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話,正常來說,是1. 我離職時,會依照公司規定,提前告訴資方。
就算你心裡篤定要走,行為也表現就是走定了,離職時,我會基於為雙方留個好的後路,禮尚往來,照著規定,直到離職當刻,工作完成。
工作的環境是很現實的,若你要從此行業跳槽到類似的行業,難保新公司不會對妳做身家調查,實力評估,所以,不跟前公司撕破臉是基本,就算不再合作,也會基於禮貌,禮尚往來。
但是,若是真的跟前老闆理念不同,鬧僵了,我會選2.我離職時,領到上月的薪水後,第二天就消失,不告而別。
因為既然撕破臉,對方公司早知我會走,留下來撐著也是為了領到應該的薪水保障,領到了,自然走人。不過前提是,我一定會提前讓公司知道我會走,但是領到薪水後。
至於第3.選項: 我離職時,連上個月的薪水都不領,直接走人。
這個我絕不會做。
我既有付出時間跟精力,契約也明定,既然如此,為何我不應該拿到我應該屬於的呢!!
就算公司有扣款的權力,至少我也應該拿到我付出的酬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