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singer 發表於 2013-7-30 09:10 剛吃完飯回來,就看到天下掉下來的禮物,真是喜氣,其樂無窮,嘻嘻。
雖然回的是spacesinger的文,不過在此也一併回覆拜拜、SETH0414、kkk1968128等問題,如下:
開車撞死人, 如果是故意, 那是他殺, 如果是不小心, 那是意外, 過失致死
操兵致死, 如果是故意, 那是他殺, 如果是不小心, 沒注意, 那是意外
我認為, 沒有深仇大恨, 沒有致對方死地的動機,
但現在很多人, 幾乎都未審先判 ....
我只是發出另外一種聲音, 你老兄居然把我以前的發表找出來, 給負評...... 真把你看扁了 →曾經我對不學無術的學生很心疼,去家裡做訪談的時候更是一度跟家長擦槍走火,後來看到學生的阿嬤出現,我就心軟了。阿嬤這時突然高喊:『阿空耶~~回來吃飯阿!不要再肖想欲作歌星阿啦。』不覺得很親切嗎。
你的臉頰停了第三隻蚊子喔...好吧,看到阿嬤我心軟囉,先給蚊子欠著。
樓主的動機論,放在刑法第57條,被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與是否成立犯罪?一點關係也沒有。
樓主又說「不小心、沒注意、意外」,你在舉例開車撞死人時,用同樣的標準認定是過失致死,在操兵不小心時,你卻沒說,那會成立甚麼?我跟觀眾補充一下,一樣是普通刑法過失致死、特別法會成立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一項第五款,這代表甚麼?代表最重只會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很明顯告訴各位,軍檢目前定調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最重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又代表甚麼?代表整件事情,不是意外,不是定位為過失,而是凌虐故意。而軍檢對外宣稱的意外說,企圖影響民眾觀感,等於是自打嘴巴,更突顯出軍檢人員的法律素養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軍檢在迴避殺人罪。
再更進一步討論,刑法上有不確定故意的類型,其中所謂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與否雖無確定之認識,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謂。即行為人雖非確定行為結果之必然發生,而係預見其發生,並且聽任事情之自然進展之情形。參酌當日戶外溫度33度、相對溼度86,依據軍方的溫度危險評估表,乃危險係數達41.6的紅旗警戒,必須停止戶外操課,但洪仲丘仍被要求操課,綜合異常迅速的體檢流程、違規只開士評會不開人評會等,已然具備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必須回歸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來檢驗。
這可能就是洪案的情形,也是樓主所假設的不小心。可惜樓主回答錯誤,你不懂甚麼叫不確定故意或是未必故意,不是你的錯,但是講話之前,我一再提醒你要多做功課,你卻像個調皮的學生令人無可奈何。
還有關於在其他文章給你負評,只是剛好路過,不然樓主你每一篇文章我都可以找出來進行評分(未必是負評,樓主要對自己有信心,人不可能一天到晚犯錯咩)。
→我說阿,我接到你的禮物囉,喜氣呀。
老闆員工之說,是有位spacesinger提的,你也認為沒有這一說,可是卻把禮物送給了我,還附贈一天的鐘聲,實在令我太感動了,哈哈。好想咆嘯山林喔。
暈!不能這樣誇大解釋:“但因為「殺」這個字會讓家屬緊張不安,所以改用同義字「他為」替代。”這會讓所有的人被誤導···就算這個所謂的法醫也不敢如此亂說亂認定。理由如下:... →大陸來的朋友你好阿,我蠻喜歡去百度找一些資料呢,幫助很大喔,也讓我對大陸網友的多元意見多了一分瞭解,多希望哪天百度也可以讓我註冊一下。
回覆一下你的問題,他為和他殺當然不同,更精確來說我國解剖鑑定報告中沒有他為一說,石法醫在解剖鑑定報告中之所以寫他為已經有網友回覆,不再贅述,然而石法醫他已經公開說明心中真意是他殺。在台灣,被告自然有受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的保護,但同時也賦與檢察官相對的舉證責任,是不會要求被告自證己罪的。
本案中,涉及我國大法官釋字436,軍法司法二元化的問題,目前我國立委已經提出修法,有部分回歸普通法院管轄說、有平時(相對於戰時)全面回歸普通法院管轄說,目前尚在研議中,這也是本案為台灣的審判權定位所即將帶來的重大變革。
關於你說的帶兵問題,我是沒有多大研究,不敢妄言,但是即便將審判權回到普通法院,也將會是由軍事法庭審判,德、日、瑞士、奧地利等國,亦採取此一制度。見陳新民所著軍事憲法論〈軍中正義的最後防線─淺論我國軍事審判制度的改革芻議〉
本帖最後由 keysea2009 於 2013-7-30 17:0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