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edmondkao 於 2006-9-6 01:20 AM 發表
我個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天生的。
你沒有辦法去改變的。
不過。。。
為什麼要結婚?為什麼挑戰我們的道德風俗。
你們喜歡同性戀。就自已去搞就好了呀。
幹嘛還要立法,讓法律為同性戀背書。
不是挑戰道德風俗,
而是正視所謂的固有道德風俗,
的確有不足之處,
所以需要立法保護...
想想兩個人相愛了一輩子,
卻無法像真正的伴侶一樣名正言順為對方送終,
或者想要讓對方繼承遺產達到照顧的心願...
立法的目的本來就應該保障弱勢,
而不是固守所謂的"道德風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