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盟:國家不可依法殺人

龐德 2010-6-3 08:25:45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2 8840
88leander 發表於 2010-6-3 21:10
本帖最後由 88leander 於 2010-6-3 21:15 編輯

回復 24f 大大

我想贊成廢除死刑有幾點立論

1.國家不能被多數暴力所掌控
如果台灣過半數即刻要陳水扁死~請問就可以讓陳水扁死嗎?
如果可以那還要國家還要司法體系?

嗯...多數暴力...不否認這是民主國家的可能問題..
我想前提必須要確立的是...這是不是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我記的很重要的一點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表達與決策方式..
死刑 究竟是多數暴力,或是這個民主社會多數人認同且同意的方式? 還是已經違背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定過程??

另外判不判死刑...應該不是民意所能左右的..最後決策應以証明犯罪為主..不是嗎?
我想以現在的罪名要判陳水扁死...應該要修法吧...台灣人民應該還不至於到會同意的地步..

避免多數暴力..應該不是這種作法..提高每個人的公民素養與相關文化水準..才能避免多數暴力..


2.權衡輕重~死刑往往比發生案件中多犧牲的一條性命~就是死刑犯的性命
  也就多一個家庭破碎~何不使他的生命有更深遠的意義?

嗯...我不知道..執行死刑來嚇阻可能的犯罪(如果參考再犯率與減刑 假釋..) 算不算是更深遠的意義 ?
3.若真的有人是頂罪甚至於誤判
  不要說誤判機率等於0,1000條案件中,1條誤判國家怎麼補償?
  如果國家用錢補償~代表以後死刑犯也可以用錢賠償家屬?
  國家竟然以財產法益凌駕於生命法益之上?

又如果是這樣的考慮...因有誤判的可能...整個調查過程 採證..等等..是否全然不可信??
因為有千分之ㄧ的誤判..且不可回復又無法補償..



4.如果以一命償一命的古老觀點來說
...... 恕刪
  
嗯..動機問題吧
無期徒刑犯..在請假回家..探視或奔喪過程中..又姦殺了人
姦殺7個女生...等等
這些被判死刑的都是蓄意..

而且 過失致死罪不致死..這不也是經由法律制定過程所決策公布的法條??



5.如以盧梭等學的的社會契約論來說
   盧梭為古典犯罪學派的學者
  主張定期刑、限縮法官量刑、且罪型均衡、罪刑法定
  並且主張!! 廢除死刑
   那請問如要以盧梭的契約論來論述贊成死刑是否太過表面?

我不知道 盧梭的契約論..當時有沒有考慮到減刑 假釋  再犯率的問題??
vinceeddy 發表於 2010-6-3 21:18
廢死的文章

看過了不少,每次都只是笑笑而已

笑那些人道主義的慈悲為懷

說真的,要廢死也不是不可以的

只要把刑責改成

偷錢的砍手
強盜的砍腳
強姦的閹掉
等等....以此類推
犯什麼錯就得付出什麼代價
而代價是無法再犯同樣的錯(想犯也不行的代價)

那我舉雙手贊成廢除死刑

也許社會上會多很多傷殘人士
但至少可以保證這些人很難在危害民眾生命安全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0-6-3 21:27
42# 88leander


1.順從民意已影響決策~民意就等於人民的意識

也就是人民的精神所堆疊出來的多數暴力!

沒有理性探討的空間!!

2.如果你有讀過犯罪學~裡面的研究指出

嚴刑峻法並不能遏止犯罪人

因為少數重大暴力的犯罪人~其心理的狀態以及生理的狀態都呈現不健康的狀態

以至於失去理性判斷

你說的遏止犯罪是用來嚇嚇正常人嗎?

3.這點的討論價值是寧可錯殺一人的價值~對不對?

4.在古代報仇殺人是不犯法的!!

   為何到現在可以理性進步到區分動機~卻又要執意的殺人?

5.盧梭所反對的就是假釋、減刑等不定期刑

  他認為人犯罪事基由個人的意志也就是他個人的行為

  犯錯了就要處罰~但反對死刑

  理由是他反駁君權神授主張天賦人權!!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0-6-3 21:30
43# vinceeddy



有一天你開黃色笑話被人告性侵告成功了

法院判你嘴巴漨起來!!

基於這樣的立法理由你也同意的話那就不用司法體系了~

直接給你家開就好了
大叔很多年 發表於 2010-6-3 23:09
從樓主轉貼的新聞摘錄其中發表看法   

A廢死聯盟痛心表示,死刑存廢是攸關人民生存權益的重大議題
Q  是攸關重大罪犯的生存權益吧   正常奉公守法的人  怎麼可能會去判到死刑

A廢死聯盟從不認為犯「死罪」的人沒有罪,只是主張國家不可依法殺人
Q  部可依法殺人  但更不可不依法行政吧

A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者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Q 是有權利要求  但是不是必須照辦  必須符合一定的減刑或赦免條件   底下是第6條全文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khh2318840 發表於 2010-6-3 23:10
要廢死刑也可以.但他們怎麼對被害人.就應該要讓他們受到一樣的處罰.如果他們不死就算了.
ga757 發表於 2010-6-3 23:16
39# DnicX


如果甲被乙不小心撞死

以的家人也可以主張血債血還嗎?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0-6-3 20:32


意外致死 不會判死刑的
現在討論的是法律問題  不是情緒問題

若您瞄了一眼甲的女朋友胸部
甲是會心裡想殺了您, 還是實際殺了您
若甲真的把您做掉了,而拿出了一些精神疾病證明.......
您的家人會怎樣想..及怎樣做...?
winnyetw 發表於 2010-6-3 23:39
26# 穿梭戰艦


抱歉

你所享受到的民主 自由

都是前人使用小手段爭取來的

廢死刑的配套措施!!

就在前述的第2點提到

與其犧牲生命不如讓他的生命能夠更有意義

也能少一個家庭受害

至於你回的~比較像強詞奪理 ...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0-6-3 18:25



難道所謂的民主自由,是少數人的民主自由,還是綁架民意?

配套?啥米配套,都在講配套!配套一點都沒有,哪來配套?

不好意思,我這人比較直,配套能讓大多數民意滿意,我就贊成配套

但是僅僅是我贊成!前提是沒有一半以上的民意贊同,我仍舊是不滿所謂配套!

意義?什麼是意義?我對你們廢死所謂的意義,提出所謂的異議,我根本不想給予理會!

強X民意,百人連署就想強X民意?別把自己看的是盤菜!

我不屑廢死聯盟的人,什麼作為都沒有,被害者不滿意,人民不滿意,廣大的2300萬同胞,起碼有2000萬不同意!

區區百人,強X的近2000萬的民意,好膽,真的好膽,把自己當救世主,把人民都當劊子手!

可知道死刑犯的罪過有多重?可敢保證曾經的死刑犯不會越獄來殺人?

不敢保證請閉嘴,在強X民意的同時,別說是為了誰?造孽,廢死聯盟在造口業,造殺孽!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0-6-4 00:04
回覆 #48 ga757

現在不是討論情緒問題

而是不贊成廢死的某些人主張以命抵命

我想請問~因為過失而被犧牲的生命就不是生命嗎? 就可以賠錢了事?

那蓄意殺人的也可以賠錢了事?

這是矛盾點!!

回覆 #49 winnyetw

我這是算是一個理念吧

試想

如果甲殺了乙~甲被國家判死刑~犧牲了兩條人命

也讓兩個家庭破碎!!

我從這個方面思考~難道就這麼簡單的兩顆子彈就可以換取所謂的公平

如果讓甲的生命可以有一些更深遠的意義~做一些事弭補被害者

這背後不是比死刑更有值得去做的地方

還有

我不是支持廢死~也不反對廢死

我只是在等誰能給我在死刑存廢上讓我覺得信服的想法或理論!!
861 發表於 2010-6-4 00:06
本帖最後由 861 於 2010-6-4 10:02 編輯
23# youchen
監獄也有作業收入的
像宜蘭監獄的蔥油餅
台中監獄的巧克力..等。 收入都很不錯~
有些時候真的搞不懂
為什麼一直認為犯人都沒事做呢?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0-6-3 17:16


那是有乖乖做事的犯人.像是擺爛不想做的犯人或者是監獄老大.拿他沒辦法.因為不能強迫犯人做事.不然會被控告侵犯人權的

我想贊成廢除死刑有幾點立論
1.國家不能被多數暴力所掌控
如果台灣過半數即刻要陳水扁死~請問就可以讓陳水扁死嗎?如果可以那還要國家還要司法體系?


司法本身就是暴力.司法的本意就是用處罰的手段讓人知道錯了.可以說司法就是以暴治暴.最早的法律思想就是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會讓大多數人民希望他死一定有其原因.重點在於為何希望他死.而不是討論最終結果.凡是有因果.要找出因果而不是著住在於過程

舉例說公投買軍艦. 若是過半數同意購買軍艦~請問就可以買軍艦嗎?如果可以那國家還要國防部幹麻?

重點在於為何要買軍艦.而不是公投的過程

而且司法也是用民意寫出來的.因為人民希望用處罰來讓犯罪者學到錯在哪裡? 所以才會演變出相關的司法體制

更何況每個國家的國情都不同
阿拉伯國家偷竊要砍掉一隻手.我們都覺得很殘忍.但是阿拉伯人卻覺得很正常
新加坡鞭刑.新加坡人認為鞭刑好.但是其他國家的人看法卻不同

2.權衡輕重~死刑往往比發生案件中多犧牲的一條性命~就是死刑犯的性命 也就多一個家庭破碎~何不使他的生命有更深遠的意義?

3.若真的有人是頂罪甚至於誤判
不要說誤判機率等於0,1000條案件中,1條誤判國家怎麼補償?
如果國家用錢補償~代表以後死刑犯也可以用錢賠償家屬?
國家竟然以財產法益凌駕於生命法益之上?


一個死刑犯造成一個家庭破碎但是死刑犯手上造成的家庭破碎至少是好幾個以上.有的甚至達上百個家庭破碎

舉例陳進興
陳進興在逃亡期間至少強姦了19名女性.當時輔導心理醫生說那些女性因此得到精神病.看到男生就會怕.不敢跟人接觸.必須吃安眠藥才能入睡.導致幾十個家庭破碎.請問這些家庭就不是人嗎

舉例YY飆車集團
當時YY飆車集團砍了70幾人.其中有人死亡.有人終生癱瘓.有人半身癱瘓.有人手腳斷掉.造成70幾個家庭破碎..請問這70幾個家庭就不是人嗎

說到誤判.麻煩請看現在台灣對於死刑的判決

現在台灣司法要判死刑.不是殺人就會判死刑而是要手段極為慘忍(如姦殺&分屍&吃人肉...等等)或是連續殺人且證據充足才有可能

所以現在台灣還沒有一件誤判死刑的.因為會判死刑的都是人証物證充足且手段極為慘忍才有可能

你說的誤判乃是西方的數據.不適合台灣.因為歐美跟台灣國情不同
在歐美殺人且證據不足之下有可能被判死刑.但是台灣是不可能的


不能因為誤判就要求廢除.就像是菜刀能殺人.難道就要要求全國都禁用菜刀嗎
照你的邏輯--菜刀有可能會傷人.不管機率有多小.都必須要重視.所以禁用菜刀


4.如果以一命償一命的古老觀點來說
    那法律為何又有過失致死這條罪不致死的罪呢?
  因為甲不小心把乙撞死~乙的家屬可以請求國家要求甲償命?
  豈不矛盾
  不要說誤判機率等於0,1000條案件中,1條誤判國家怎麼補償?
  如果國家用錢補償~代表以後死刑犯也可以用錢賠償家屬?
  國家竟然以財產法益凌駕於生命法益之上?


因為人的行為可以分為無意跟有意.重點在於當事者是否有殺人的想法

無意乃是因為過失導致人死亡.當事者並沒有殺人的慾望
有意乃是當事者想把對方給殺掉了

舉例:玩橡皮筋
小朋友玩橡皮筋不小心射出去打到人跟瞄準而射人

你認為哪一種比較惡劣?

至於誤判死刑.請參考上面.台灣現在目前沒有死刑被誤判.你所知道的誤判數據乃是歐美的

請先搞清楚歐美跟台灣國情不同

你說會有誤判.麻反請舉例現在有哪一個死刑犯是誤判的.有哪一個死刑犯不是證據充足的

如果甲被乙不小心撞死
乙的家人也可以主張血債血還嗎?


這要看乙如何做法.大多數的民眾都會尊重司法.讓司法來處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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