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婦公車上打狗 被勸反嗆「我養的不能打嗎?」

 
Ethandd 發表於 2012-11-2 17:46:52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88 28092
g21888 發表於 2012-11-3 00:50
就是有這種機車人存在...  這位婦人因該有精神疾病!! 否則現在社會你最好打你自己的狗沒事
A1111201201 發表於 2012-11-3 00:58
本帖最後由 A1111201201 於 2012-11-3 01:17 編輯

有些人養狗.........對狗好....但卻對人沒同理心..........比如狗太吵一至在亂叫.....講了很多次........養狗人都如何解決?我想問問看?(別說什麼割聲帶之類的) 我是真的想問== 想養狗 其中原因怕太吵
bluekey 發表於 2012-11-3 01:04
我覺得標題太過了點.....(個人感覺很有煽動的意味)

我看完影片覺得還好...反而真的是旁邊的人真的是多管閒事

你不管人家還沒反應,亂管反而是狗遭殃

而且你真的覺得婦人不愛狗並且虐狗?

把狗抱緊緊的放在身上...說真的我不認為不把它當家人的人會這樣做..

就像假如你在麥當勞看到父母教訓小孩,小孩在哭一樣

你只看小孩哭的很慘很可憐,父母罵的兇沒愛心

但卻沒看到前面到底是如何,更不知道父母的用意.....

我看過一些自認為愛狗的人士(當然也有真的很用心的)

如喜歡喂野狗,然後讓狗看到他都會靠近

但卻從未對那些野狗洗澡管理並且也沒結紮或是藥物支援

看到別人對狗兇就好像別人沒愛心一樣

不過從未思考野狗對路過的人的威脅,對環境的影響(病源),以及未結紮將來是否造成新的流浪狗的

愛狗那就是要為它負責,真的愛狗人士是會做全套的

最後回到影片,婦人把狗抱在身上,請問原因有哪些?不讓狗髒?不讓它亂跑影響旁邊的人?不管哪點你能說她不負責?

打狗也有可能是狗做了不好的事,要讓他改

主要還是旁邊的人讓她覺得"為什麼我教導家人卻要讓人指手指腳的?"並且越兇的打...

你們不覺得熟悉嗎?

跟前面例子,麥當勞中你好心的去幫孩子說話,父母反而更生氣的打孩子,如同"為什麼我教導家人卻要讓人指手指腳的?"

當然年輕一些的可能不會遇到這種父母....現在的父母比較不會打了...
chc3658 發表於 2012-11-3 01:08
適當的管教是應該的如果打的太過份或當出氣筒就不好了
bluekey 發表於 2012-11-3 01:08
A1111201201 發表於 2012-11-3 00:58
有些人養狗.........對狗好....但卻對人沒同理心..........比如狗太吵一至在亂叫.....講了很多次........養 ...

我小時候曾聽補習老師說他旁邊的鄰居曾對他說他很會教狗
會很多特技也很會訓練
並且自誇的說割喉帶後不會吵....還問我的老師他的狗要不要跟他一樣
當然我的補習老師是拒絕...

yuting1031 發表於 2012-11-3 01:16
bluekey 發表於 2012-11-3 01:04
我覺得標題太過了點.....(個人感覺很有煽動的意味)

我看完影片覺得還好...反而真的是旁邊的人真的是多管閒 ...

你很理智的分析
影片中可以看到小狗有稍微的掙扎
可能想要從主人身上跳離
所以主人才有教訓行為
當下在公車除了用打的才有可能制止
(用勸導有時會讓狗更掙扎,狗有種天性就是服從霸主)
要不然就是狗主人不要搭公車,直接下車用走的回家
或是花更多前搭計程車

反倒是出聲制止的小姐多管閒事
造成主人在公車上的窘狀
惱羞成怒之下,遭殃必定是小狗
mailtoclay 發表於 2012-11-3 01:16
小邪 發表於 2012-11-2 22:51
你應該就是大家常說愛狗人士吧
在你眼裡狗比人高等對吧
哈 等你有一天被別人的狗咬到的時候 再來說你多愛 ...

1. 我愛狗,也愛很多動物,但我不愛偏激的人。
2. 我的眼裡,那隻狗的確比你高等。
3. 狗咬我的時候我會打他,他沒咬我是要打甚麼?
4. 養大型犬沒教好散步也沒戴口罩,那是人的問題,不是狗。
5. 會咬人的狗的主人早晚一定會有報應:你說錯了!是會讓狗咬人的主人早晚一定會有報應。
wight 發表於 2012-11-3 01:17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我都很希望像這類喜愛虐待動物的畜x們來讓我養一陣子
之後...."牠"們必定覺得他們與自己養的寵物們地位是一樣的...所以也不會再出現像這
種"人"欺負貓狗沒什麼大不了的心態了
來吧!!請讓我來治癒你們這些披著人皮的畜X吧!!~準把你們打回原形!!哈哈~
ac122544 發表於 2012-11-3 01:28
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
    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
      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
      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s42156 發表於 2012-11-3 01:31
現在是怎樣
這種人就是要關起來阿 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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