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8-3-27 00:53 發表
國防法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 ...
其實不是自由心態,這個也講過很多次了
1. 法律不外乎情理,軍法也是,舊有的法律都有立委依時代朝流刪除或
更改不合宜的條例了更河況當親情與軍規相抵觸的狀況也應依是否
合情合理合規定下修正
2. 無論任何規定,法律及軍規,都是人訂的,但也不是盲目遵守不合宜的
就要修改掉,規定是死的
例:今天希特勒叫我槍殺我父親?你如要聽他的還是?我會轉過頭來
殺掉他,為何?於情於理都不合
帶部隊要帶心,如果連心都帶不了,規定再嚴有何用?
看看古往今來多少戰敗的例子如康熙的收復台灣之戰等
親情不重要?軍法較重要?如果一昧這樣認定 只能說這支軍隊沒
用了
當然軍規還是的遵守,但要看事情輕重,這跟打戰無關的規定是情
有可原的
[ 本帖最後由 Scat 於 2008-3-27 01:14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