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捐1500萬特別費為凸顯現行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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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242 2006-11-18 14:30:03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6 6533
Lyndon 發表於 2006-11-19 02:02
怎磨了,不是說相信司法嗎,怎麼自己當上法官了,馬英九若有貪污,全民會唾棄,但現在起訴了嗎,還是你加開法院。。。
jackson1943 發表於 2006-11-19 13:14
還沒証明這一千五百萬是馬英九的薪水還是特支費時,馬英九能捐嗎??

到時要馬英九歸還未用完的特支費時,馬英九該不會說,我已經捐出去了,

然而,捐出去的,又可以抵稅,而且在未捐出去前,又可以生利息,真是一舉兩得。
banchen 發表於 2006-11-19 14:24
原帖由 播磨拳兒 於 2006-11-18 19:24 發表
綠營朋友的邏輯思考就是那麼奇怪.....
人家特支費法律本來就是規定可以匯入私人指定之帳戶...您硬凹說他那叫做違法....怎樣....您很行嗎?是不是法官要你來做才才開心呢

再來....人家要不要捐1500萬的金錢. ...



現在藍軍咬著"特支費法律本來就是規定可以匯入私人指定之帳戶"不放

那試問,

特支費法律有規定這筆錢可以"申報個人財產"嗎?  麻煩指點迷津, 感恩!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14:49
原帖由 banchen 於 2006-11-19 06:24 發表



現在藍軍咬著"特支費法律本來就是規定可以匯入私人指定之帳戶"不放

那試問,

特支費法律有規定這筆錢可以"申報個人財產"嗎?  麻煩指點迷津, 感恩!


請問

對帳戶資金流向

需不需要交代清楚

需不需要在財產申報一併提出

還是

只要不是自己的

是向親友借的

就不需要申報呢?

這個你還是先想想比較好

~~~~~~~~~~~~
我想很多事並不是那麼直觀

像入私帳本來就是法律規定,並不是我們堅持

難道入私帳就一定貪污嗎

那倒不是

其實貪污的認定主要在款項的使用

而不是

入帳的方式

否則他也不會僅僅以關係人的身分而不是嫌疑人的身分去向檢察官說明

簡言之

你只是在對一個合法的程序挑漏洞,中了民進黨的烏賊戰術而已

~~~~~~~~~~~
更何況在追查上來說

入私帳能夠在提領時

可以清楚記下時間與提領人

比一次提領現金

便不知流向來說

在防止貪污舞弊上

要好上許多

追查不法也比較容易

不會出現時間點不同,或是不存在的人

來干擾檢調辦案

這樣你瞭解嗎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15:00
原帖由 jackson1943 於 2006-11-19 05:14 發表
還沒証明這一千五百萬是馬英九的薪水還是特支費時,馬英九能捐嗎??

到時要馬英九歸還未用完的特支費時,馬英九該不會說,我已經捐出去了,

然而,捐出去的,又可以抵稅,而且在未捐出去前,又可以生利息 ...


第一點:若馬英九有罪,那麼即使特支費即使捐出去也不能免罪

          這點謝長廷以經說明過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8/11/6pz7.html

第二點:請先確認特支費是否結餘有一千五百萬

          請拿出馬英九都沒有用特支費做事的證據吧

          (實際上特支費不但不夠用甚至時常透支)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6/8/6m62.html
         

第三點:生利息與否不能作為入罪的依據

           在入私帳為合法的前提下

            利息的產生非擁有者所能決定
  
           所以不可以此判斷貪污

請參閱相關法律條文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15:20
關於款項的使用上

必須要在補充一下

因為特支費的用途可以用在獎勵,犒賞或公務的零星支出上

所以許多綠委去質疑買早餐請隨扈,買報紙在車上看...等

其實也是在對合法的事上打烏賊戰術而已

因為特支費本來就該如此用
~~~~~~~~~~~~~~~~~~

那如何使用才會被認定為貪污呢?

主要就是使用的範疇

不屬於公務上,

比方說拿來報自己家的水電費

那就會因此被檢方求刑

因為水電費本身與公務無關

~~~~~~~~~~~~~~~~~~~~
值得一提的是

現在有很多人質疑特支費結餘款未交回
(前提是有剩餘)
這點我並未見市府說詞

若有相關新聞煩請提供

而據我所知

即使未交回

也僅是有貪污的嫌疑

在認定上

還是必須以違法使用為主

也就是說

若沒有違法使用

那也僅是程序瑕疵的問題

不能夠以貪污入罪

所以關鍵點還是在

原始憑證是否使用違法

以及

蒐集假發票是否為馬英九指使

這兩點上

[ 本帖最後由 chrysanthemum 於 2006-11-19 07:21 編輯 ]
jackson1943 發表於 2006-11-19 15:24
以上也請大大找到馬英九把他特支費匯入自已薪資帳戶用完的證據。

每年特支費結餘未歸還就是意圖得利除非馬英九以前都有歸還,請查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zero03 發表於 2006-11-19 15:37
為什麼小馬哥認為被抓包只要捐款就沒事了...
那這樣紅軍幹麻要阿扁下臺...
這就是政治鬥爭阿...
當初要扁下臺的時候嘴巴也很會講...
現在換成自己被抓到就推說都不知道...
馬聖人你還可以當多久的聖人阿...
個人造業個人擔....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15:39
原帖由 jackson1943 於 2006-11-19 07:24 發表
以上也請大大找到馬英九把他特支費匯入自已薪資帳戶用完的證據。

每年特支費結餘未歸還就是意圖得利除非馬英九以前都有歸還,請查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這一點我已經說明

新聞所參考的依據在市府核銷明細上

因此我認為並不會有一千五百萬的結餘

若你認為有

請附上你所謂仍有一千五百萬的依據


第二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未交回的原因許多
(前提是未交回,煩請提供)
僅有可能是要意圖得利

但相關的判定仍然是檢調審核

不可以先假設情況來羅織罪名
fdf0601 發表於 2006-11-19 15:41
Q.請問對帳戶資金流向
需不需要交代清楚
這個你還是先想想比較好
~~~~~~~~~~~~
A:特支費屬於年度預算,每年沒有用完就必須繳回國庫
如果用完一切沒事,沒有用完又沒有繳回國庫
基本上已經有貪污嫌疑,又拿去申報財產
表示馬英九認定這是屬於他今年度財產的一部份
.....................................................................................................
Q.像入私帳本來就是法律規定,並不是我們堅持
難道入私帳就一定貪污嗎
A:入個人薪資帳戶是馬英九個人堅持
請先分清楚入指定帳戶跟入個人薪資帳戶的分別
我也清楚這部分沒有法源依據,所以沒有人在爭論這部分
民進黨也沒有要馬英九交代這部分
......................................................................................
Q.入私帳能夠在提領時可以清楚記下時間與提領人
比一次提領現金
便不知流向來說
在防止貪污舞弊上要好上許多
A:入個人薪資帳戶的公款如果沒有完整帳冊
如何釐清公款跟私帳流進流出?
如果有清楚紀錄馬上公布馬英九馬上洗清嫌疑
為何講不清?
一個以高清廉標準要求的馬英九
會對公款私款沒有辦法分的很清楚講的過去嗎?
馬英九說他有捐款,要他拿單據出來拿不出來
謝長廷市長任內的捐款單據都可以拿出來開記者會了
馬英九面對質疑拿不出來
不可疑?
那外界可不可以合理懷疑他把應該拿來公益公務使用的經費中飽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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