-7 23:06 編輯

明明就是打給牠老闆 還朋友勒  硍!!
如果只是兩個字靠北   就逮捕  那我覺得有點過份!!

但我提的是""又來""這兩個字  而不是""靠北""那表示該員警去勸導很多次了!!!

你腦帶到底裝什麼阿??


原來你覺得檳榔攤包括外面的大馬路都不算是公共公開空間算民宅??

((不然你一直提民宅幹嘛???(((狂笑


檳榔攤設置地點若為公告禁止設攤路段,佔用道路營業,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
並沒入攤架;若檳榔攤佔用公地,可依刑法竊佔罪嫌移送法辦;其營業場所若設置於私人土地,應查報是否屬違章建築,經查報認定是違章建築者......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728&ctNode=97&mp=001


只有你是對的  警察是錯的  快點去檢舉喔  我笑你不敢啦!!

社會秩序維護法  你也知道喔  那你還問我該西施 犯了哪些法令
你這不是自打嘴巴??
你還問我該警查依據什麼法條執行公務  當然是社會秩序維護法阿  
你在自問自答??還是你認為警察是去看妹妹的??


你是哪一所學校畢業的阿  你生活在台灣嗎?  不知道西施會跑來跑去 拿檳榔給顧客??
你以為是台南那種兩粒一百的逆?


我講過了  該西施 是不服取締  並且有妨礙警員執行公務之實
當然可以依法給予逮捕!!
那不教毆打   逮捕並沒有分男女!!!

以閣下的智商來說真的很難跟你講明!!

=======================================
人要知恥 不要一直打口水戰   唉~~~

提外話  如果真的如該西施說的((新聞)) 那個員警是要去把第三攤的妹
而故意刁難   那麼情況就會改觀為警員刻意刁難警員違法!!

以上
love346207g 發表於 2010-4-7 22:57
2邊都有錯巴  
可惜自己考不上警察  不然也想去考警察  只要被人挑性就可以施展多年來苦練的鐵沙掌了
smmal 發表於 2010-4-7 22:57
那位整天屁話的大大聽聽就好
說不定就是開檳榔攤的
社會敗壞不是沒有原因的

不過警察有點執法過當了
可以現場拍照  不然直接開罰壓
反正檳榔攤錢多
誰說穿著太清涼不違法的
不然以前聽到在取締都報假的喔
沒常識到這樣也不簡單了

不過那小姐罵三字經被打活該
現在警察就是太弱了
鎮暴反被打  那些毆打警察的
老是喊警察打人   病的不輕阿
馬皇˙惠帝 發表於 2010-4-7 23:03
本帖最後由 馬皇˙惠帝 於 2010-4-7 23:14 編輯

公共公開空間怎樣?
公共公開空間穿著清涼違反哪一條?
你這智商也配提社會秩序維護法?
告訴我檳榔西施違反哪一條社會秩序?

妨害善良風俗
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妨害公務的前提是警察在執行公務
檳榔西施穿著清涼沒違法的話,警察是在執行什麼狗屁公務?

檳榔西施被打活該?
還真是笑話了
哪一條規定她能被警察打?
警察如果被辱罵台灣法律規定 「警察能告發,有規定能打她嗎?」
屁話真多
下面要出來靠北的,「直接說明警察是憑哪一條毆打檳榔西施」

要你們說警察是憑哪一條打她
又沒一個說出個鳥來
到底是憑哪一條打檳榔西施?
cutetoyuta 發表於 2010-4-7 23:15
本帖最後由 cutetoyuta 於 2010-4-7 23:27 編輯

所以你承認並且認同提檳榔攤屬於民宅的是腦殘加智障???

自己貼的法條都看不懂 還有臉跑出來跟人家說嘴 打嘴鼓

不要再丟臉了啦~~~


簡單的說 該員警執行勤務 取締檳榔攤  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內的法規
進行勸導  該新聞內有提到西施打電話給老闆說  那個警察""又來""XX了
我不知道某人對又來這兩個字   到底怎麼解釋?

影片中接著西施就對警員挑釁
而警員也有再勸導 西施不聽 還飆國罵  無奈警員進行蒐證!!

至於該西施妨礙什麼公務  這還用講嗎???

硬凹有意思??

這句話我要講幾次嘛  又來打口水戰了  我的天阿  還要不要臉阿~~~
===========================================

影片中員警並不是沒有給那個西施機會  不然他蒐證個雕??

有些人的思考模式還真可愛   不是值勤不是在執行公務  難道是跑去買檳榔逆???
自己都會貼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依據這項法令取締檳榔攤  居然自己還在問  喔天阿~~
哈哈哈哈哈哈 真好笑

逮捕現行妨礙公務罪犯  有分男女嗎??那不叫打!!OK~~

狗屁一堆




唯一他犯錯的一點那就是 他對那麼妖嬌美麗的女孩動手!
讓大眾產生同情心~~


不過在看過影片  那西施 一直對著警察喊著""打我阿  打我阿""讓我想起星爺的電影XD
我就不同情她了~~

可悲喔  難怪台灣的警察被看得那麼雖洨~~不是沒有原因的!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728&ctNode=97&mp=001
一、穿著尺度問題
對於火辣檳榔西施身穿透明薄紗,若隱若現的暴露其胸部及下體,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


說真的 我真的懶得再講了耶    難怪國民黨ECFA會辯輸原來都遇到這種死不認錯的!!
jano762 發表於 2010-4-7 23:17
建議學學美國開放人民擁有合法槍枝.要過肩摔還來得及
顆顆
馬皇˙惠帝 發表於 2010-4-7 23:31
本帖最後由 馬皇˙惠帝 於 2010-4-7 23:49 編輯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檳榔攤屬於民宅? 屁眼?
腦袋還真是精采100

那是配合你的智商,舉例說明給你聽
沒搜索令警察搜索你家
你將他趕出去,沒有妨害公務這回事

這是舉例給你聽並不是指檳榔攤,你會把它當成是檳榔攤
你的智商程度大概也是異於常人

檳榔西施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哪來的妨害公務?
這樣還聽不懂,得找上帝教你


再來即使民眾有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有說可以毆打民眾、逮捕民眾?
逮捕妨礙公務現行犯,這智商還是奇觀了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

第 二十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哪一條規定他能逮捕? 屁話連篇
光上手銬這一項就要他吃不了兜著走
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也不得依管束之規定
逮捕個屁
對於火辣檳榔西施身穿透明薄紗,若隱若現的暴露其胸部及下體,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
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


這裡指的是露毛或露乳頭的
穿薄紗露底褲,犯法?
這腦袋簡直就是奇觀
cutetoyuta 發表於 2010-4-7 23:49
本帖最後由 cutetoyuta 於 2010-4-8 00:04 編輯

哈哈  原來是我誤會喔  
那為何不只我一個人誤會呢??
為什麼不只我一個人告訴你檳榔攤不算民宅呢??
為什麼你又貼著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法條有關公共空間的部分???


閣下的屁眼還真精彩 風往哪吹就往哪擺  笑死我了啦  哈哈哈哈!!!
那你屁股癢 提民宅幹嘛???

警察在取締公共空間的檳榔攤 跟民宅有什麼關係??
難道警察取締公共空間營業場所的檳榔攤要搜索票??

笑死我了啦  你在硬凹阿  我早說過了 風馬牛不相干 你硬要湊字數自取其辱 怪誰?

檳榔西施沒有違法 警員是去買檳榔逆??
不是告訴你警員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去取締檳榔攤  法條妳也貼了 民宅你也扯了  你來點會的好不好!!


已經有網友告訴你了

妨礙公務確實屬實   不服取締或勸導本來就是可以強制(或逮捕
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獎的是可以強制逮捕的)))這樣說你懂嗎??

而西施抵抗企圖關店門並且推警察
才會被推到門外"進行逮捕"

你有看到警員拳打腳踢嗎??就一個過肩摔外加壓制

我問你很多次了  逮捕有分男女嗎???你怎麼沒種回答?



我真的好想睡覺了耶 很無聊  一點挑戰都沒有  唉呀  對手實在太弱了!!
難怪國民黨ECFA會辯輸原來都遇到這種死不認錯的!!

============================================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笑死我了啦 是哪個天才對於這個案件貼這條法條啦   

逮捕歸逮捕  管束又是另一項法條  居然可以扣在一起  我的老天爺阿!!

另外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728&ctNode=97&mp=001
一、穿著尺度問題
對於火辣檳榔西施身穿透明薄紗,若隱若現的暴露其胸部及下體,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
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

這樣看清楚了沒  字要看清楚!!


人要知恥 不要一直打口水戰   唉~~~

提外話  如果真的如該西施說的((新聞)) 那個員警是要去把第三攤的妹
而故意刁難   那麼情況就會改觀為警員刻意刁難警員違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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