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捐1500萬特別費為凸顯現行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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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242 2006-11-18 14:30:03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6 6529
dj1242 發表於 2006-11-19 21:17
原帖由 小雨絲絲 於 2006-11-19 18:50 發表



都跟你說是制度面的缺失你怎麼還不懂阿????????????????麻煩你要批評之前 先弄清楚
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在那裡亂批評!!!!!!!!!!!!!!!!!!!!!!!!!!!!!!!!!!!!!!!!!!!!!!!!!!!!!!!!!!!

特別費本來就市直接 ...


我沒有亂批評

這麼多天來  馬市長的說法一改在改  

如果沒有貪為什麼要一改在改呢?

今天又說了捐的錢是他私人的錢???其他人市府的官員在騙人嗎???

說法前後不一  在看吧~今天說捐出的錢是私人的  明天在看看會說這樣..

看下去就知道了   ..

用這個話題是大家論討的   不是做人身攻擊ok  大家可以說出自己的看法不是罵人   

其他問我的東西我也不知道 當我知道是我會在來   說的

1.有人問說錢是要給他的為什麼要繳國庫...

答:每個月給34萬    如果沒有花完  可以留到下月   (可是  不可以跨年度)一定要繳國庫 
dj1242 發表於 2006-11-19 21:34
原帖由 chrysanthemum 於 2006-11-19 00:26 發表



你不要說謊好不好,根本就不需要報稅

為什麼要栽贓說有報稅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06/17/64vu.html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也表示,無論特支費或業務費,都沒有所得 ...


-.-大大我看的很清楚是不用報稅




而且
...我也是說不用報稅丫...
要報稅不是我說的-.-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21:54
Q:
這麼多天來  馬市長的說法一改在改  

如果沒有貪為什麼要一改在改呢?

今天又說了捐的錢是他私人的錢???其他人市府的官員在騙人嗎???

A:其他市府官員說將免單據的特支費捐出,是說將這幾年免單據部分一共一千五百萬的數目捐出

而實際上這筆特支費結餘已花完,所以這筆錢是他自己掏腰包給的

這當然屬於他私人的錢

Q:(馬英九)錢入他的帳戶~他還報稅喔~這樣子是不是說錢是他的呢?

你在想想吧  我沒有硬凹 

A:你有何證據說他拿來報稅呢?

據我所知市府只承認有將特支費一併列入財產申報中

並沒有說將其拿來報稅

那你怎能將併入財產申報衍伸為有拿來報稅呢?

而且在法理上

一個根本不需要去報稅的東西

又怎麼會在報稅的時候拿來申報呢?(這是我提供網址的主因)

比方說他96年申報95年的特支費結餘

但95年的特支費又不需要報稅(法律規定特支費不須報稅)

那請問他要在什麼時候將特支費報稅?

希望你能提供相關新聞連結,不要隨意栽贓抹黑

PS:這樣有沒有看得比較清楚呢

[ 本帖最後由 chrysanthemum 於 2006-11-19 15:25 編輯 ]
leons103 發表於 2006-11-19 22:13
結論: 北風打一圈了    還有人回了一圈   探討之前已探討過的東西   
該說你們根本沒在看之前的帖呢?
還是別人怎樣敎都聽不進去?   唉   我終於知道  有些人的腦袋就是這樣   

chrysanthemum
你這幾天同類型的問題......也已經巨細靡遺的回答了十幾次
可惜聽不進的人.........依舊聽不進  仍舊同樣的X問題一提再提   你也不用每個都回了吧
我看了都替你覺得累

敷衍主題: 反正豆漿濃阿:sunglass:
dj1242 發表於 2006-11-19 22:18
Q:其他市府官員說將免單據的特支費捐出,是說將這幾年免單據部分一共一千五百萬的數目捐出

而實際上這筆特支費結餘已花完,所以這筆錢是他自己掏腰包給的

A:如果花完 帳戶裡的那些錢是什麼呢?

用完發票呢?為什麼說法要一在改來改去呢?

Q:你有何證據說他拿來報稅呢?

據我所知市府只承認有將特支費一併列入財產申報中

並沒有說將其拿來報稅

那你怎能將併入財產申報衍伸為有拿來報稅呢?

而且在法理上

一個根本不需要去報稅的東西

又怎麼會在報稅的時候拿來申報呢?(這是我提供網址的主因)

比方說他96年申報95年的特支費結餘

但95年的特支費又不需要報稅(法律規定特支費不須報稅)

那請問他要在什麼時候將特支費報稅?

希望你能提供相關新聞連結,不要隨意栽贓抹黑

Q: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7/51/6p32.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5/11/6l3k.html

[ 本帖最後由 dj1242 於 2006-11-19 22:22 編輯 ]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22:33
Q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7/51/6p32.html

馬英九財產 七年增加二千六百萬<公共電視>

馬英九將公佈最新的個人財產,不過,現在很多人想知道,過去馬英九的財產申報,到底如何。根據馬英九,向監察院所申報的資料顯示,七年多來,馬英九與妻子周美青的存款,一共增加了兩千六百多萬元.

馬英九,在88年就職台北市長時,連同妻子周美青所申報的新台幣,和外幣存款金額,是4千零四十多萬元。89年,是四千六百多萬元。九十年,四千七百多萬。九十二年,新任就職的財產申報,連同九十一年,是五千八百八十一萬。九十三年,六千一百多萬。九十四年,六千六百多萬。算一算,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除了八十九年,到九十年間,只多存了九十三萬元之外,幾乎,每一年,新增的存款金額,都在五百萬元左右。七年來,馬英九的銀行存款,至少增加了兩千六百萬元

A:請問這個新聞能代表什麼呢?

這裡面有說他的存款增加是因為A了特支費嗎?

如果沒有說

你卻認為他財產增加是因為特支費

這就是惡意抹黑


Q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5/11/6l3k.html

馬英九夫妻會存錢 財產哪來?<民視>

馬英九被檢視的不只有發票的真假,還有他的財產,馬英九早上親自喊冤,說明自己的財產,都是靠夫妻倆薪水存的,不過台北市議員徐佳青質疑不合理,因為光是兩個女兒在美國求學,一年最少得花兩百萬,馬英九夫妻一年卻能存下七成薪水,只花費一百多萬,實在說不通。特別費有沒有落入馬英九口袋,當然得從私人財產檢視起。根據監察院財產申報資料,從馬英九擔任市長以來,總財產的現金存款總共多了2605萬,平均每年增加434萬如果照馬英九所說,夫妻倆所得七成都存銀行。兩人一年花不到186萬,但真的有可能嗎?甚至在93年九月到94年5月間,兩名女兒同時就讀美國名校,但馬英九存錢功力絲毫不減。要供兩個女兒國外求學費用,還得一年存下四百多萬,存錢功力一把罩,只能說這家人真的 太神了。


A:我說過不要把質疑當作證據

現在馬英九在特支費案上,只是弊案關係人

也就是說他只是跟弊案有關,而沒有貪污嫌疑

除非查出新事證

而所有的質疑與檢舉,都要經由司法認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夠因為懷疑就隨便入人貪污罪嫌
~~~~~~~~~~~~~~~~~~~
dj1242 發表於 2006-11-19 22:41
chrysanthemum大大
嗯嗯 說真的你叫我用新聞給你看的

我一直的問你說他為什麼 說法要一改在改  你一直沒有回答我呀~.~

你質疑我也會在去找 可是我的質疑呢?是不是你要回答我一下呢?

你對新聞有質疑為什麼又要 我用新聞的網頁給你看呢?
怪人甲 發表於 2006-11-19 22:44
原帖由 dj1242 於 2006-11-19 14:41 發表
chrysanthemum大大
嗯嗯 說真的你叫我用新聞給你看的

我一直的問你說他為什麼 說法要一改在改  你一直沒有回答我呀~.~

你質疑我也會在去找 可是我的質疑呢?是不是你要回答我一下呢?

你對新 ...



先說一下馬英九說法改來改去是指哪些吧

我也想知道,因為最近新聞只有看到最後的版本,是否如你所說一直在改,我卻不知道
chrysanthemum 發表於 2006-11-19 22:48
我順便來給大家法條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7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根據第16條

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上雖然嚴懲貪污

但也對嫌犯提出保護,因為一旦有了貪污嫌疑

對公務員來說,等於結束了其政治生命

即使後來法律還他清白也無濟於事


而議員在爆料時,若真的是為了國家進步

真正的懷疑馬英九有貪污嫌疑

那就應該檢舉馬英九貪污

將證據交由司法審核

這樣才是負責任的態度

而不是每天用質疑的方式

來將人抹黑
~~~~~~~~~~~~~~~~~~~~~~~~~

再來我給大家看一個判例

公務員本身若未得任何利益,構不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080817674
內容:
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若因疏忽致對於延期之工程未課以違約金,本身實未得任何好處,但結果確實有利於廠商(數億元),如此構不構成圖利罪?

回答摘要:從條文本身解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要成立,必須:1.對該事務有管理監督權限;2.明知違背法令;3.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4.所圖的不法利益要既遂且獲得利益者。


犯罪的構成必須要主觀與客觀兩要件皆成立,從客觀來看,"因而獲得利益者"指的是本人或他人最後確實有獲利(刑法稱此為"結果犯")。主觀部分即是"明知違背法令",所以只要能證明沒有"明知違背法令",也沒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意思",那麼就很難成立此罪。
~~~~~~~~~~~~~~~~~~~~~~

這樣大家就了解,很多事不是那麼直觀的

還需去釐清是否有特殊原因,然後由檢察官判斷

才能認定其罪,並不是拿一個法條就在那邊說

很明顯有犯法阿!!

我想如果這麼簡單,那你就可以去當檢察官了

[ 本帖最後由 chrysanthemum 於 2006-11-19 14:56 編輯 ]
米滋亞浪 發表於 2006-11-19 22:50
是想問一下開版大吼,或著所有的人,因為我想開版的不會去回答我的問題

1.匯入私人戶頭

2.直接領取現金

3.拿支票

這三種有何不同,如果第一種是屬貪污,那第2和第3算什麼,是算貪污和洗錢並用嗎

開版的標題寫的很好,那應該是馬英久自己說的吧,沒錯,馬英久這行為是要凸顯制度的問題,他寧可不用

去算為公支出的特支費有多少,就把他當做一毛都沒用,把他全部捐出去,對馬英久來說100萬也不算是

小數目,1500萬裡就不知他自貼了有多少了,這也不是錢的問題,這是凸顯這制度的問題

民進黨利用這吵短線的方式去為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來擋架,待檢調也開始查四大天王時,那他們不

要用雙重三重標準來看,吵短線只是享受那一時快感而以,明知對象是個愛滋病患也凍未著,待染上愛滋

病時,就不要在那母豬母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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