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hungi888 於 2012-7-17 14:53 編輯
侮辱公署,英文contempt of authority,意為侮辱當權。愛因斯坦對此有名言:如果以侮辱當權(authority)控我,注定我將成為權威(authority)。
侮辱公署罪名,專制統治遺毒。特偵組控告『侮辱公署』,是行政權智障,錯把公僕當衙門。檢察官若據以起訴,那是法律人自我犯賤,錯認官署仍享有凌駕現代刑民法之上的封建地位。
台灣的侮辱公署罪始於民十七年,列於軍政時期的首頒民國政府刑法;日本則有『不敬罪』,始於一八八零年的刑法,是該國刑法現代化的首部法典。台、日兩部法律,以西方刑法為宗,卻皆刻意保留威權帝制元素,以維繫高壓統治。日本刑法為例,其中特列兇徒聚集罪,佐以含糊曖昧的不敬罪,作為鎮壓立憲主義與左派運動的工具。二十世紀初的赤旗事件,就是任意解釋法令以鎮壓人民的著名例子。在當時的刑法治理下,行政權可恣意禁止或破壞人民在公開場合發表政治主張。這套『聚眾』加『不敬』的壓迫手法,在一百零八年後的現代台灣,集中表現在新立的集會遊行法。集遊法應是規範行政單位作業的行政法,以保護遊行者﹑協助疏解交通,卻賦予警察機關許可集會的權力,還加入君權/軍政時代的刑法規定:『集會、遊行時,不得以文書圖書、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否則判刑。』此款規定,還不限於室外集會,室內集會的所有言論也受其規範。
法律如此封建,所以台灣官員活像歷史連續劇中走出來的,薙髮結辮滿腦腸肥的滿州大人,行為荒謬:先以國家暴力恐嚇人民發聲,若發出聲了,聽了不爽,則告以侮辱公署罪。
實務上,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也多自甘沈淪為統治者工具,而曲解了侮辱公署罪這古老刑罰在現代法系的基本定義。英美法,蔑視公署,始於十二世紀。英語稱contempt of authority 或contempt of court,其有大陸法源,來自拉丁contemptus curiae,意思是蔑視司法治理,其古典意義,在於確保作為上帝代理人的君主所指定的法庭治理,不受挑戰;其現代意義,如同蘇格蘭司法最高首長 CLYDE勳爵在1923於 Johnson v Grant案所說,蔑視司法罪懲罰的,不是冒犯法庭尊嚴,而是妨礙司法(程序)。不管是古時定義或現代英美法,都很清楚,言語叫囂侮辱,不足構成 CONTEMPT,遑論批評官署。而在台灣,蔑視罪變身為對公署的毀謗與侮辱,法曹詮釋為言論罪。
台灣搞法,倒是與大陸法系的幾個國家類似。用侮辱官署罪鎮壓言論,不存在大陸法系的母國,而在殖民地。有西班牙與法國法源的中南美國家,蔑視罪常被擴大解釋為對官署的不敬,特別在皮諾特時代的智利,這個著名的軍事獨裁者常用蔑視罪為軍隊的撲殺行為鋪路。繼阿根廷與巴拉圭分別在1993與1996分別廢除侮辱公署罪刑,類似的修惡法活動在其餘十六個國家逐漸開展,銷聲匿跡可期待。同是大陸法系的東方國家,日本則早在1947就廢除了不敬罪。台灣呢?總統府與行政機關仍帶頭惡搞,檢察官唱和。
檢調單位似乎更需謹慎釐清公署、公務員與一般無特殊權力市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應錯將權威(authority)、權力(power)、合法性(legitmacy)都囫圇裹在一起,強迫要求人民吞下。
這些存在於戒嚴時期的法規如「侮辱公署」、「國家保安法」等名義沿用至今,甚至變本加厲欲為人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治罪,豎立懲戒標竿,再度鞏固執政當權者的「權威」與「合法」。
這也恰好提醒了我們愛因斯坦的一句至理名言:為懲罰我對權威的蔑視,命運使我自己成為一個權威。
一個「好」公民對於公共事務、政策的關心,看起來應是推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裡所讚許珍惜。不過,這些被控訴以「侮辱公署」加以治罪的案件裡,似在提醒我們:公共政策「可受公評」有其界限。
如果在Google鍵入「狗官」字眼,約可得222萬筆搜尋結果,搜尋「土匪政府」亦可得約4,44萬筆結果。概覽各類案件的差異脈絡下,唯一共同的是:這些市民的主觀意見表達,都傳遞對於當權執政者的施策憤怒與不滿。那麼可進一步探問的是:執政當局的施政品質與公共政策是否應受公評?是否具有絕對的「合法性」主張其強迫人民接受施政的「權力」?甚至動用「權威」懲治異議者?
當一般百姓遭遇的執政團隊與民意代表,一再向大企業主頻獻殷勤、以法令政策闢道表示忠誠,已成一種人民必須習慣的常態,而且對此不得濫罵「狗官」一紓氣憤,就是讓我們共同面對資產階級民主裡所謂「民主」的侷限了──「公署」無法以政服人之時,只好倚法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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