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直擊 少女一餐吃8公斤 3「吃到飽」餐廳受不了 拒她上門

 
壞壞的男人 2009-3-28 18:00:19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53 25016
xoxb 發表於 2009-3-29 08:48
說真的啦吃到飽的招牌去換一換
去換成 吃太多的滾
才15歲會懂蝦米權利
換個位置當初15歲我也是笨笨呆呆人家說傻就喔的
亞尼曼祖爾金 發表於 2009-3-29 09:45
如果你是店家的話..........要你賠錢作生意.你願意嗎...
ginny51 發表於 2009-3-29 09:46
好羨慕有些人怎麼吃都不會變胖...(遠目)
疑!我好像離題了
linpredator 發表於 2009-3-29 09:56
如果你是店家的話..........要你賠錢作生意.你願意嗎...
亞尼曼祖爾金 發表於 2009-3-29 09:45

我不是店家
況且只有一個人這樣吃
店家不可能賠錢
如果大家都像她這樣吃
如果我是店家
我可以回答你
我不願意
huangmichael 發表於 2009-3-29 10:06
我想,餐廳本來就可以拒絕服務吧,又不是什麼公家機關??只不過台灣很少有這樣做的
再說,這篇報導是以小女生的角度出發,怎麼看都是小女生可憐(雖然可能真的很可憐),未免有失真實性。而且某水果媒體一向以"炒作","小事化大"為原則,這樣的報導,雖然可看,但我覺得沒有必要"認真"看
linpredator 發表於 2009-3-29 10:38
我想,餐廳本來就可以拒絕服務吧,又不是什麼公家機關??只不過台灣很少有這樣做的
再說,這篇報導是以小女生的角度出發,怎麼看都是小女生可憐(雖然可能真的很可憐),未免有失真實性。而且某水果媒體一向以"炒作"," ...
huangmichael 發表於 2009-3-29 10:06

聽到你講到這個
忽然想到
之前好像有鬧一個新聞
有沒有法律規定
店家可以不准客戶消費的
比方我開精品店或高級餐廳的
看你穿的很隨便
把你擋在外面不給你進來
可以這樣嗎?
我開吃到飽餐廳
看到你感覺很會吃
不讓你進來吃
可以嗎?
qwedcz 發表於 2009-3-29 11:27
敢開就不要怕人吃,不然改點盤收費吧?
不過那女生也太了不起了,吃那麼多。
如果是病態就要趕緊看醫生。
不過有時吃大量食物是有種滿足感。
我有時也會大吃大喝,因為很爽。
zcbvn2006 發表於 2009-3-29 11:36
1.醫院算不算服務業?醫院可以要求病人轉診是否等同於拒絕病人在該院就醫?那餐廳是否有權拒絕客人消費?這點歡迎討論.
2.消基會好像有表示,該店標榜吃到飽卻不讓食量巨大客人消費,可以要求改進,餐廳可以公告限制用餐時數,以及未食用完需加收費用來因應.
3.該少女用餐食量驚人超乎一般人想像,若於用餐時發生意外,誰該負責?
4.該少女是否於用餐中途進廁催吐,無照片無真相,本人也不願意回應,依照常理判斷,我認為該少女有入廁"嘔吐",催吐有惡意的傾向,我認為該少女無惡意,只是身理反應使然僱用嘔吐.
5.站在店家立場,要擔心該少女吃太多賠本,要擔心食材準備不購斷了供應,要擔心其他顧客看到該少女食量驚人而影響用餐興致,要擔心其他大胃王聞風而來,要擔心該少女用餐時的安全,試問若你是老闆,你會怎麼做?
6.站在該少女立場,或許食量大不是他所樂見的,畢竟他表示過自己有減肥,但是食量大也是事實,腦部訊息告訴他該進食了,否則他會有餓的感覺,就現代醫學來談,這是否可以控制的?個人覺得施予治療會比較好,食量大對身體是負擔也是傷害,為了該少女的進康,是否該請醫療人員替其診治呢?
7.大家都很愛"辯論",但是辯論的不變宗旨是不做人身攻擊!
書ㄔ101 發表於 2009-3-29 11:41
我也來發個言
不要跟我筆戰阿
我看到這新聞
很簡單的想法就是
既然是"吃到飽"餐廳
你管人家顧客上門給你吃多少?
難不成以後要在店門口寫上不可吃超過八公斤 否則加收500元?
你管人家去廁所催吐還是去自慰?
我去廁所 ...
linpredator 發表於 2009-3-29 08:39


我個人贊成這會大大所說的
我還有幾點大家想一下。
1.做生意要有誠信原則,既然開了吃到飽餐廳就不要怕人吃。但是,餐廳可以拒絕浪費食物的客人。
2.既然有客戶吃那麼多,應該發給貴賓卷,並請他為代言人。可以增加廣告效益。
3.小女生吃那麼多,身體狀況是不是有問題。就如醫生所說的各種病症。
4.小女生假設有催吐,那店家應該通知他的家人帶她去檢查。而不是拒絕他上門。違反誠信原則,也讓人認為你怕人家來店裡吃東西。造成負面影響。
5.小女生假設沒有催吐,那店家你管太多了。PS.那是因為你的食物客戶喜歡吃,多吃一點是對餐廳的讚賞。
6.報導只是我們看到的一部分,我們無法了解事情的來源,不要爭執那麼多。
7.小女生只有15歲,叫她跟大人爭執,未免把小女生看得太厲害。就算要談法律,也要有監護人陪同。
8.附上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壞壞的男人 發表於 2009-3-29 11:41
今天起床又看到新聞在報導

到現在還是有人不知道誰對誰錯

在我個人立場是支持那位小女生

店家開店本來就沒有選擇客人的餘地

就如56樓大大說的--比方我開精品店或高級餐廳的
看你穿的很隨便~把你擋在外面不給你進來~可以這樣嗎?
我開吃到飽餐廳~看到你感覺很會吃~不讓你進來吃~可以嗎?


那店家何必標榜是吃到飽的店

況且也沒人看到她去廁所做什麼事

試問店家可以用揣測方式

揣測那小女孩有做催吐動作嗎?

再來有人說影響到別人用餐

試問一個小女孩可以吃到店家來不及補貨

那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店家在管理上有疏失

一個人都可以吃到店家補貨不及

那如果來了3.4個那不是連補都不用了

影響到客人的問題不是出自小女孩身上

而是出在管理監控不好的店家身上

管理監控都無法控制了~對客人不是影響更大

我知道有些人是針對小女生是不是有病這問題作文章

可是你們有想到一個問題嗎?

小女孩有沒有病是店家可以管的到的事嗎?

只要小女孩沒有做出浪費或違法的行為

店家都是無權拒絕的

不管你高不高興賣給誰都是依樣

只要消費者沒有損及賣家權益~店家都沒有歧視的權利

這才叫公平交易還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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