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馬皇˙惠帝 於 2010-4-7 23:49 編輯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檳榔攤屬於民宅? 屁眼?
腦袋還真是精采100
那是配合你的智商,舉例說明給你聽
沒搜索令警察搜索你家
你將他趕出去,沒有妨害公務這回事
這是舉例給你聽並不是指檳榔攤,你會把它當成是檳榔攤
你的智商程度大概也是異於常人
檳榔西施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哪來的妨害公務?
這樣還聽不懂,得找上帝教你
再來即使民眾有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有說可以毆打民眾、逮捕民眾?
逮捕妨礙公務現行犯,這智商還是奇觀了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
第 二十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哪一條規定他能逮捕? 屁話連篇
光上手銬這一項就要他吃不了兜著走
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也不得依管束之規定
逮捕個屁
對於火辣檳榔西施身穿透明薄紗,若隱若現的暴露其胸部及下體,引誘客人上門的行徑,
可視具體情事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
這裡指的是露毛或露乳頭的
穿薄紗露底褲,犯法?
這腦袋簡直就是奇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