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遊行(於9/30舉行)同性戀可以結婚?將帶領台灣人倫沉淪!9月3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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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兔 2006-8-31 21:56:20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52 7148
wilsw645 發表於 2006-9-2 01:27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24 AM 發表

那就是大錯特錯
若有愛情然後性行為是很正常的事
那若某人愛上其家人子女與之發生性行為,或稱亂倫
你說很正常嗎?


亂倫跟同性戀根本不能混為一談

人可以選擇要愛的對象

可是沒辦法選擇愛的性別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28
原帖由 AliAdoTmo 於 2006-9-2 01:18 AM 發表


這句話真的是... $@^%(*&#$
你以為自己是誰啊????
人家怎樣有妨礙到你嗎??
如果制定法律的人都這麼想,
那台灣才真的是向下沉淪!!!!

人家是沒妨礙到我啊!
他們吃喝XX睡跟我都沒關係啊
只是提出一個正確的觀念
想聽的人聽
想論的人論
都是他的自由啊!

那我能請問你那些立法委員都是怎麼想的?
台灣的立法委員是怎麼做的?
AliAdoTmo 發表於 2006-9-2 01:29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24 AM 發表

那就是大錯特錯
若有愛情然後性行為是很正常的事
那若某人愛上其家人子女與之發生性行為,或稱亂倫
你說很正常嗎?


這樣說,
算是強詞奪理吧!!
同性戀到底傷害了誰??
既然是兩情相悅,
不是亂倫,不是妨害人家家庭,
到底傷害了誰??
莎筱 發表於 2006-9-2 01:30
抱歉@@"
看哩很久還是忍不住發言~

很想問當親情變愛情
為何法律要禁止
很多也是兩情相悅阿
贊同同性卻反對亂倫@@a
(沒人回答這問題 都給我跳過...  奇怪咧)

而且我不相信自己的小孩愛上同性後做父母的會打從心底高興

要我尊重可以~認同很難~宣導是正確觀念更難~愛上同性更是難上加難

如果這就是文明進步的象徵
這種價值觀我真的無認同

真的不發言哩~
祝以後大家都是雙性戀好哩
沒同性異姓分別哩~

[ 本帖最後由 夜七 於 2006-9-2 01:35 AM 編輯 ]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31
原帖由 wilsw645 於 2006-9-2 01:27 AM 發表


亂倫跟同性戀根本不能混為一談

人可以選擇要愛的對象

可是沒辦法選擇愛的性別

的確不能混唯一談
之所以談到亂倫是針對
"先有愛情然後有性"這句話

人可以選擇要愛的對象
但是前提還是"能不能""合不合適"
鈴野風 發表於 2006-9-2 01:31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1 02:43 PM 發表

這不是有沒有包容的問題
因為對於不正常的性向,本來就是不應該
有人說性向是天生的
但是人類有暴力頃向也是天生的
就如同暴力頃向難道不對的性向不應該制止?
相信在文明的社會裡沒有人能包容暴力的事件吧? ...


如果你認為“不是有沒有包容的問題”,
也就是說你打從一開始就認定同性戀是不對的,
一開始就認定同性戀是不對的人,
你又何嘗會聽信我的一字一句?
暴力傾向和同性戀並不能畫等號,你不懂什麼叫就事論事嗎?

我並不期待一些腦筋古板的人會因為我的話而改變。

還有你後面說“我可以尊重他”,那前面的話語又是怎麼回事?
“不對的性向”?你早就不尊重同性戀了,而且我說過,有些人的性向不是說要改變就能改變,你不懂“天生”是什麼意思嗎?“天生”就是想改變卻怎麼改也改不了的意思,而你卻認為那是不應該的,這不就是要全部的同性戀遭到制裁嗎?
性向並沒有分對錯,難道只是因為異性戀多於同性戀,而就認為同性戀是不對的?
照你所說的,那這次換同性戀多於異性戀,不就換成異性戀是不對的了?

如果你去多看看每人不同的意見,並且理解它,你就會知道,同性戀只不過因為“愛”而產生的。
自己去看前幾樓大大(#72 #73)說的話,他們說的非常有道理,簡潔明瞭。
而且我不想再浪費唇舌了。
wilsw645 發表於 2006-9-2 01:34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31 AM 發表

的確不能混唯一談
之所以談到亂倫是針對
"先有愛情然後有性"這句話

人可以選擇要愛的對象
但是前提還是"能不能""合不合適"


我指的是 同性戀者有愛情 而後有性 並不是因為同性戀就亂搞性關係

愛的對象能不能 合不合適 只有當事人才有權力去認定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36
原帖由 AliAdoTmo 於 2006-9-2 01:29 AM 發表


這樣說,
算是強詞奪理吧!!
同性戀到底傷害了誰??
既然是兩情相悅,
不是亂倫,不是妨害人家家庭,
到底傷害了誰??

傷人是不一定會有
但於己卻是絕對不好的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39
原帖由 wilsw645 於 2006-9-2 01:34 AM 發表


我指的是 同性戀者有愛情 而後有性 並不是因為同性戀就亂搞性關係

愛的對象能不能 合不合適 只有當事人才有權力去認定

權利是個人的我是不能干涉
但從當事人的判斷力就可看出此人有否正確價值觀
或是此人沒有能力判斷合適與否
wilsw645 發表於 2006-9-2 01:42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39 AM 發表

權利是個人的我是不能干涉
但從當事人的判斷力就可看出此人有否正確價值觀
或是此人沒有能力判斷合適與否


正確價值觀跟他天生喜歡誰根本扯不上關係

難道一個人天生長不高我們就要說他沒有正確價值觀

不能判斷合適與否 不會選擇長的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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