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離職時的做法!請留下個人想法,我都會認真看的

spb103 發表於 2009-4-24 07:00:4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69 36345
s8724955 發表於 2009-10-18 22:03
43樓大大說的是勞基法對資方要資遣資遣勞工時的預告日期,同時勞基法也有規定勞工要離職"比造"辦理,不過這邊很弔詭的是,資方沒事先告知要給預告工資不然就要罰新台幣六千到六萬的罰鍰。而勞工沒有這麼做的話:無法可管。如果因為勞工無故離職未事先告知,只能針對因為無故離職所造成的損失請求"民事賠償",也就是勞政單位不能這樣處罰勞工,除非雇主自己走法院去走民事訴訟管道。

上面那段是給如果有當人事主管的來這邊看的話的說明,因為常常接到雇主來抱怨:勞工都沒事先告知就離職,勞政單位都不用罰嗎?政府都不幫助雇主...等的話語。
其實很想說,勞基法本來就是站在勞工的地位訂立的,要不是考慮到比例原則和誠信原則,雇主根本連勞基法第13條都不可能看到。

看到很多人都說會照公司規定做,代表大家都很理性,雖然真的有很多混蛋到極點的雇主,但是把自己的本分做好,至少以後如果要上法院或是做勞資爭議調解的時候比較站的住腳。
這邊順便提醒如果有在看本版的人力資源部門主管或是雇主,很多公司都會規定邀離職要2個月以上的提早告知期,如果沒有提前告知就要扣薪水或是罰違約金。基本上,如果勞工願意這麼做那很好,如果勞工不願意這麼做,那也不能要求違約金或扣薪水賠償,而且,勞基法給的時間就是一個月上限,多餘的要求都算是違法,懂法律的勞工甚至可以拿這點去申訴公司(雖然申訴了勞政單位也不一定會罰,頂多只能書面警告而以),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簽兩個月預告期,但是勞工只有前一個月就告知的話,勞工就沒有違法,雇主甚至想用民事管道請求損失賠償都於法無門。

尤其現在勞委會要針對違約金的規定和預告期扣薪賠償問題修法(雖然對這點何時能修成報很大懷疑),有當公司人事主管的真的要注意了。順便跟大家說個很現實的東西,雖然大家工作前都會簽訂勞動契約,而勞動契約會規範很多大家該做與不該做的,但是要提醒大家,契約條文規定與法律牴觸者,該條規定一率"無效"。很多公司每次被勞工搞到勞資爭議調解或是上法院的時候,常常都會說"當初就跟勞工這麼說的啊,他也都簽訂同意了啊"基本上這句話,沒用,因為法律位階就是明明白白的在那邊"下位法律與上位法律牴觸者,下位法律當然無效",勞動契約充其量也只能算是民法契約的一種,位階就是低於法律,所以一堆公司常認為跟勞工訂立"拋棄"條款就可以高枕無憂,卻常會被懂法律的勞工拿來玩,還真能玩死不少企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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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上一個工作也是規定要離職要提早一個月就告知,在下當初考上研究所要離職,還特地提前兩個月告知,因為,工作要交接啊,尤其越大的事業體系要找替補人手越麻煩,當初我提早兩個月告知,單位還是要等到我離職後半個月才找到替補人手來接手,而我離職後還要偶爾回去交接新人業務,因為有些業務沒有代理人只有我知道怎麼處理。
mk0454 發表於 2009-10-18 22:11
我想如果要離職還是要委婉一點
畢竟'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都是在業界的以後難免還會碰到.
k987541 發表於 2009-10-19 10:56
最好依公司規定處理,並交接清楚,以免有的公司故意找碴
0925575977 發表於 2009-10-22 00:55
離職前當然會先丟大張低~而且不告而別會跟錢過不去~就算以後想回到這家公司~也會因為有告知不會被列為拒絕來往戶~多為自己留點後路總是好低
taddy 發表於 2009-10-22 16:56
其實不管公司好或不好~我都是尊重公司流程,也會在告知之後一星期內,交待主管或是接替這位置的人~
進度到那~東西放置在那~都會一一的交待跟告知~即使公司很差,也不要讓來接替的人難作事
ron67 發表於 2009-10-25 00:56
要離開一家公司,還是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或是提前告知,雖然離開了但還是好聚好散.
不告而別,容易給人沒有責任感的印象.在工作職場上,尤其是類似的工作性質有時候很容
易在碰在一起,或是遇上有認識的人,如果給以前公司的主管或同事不好的印象,會影響到
下一工作也是有可能
kiss3ks 發表於 2009-10-25 04:22
離職時還是要專重一下公司制度,我是回提前一個告知,畢竟以後還是朋友!
kiss91102013 發表於 2009-10-27 21:31
跟公司提前告知囉
exnt 發表於 2009-10-30 16:10
小弟之前是做外勤的
離職是直接被考核掉
所以沒事先跟主管說
XD
spring57647 發表於 2009-11-5 21:43
我覺得應該是看公司對人的態度吧
如果公司對人不錯
就禮尚往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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