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遊行(於9/30舉行)同性戀可以結婚?將帶領台灣人倫沉淪!9月3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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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兔 2006-8-31 21:56:20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52 7145
鬼神無雙 發表於 2006-9-2 01:09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04 AM 發表

錯在於同性本來就不應該發生性行為
同性之愛不能從友誼轉變為性愛
互相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夠變質

為什麼還是只有停留在性上面呢
同性戀之間就只有性嗎

到底是誰規定同性之間不能有性愛的
msis 發表於 2006-9-2 01:14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17 AM 發表

大大不要對號入座
不是說你...= =

sorry...理解錯誤@@"
誤會、誤會

[ 本帖最後由 msis 於 2006-9-2 01:27 AM 編輯 ]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16
原帖由 msis 於 2006-9-2 01:07 AM 發表

並不是所有的同性戀都會發生性行為...

那你認為那些與同性有性行為者是不是錯了?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17
原帖由 msis 於 2006-9-2 01:14 AM 發表

我發文前
特地去知識+翻了幾篇對於同性戀名詞的解釋跟發生的原因
你是從哪句話看出我是從"不正當管道"學來的認知的??

大大不要對號入座
不是說你...= =
AliAdoTmo 發表於 2006-9-2 01:18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04 AM 發表

錯在於同性本來就不應該發生性行為
同性之愛不能從友誼轉變為性愛
互相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夠變質


這句話真的是... $@^%(*&#$
你以為自己是誰啊????
人家怎樣有妨礙到你嗎??
如果制定法律的人都這麼想,
那台灣才真的是向下沉淪!!!!
wilsw645 發表於 2006-9-2 01:20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16 AM 發表

那你認為那些與同性有性行為者是不是錯了?


為什麼錯!?

有愛情然後有性行為是很正常的事情
fadowac 發表於 2006-9-2 01:21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1 04:58 PM 發表
我快要笑死了
看來大大對同性戀認知是從不正當管道來的...
總之搞菊花捅屁眼也是非常噁爛的,會做這些動作的人該好好反省反省了


同性戀不也是身心靈要結合嘛!!
他們肉體不相接觸嗎??怎麼可能嘛??
同性戀只心靈上的交流,這個粉高尚,很了不起,我認同!!
你說做那檔事,在那捅來捅去,搓來搓去,像話嗎??
同性戀沒有很高尚啦!!
在床上現原形啦!!
有多少壞事假借同性戀之名,盡做齷齪低級之事??
去看看台灣媒體怎樣報導就知道啦!!
根本就不認同你們的存在嘛!!
我這麼說一定有人不高興,沒關係!!
有本事到立法院請願啊!!
想浮出檯面合法化喔??
慢慢等啦!!
:heart::heart::heart: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22
原帖由 鬼神無雙 於 2006-9-2 01:09 AM 發表

為什麼還是只有停留在性上面呢
同性戀之間就只有性嗎

到底是誰規定同性之間不能有性愛的

難道就一定要有人明文立法規定這是錯的才行嗎?
明明就是錯誤的頃向,明明是可以克制的
若某性對同性產生愛慕那是尚可產生友誼的
但若是性愛就是不行了
msis 發表於 2006-9-2 01:24
原帖由 虎兔 於 2006-9-2 01:16 AM 發表

那你認為那些與同性有性行為者是不是錯了?

就跟平常人會跟自己的老婆、戀人、女朋友有性行為一樣正常

(雖然我對男男性行為也是會感到噁心...但是他們畢竟不會無聊到跑到你面前做)
虎兔 發表於 2006-9-2 01:24
原帖由 wilsw645 於 2006-9-2 01:20 AM 發表


為什麼錯!?

有愛情然後有性行為是很正常的事情

那就是大錯特錯
若有愛情然後性行為是很正常的事
那若某人愛上其家人子女與之發生性行為,或稱亂倫
你說很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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