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請大家集合抗議!翠屏國中包庇累犯,學生縱火燒狗,父母說:孩子不懂事…請看9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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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依萍 2008-4-22 14:59:13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89 23612
dan 發表於 2008-4-26 17:06
看到這相關新聞
真的是既傷心又忿怒!!!

拜託 那隻狗還是”幼犬”!!!
你們這幾個”死國中生”!!!
家長學校更可惡!!!

建議大家:
可把”相關新聞”與”負責單位的不負責態度”
向”國際發聲”
並”聯絡國際保護動物團體”!!!

唯有如此 台灣政府相關單位與台灣民眾 才會知道要”重視生命”與”愛護動物”!!!
唉~~~台灣社會與教育!!!
我是魚 發表於 2008-4-26 23:19
原帖由 wang1029 於 2008-4-26 16:48 發表
有人要去嗎??
因我會去,即使我只有一人,不知路怎麼走(我住高縣)

但我會去



你問高雄大學在哪就好了~

因為中山高中就高雄大學附近....翠屏國中就在中山高中後面~

我家住附近,我一定會去的啦!
powerst 發表於 2008-4-27 07:50
動物也是一個生命, 真不懂這些小朋友在想什麼
這麼不愛惜生命的人, 將來也不會好到哪去
千萬孤獨 發表於 2008-4-27 08:45
小孩不懂事
看來說這話的父母也不懂事
難怪教出這樣的小孩
俗諺"小時偷摘瓠 長大偷牽牛"
小心張小弟弟長大後把你們當小白燒
到時就後悔莫及了
10w400 發表於 2008-4-27 10:17
我只想知道
那些說要重罰的 是要罰到什麼程度?
要他們切腹謝罪?虐狗確實是病態 自然該罰
犯罪自會有法律制裁
以常理說 10萬對一個單親家族的小孩 不是什麼小錢
平常一些被罰超速罰單也沒這麼多 10萬作為警惕 夠了
這還不包括各為對當事人 當事人周圍的人 的騷擾 辱罵
在這樣繼續推下去 說不定就真的會推出一個殺人犯
我想說的是
得饒人處且饒人 沒必要把當事人推到社會邊緣
若是有人犯錯 也會希望獲得彌補的機會

畢竟我在報紙上也沒看到多少人會為了自己的過錯而切腹的 日本時代劇裡還比較多

那些言語恐嚇的 尤其是公開地址的 小心警察找上門
恐嚇就是恐嚇 就算是在網路上還是可以成立
polokkm 發表於 2008-4-27 13:31
幹拎娘勒....我看了整個心好痛.......真的很痛心....
狗又沒惹到你....把它抓來把酒精膏突在他身上燒一燒算了...
學校是怎樣......教學生不要逃避..結果自己勒...操.....龜的跟沙小一樣....
台灣是沒政府了嗎!?難道狗就不用受到尊重嘛!?
愛做菜 發表於 2008-4-27 13:51
第二次回這帖了
說實在的這照片 看了實在讓人真的很難過又傷心
如果我住高雄我也一定會去 只可惜太遠了~
小依萍 可以拜託你一件事嗎?
你們活動完了 這帖的照片可以拿下來嗎?
不是我沒同情心 而是我看到這照片會掉眼淚 真的太難過了
可以嗎? 謝謝了~
黑色之光 發表於 2008-4-27 16:50
留言者: 張凱程 [男] [SoHo一族] [2008/4/23 上午 01:41:07] [回應]

幹!ㄅ爽 來找我拉!我在抓幾之根ㄋ們一起燒!
ㄅ要惹我!惹道我管你是校長還是老母我造漾呼死!
只ㄅ過燒幾之狗兒以就再較!要我到歉?ㄔ屎吧!!
等我臭滿199吃道飽在說!!
這樣救再罵?射會還有政義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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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那位學生的留言嗎?真是讓人不可思議!

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
                                    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或虐待動物者。

這幾位學生明顯違法了,除了罰錢、記大過之外,也希望他們能出來作志工,長期到路上清理狗大便或照顧流浪狗,進而照顧植物人等等,如果他們真的誠心改過,大家還是盡可能多鼓勵少怒罵。

如果死不悔改的話,希望有「大哥」出來給個教訓,嚇到他們從此不敢作怪。
kane0519 發表於 2008-4-27 17:20
現在的小孩真的越來越狠  我心裡的痛無法用言語表達  只能祈求神明給那些虐待動物的人現世報
光年之外 發表於 2008-4-27 17:29
聽說那幾個小鬼已經烙跑了..
沒種的東西  留言還那麼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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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隨萬物之浮沉,安能瀟灑出於風塵之外?知不可奈何,遂放浪恣情,逍逸簡傲,得自在度日,率心而行,定乎內外之分,辨乎榮辱之境,斯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