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現好幾個愛看又痛心疾首的偉大人士,令人作嘔。
並且口口聲聲所謂的"受害者"三個字,又來自於這些偉大人士的定義,太自大比於上帝或律法。
講最白的,這整個事件,最大的受害者絕對不是那幾個女人,而是我們這種一般的百姓,我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叫我去同情那些女人是不可能的事情,請問從甚麼時候開始,上夜店,玩趴,喝酒狂醉,胡亂交友,成為國民應盡的道德生活義務內容了呢?
敢做就敢當,敢玩就要敢承擔,講難聽點,亂搞得愛滋,就不要說是受害者了!道理類似。
這些女人,整天露肉,請問就算不是女主角,照片被貼出,到底有何差別我實在想不懂。
平常整天穿著比妓女還暴露,夜生活不羈,然後只是個生活照被貼出,被影射,然後就變成"被害人"痛不欲生?真是難以置信。
妨害秘密罪也得告訴才成立,這些偉大人士講什麼被害者,那我們這些一般百姓被事件搞得亂糟糟得是甚麼?活該嗎?
爽是他們在爽,我們連看看是誰想知道是誰都不行?有沒有搞錯?
還是說,啥都不報導,然後,讓你們這些所謂上流社會的偉大人士,凡事私了???
沒這樣便宜的事情,爽你們在爽,悶我們在悶,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