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殺仍挺廢死?時代力量林昶佐要大家站出來支持 網友:廢你X母啦!(圖+影)

 
胡說八道壞東西 發表於 2016-3-29 11:54:38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87 78862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6-3-29 19:59
我認為這篇文章有失公正
要說女童媽媽俱聲淚下的畫面..就必須說到那個媽媽有講"砍人時都已經是失去理智的狀況.不是改法律就能阻止的.應該從教育方面讓我們的未來不會再出現這樣的隨機殺人事件"

基本上那個女童的媽媽是認為增加快速判死條款或者殺害12歲下孩童加重刑罰..這類法條是沒意義的
要從教育入手

如果說廢死都是天真不懂世事的話!我倒認為不是

我認為死刑絕對有存在的必要性
而如果有一天我們能夠用教育.讓台灣不會再出現任何死刑犯..
那麼這個法條放在那面向廢條一樣.完全不需執行.
那麼對大家來說都是一件好的事情

但是.
不管台灣的教育多進步.犯人是否有教化的可能性
欠債就是得還款.殺人就是得償命

這跟報仇沒有任何關係.這跟人權也沒關係.跟教化犯人也沒關係

報仇.不會因為犯人被砍死了!家屬就不再悲傷.仍然會悲傷.仍然難以平復
人權.台灣有眾多懲罰條款.罰錢.罰監禁.同樣與人權自由有違背.但懲罰本來就是無法顧及人權了.難道限制犯人行動自由.就不是違反人權嗎?但卻不見廢死團體或人權組織去抗議這個.可見人權只是一個假的議題
另外教化犯人也是很有趣的說法.難道犯人變成善人了.就能夠讓那條被他砍死的生命活過來嗎?
有些事情是無法挽回的.所以重大傷害會比傷害罪判更重.因為有些重大傷害無法復原
同樣.死人無法復活.所以就必須以命來作為代價.
更何況
面對死刑會悔改的犯人極多.但面對假釋會再犯的犯人更多
所以比起來.死刑還比無期徒刑能假釋..更讓犯人能悔改.更能教化犯人
與其讓犯人一輩子都不悔改.越販越多罪.
還不如讓他死前幾天痛悔做個善人.這才更人道

這是一種必然關係.當一個人的罪刑大道不是終身監禁就能解決的時候
我們就只能讓他跟世界完全斷絕關係
死刑是無奈的刑罰.而不是殘暴的刑罰

最後
從動物學來說.
當一個野獸吃了人之後.就動物學家的觀念!
就一定要把這個野獸殺死.
因為牠已經知道"人是簡單就可以吃到的食物"了.
而且也因為吃了人而不再怕人.未來會變成殺人兇獸

同樣.一個殺人卻被假釋的人
他經歷過殺人的體驗.他知道殺人是甚麼感覺
比沒有殺過人的人.更知道那種心路歷程
一般人會對殺人這種未知的恐懼感
但是殺人犯沒有未知的恐懼.
所以對它們而言要重覆這一種經驗.比一般人更容易.

這也是為什麼要殺死殺人犯
因為對一般人來說每個人都生命都很重要
但對殺人犯而言
他們知道砍個兩刀.血噴個幾秒.就結束了
沒有天崩地裂.沒有雷公打雷.沒有天譴.
心過得去就不會怎樣.甚至沒人知道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認為從任何角度
教育.教化.人權.科學.各種角度來看
死刑不能廢掉.因為他是刑法體系的一環.也是法治的最後手段.

最後手段是死刑.而不是無期徒刑.

digifight 發表於 2016-3-29 20:01
沒有切身之痛的人最會說風涼話,讓你被砍頭試試看
jeffery112 發表於 2016-3-29 20:33
廢你他媽的死刑,用自以為的正義來包裝自己,廢死聯盟們你們真的了解人權是什麼嗎?
廢死聯盟們如果今天你們是孩子的家屬你還能說出你還是支持廢死嗎?
什麼叫還有教化的可能,廢死聯盟們你們能替那些早應當被處以死刑的垃圾做連帶擔保嗎?
我操他媽的廢死,我操他媽的那些支持廢死的政客,我覺得你們就是這些該死的人的幫兇
我操他媽的有史以來最會溝通、最傾聽民意的政府,還沒交接你們就跟民意相違背
我操
iop12345678 發表於 2016-3-29 20:38
乾脆挺廢掉時代力量最好

自以為正義, 其實是代表邪惡勢力出頭
marxroue 發表於 2016-3-29 20:40
證據完備的犯人 判死刑只是給予施加於被害著的應有懲罰

台灣真的病了
被害者就不是人 因為他死了
加害者就是人    因為他活著

死刑只是給予被害者的一個公道
話說 大腸花呢 島國呢 支持洪先生的那群人呢 因該都不會出來吧
advan888 發表於 2016-3-29 20:47
時代力量的廢死,跟民進黨的臺獨都是一樣喊假的

只會嘴巴說,要作就龜縮
HUMAN2004 發表於 2016-3-29 20:49

惡魔

惡魔

惡魔..............................
maomao1031 發表於 2016-3-29 20:49
真的很奇怪 如果那些支持廢死的 家裡的人都被這麼慘忍的方式給殺了

是否還會這麼腦慘的說出支持廢死的這種話來?
ladiosliu 發表於 2016-3-29 21:07
我不在意廢死不廢死,我只是不想我的納稅錢被拿去養這些不適合台灣社會普世價值的罪犯;
若廢死真的是必需的,那請廢死聯盟的人自行負擔這些罪證確鑿罪犯們的生活,而且是隔離在台灣社會之外的生活。
dp3a09 發表於 2016-3-29 21:11
兩個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這兩個公約都是國際人權公約,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決議,馬英九在2009年5月簽署這兩個公約。

就行政法來說,這種通過立法院的國際條約,效力等同於法律或高於法律。

該公約的第六條: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三、茲瞭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在這個條文當中,雖然不強制簽署國立刻廢除死刑,但也明文提到不得用本條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廢除死刑,也就是說,簽署國應該致力於廢除死刑,而不是執行死刑。

雖然聯合國不承認我們簽署的這兩公約,但是現在很多恐龍法官跟無良律師都引用這兩公約當理由拿來減刑,在馬英九政權內簽署最多死刑的法務部長曾勇夫,竟因為馬王政爭而莫名被弄下台,在罵廢死聯盟前先靠北馬英九吧。

再者,國內死刑執行率低到不可思議,被判死刑的平均都可以在入獄後再活5年以上,在這期間只要好運遇到恐龍法官跟無良的義務辯護律師就可以一再上訴,每上訴一次家屬就必需再出庭一次,只要是重大案件的話記者會再去吵家屬一次,這樣是犯人比較難過還是家屬呢? 之前還有新聞報導過有死刑犯上訴二十幾年還在上訴的,所以廢不廢死的意義在那? 不如引進鞕刑每天鞕幾下還比較有意義。 本帖最後由 dp3a09 於 2016-3-29 21:1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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