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分類:生活雜記
2009/10/19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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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有位朋友送給我一本書,一本英文書,20幾年沒讀過英文文章,看起來很吃力,畢竟繁體字或日文漢字都是以文字形狀辨別字義,但英文是用拼音的,閱讀習慣一時改不過來,雖然一開始很痛苦,但看到書名超級勁爆,決定再痛苦都要把他讀下去.
『Parliament of whores』光看這個書名就夠勁爆了,『妓女們的國會』,在台灣如果有人出書,膽敢用這個名稱當書名,大概被中華民國政府以『侮辱公署罪』起訴,告到十八層地獄去了.
這本書目前只看完第一章,用詞遣字可以說很辛辣,其中有一句形容美國政府:The government is huge, greedy and makes nosy, officious and dangerous…大又貪婪,好管閒事又危險,把政府形容成全民公敵,這在中華民國眼裡,把政府當敵人,不是叛亂也該抓起來亂判吧?更別說侮辱公署了,那也只是最低消費吧.
媒體報導:吳景茂與妻子陳俊英昨日前往特偵組接受約談,疑似偵訊時間過長,加上壓力過大,讓陳俊英在服下鎮定劑後,呈現昏迷昏倒送醫,被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吳景茂在醫院時表示,因為在特偵組受到不平等待遇,因而妻子服用5顆安眠藥自殺。對此,檢方表示吳景茂所言不實,涉及「侮辱公署罪」!
好可怕的侮辱公署罪,只是對政府單位不滿,說一下話,就被戴上『侮辱公署罪』.以此標準來看,『parliament of whores』的作者如果寫的是中華民國,而且又是台灣人的話,可能會被告到天天跑法院,跑到腿斷為止吧!還可能要在三大報登道歉啟事,登到破產吧?
台灣號稱『言論自由』,卻又有個『侮辱公署罪』,也就是人民對政府有什麼不滿,都不可以幹譙,別說幹譙,恐怕連負面的形容詞都不能用吧!人民有怨氣,還不能宣洩,這種惡法你該尊重嗎?
有人說中華民國公投法是『鳥籠公投法』,失去自由的公投,有意義嗎?同樣的道理,中華民國言論自由,卻也有『侮辱公署罪』,這豈不是『文字獄陰影下的言論自由』嗎?
立委諸公們,該廢除『侮辱公署罪』了,公署是服務人民的,服務不能讓人民滿意,讓國家主人說兩句,不應該嗎?難道公署就是這麼高高在上,神聖不可侵犯,連說兩句,譙兩句都不行嗎?人民選出來的代議士批評政府有言論免責權,可以幹譙有理,罵人無罪.身為國家主人的人民,不是更應該有對政府批評的言論免責權嗎?僕人都有言論免責權了,主人卻沒有,這是什麼惡僕呀?這又是什麼主人呀?
由此可知,美國的言論自由和我們確實不同,套句土八路的用語,這是具有中華民國特色的言論自由,又國民黨主張一中各表,所以簡略的說就是,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言論自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