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說操死洪仲秋是意外, 不知道有多少人願意相信

 
spacesinger 2013-7-30 02:42:46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2 5013
sunny631 發表於 2013-8-1 10:48
洪被操死本來就是意外,而且肯定是"人為的意外",操他的人一定是故意要操他,不過操到死就是意外了,因為沒人會笨到不知道操死人要負法律刑責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1 13:11
gustav350 發表於 2013-8-1 00:53
洪仲丘 是有勇氣去揭發 軍隊集體貪腐,所以要追真相,不能讓他 白白犧牲 ...

相关文章中,都未提及“軍隊集體貪腐”?晕!他一个刚刚入伍的兵蛋子也能懂“軍隊集體貪腐”?哈哈哈···

意外!才是主轴!事件的爆发而引发所谓的“軍隊集體貪腐”的追查···不能本末倒置!

真相?阁下在说笑话吗?那你能否提供所谓能够调查出真相的人选?9把刀、宋七刀还是你自己?

蓝绿互杠,连老对手绿营方面都不敢牵扯这个话题···

你就有胆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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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所谓的真相,没有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得到普通法庭或军事法庭裁定,谁能定罪名?

肇事案这么简单,都无罪···

如此复杂的案件、引人注目、引人瞩目的案件哪一个法官敢胡乱唧唧歪歪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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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没有真相,只有惩罚性惩处!最多,杀鸡儆猴!
阿佑o 發表於 2013-8-1 15:38
你說的這些是想表達什麼??

送禁閉室是一定的程序    但是為何堅持要送的目的到底在哪??

絕不可能是這樣簡單的因為她惹人厭   改寫成績  內幕一定更勁爆~~
spacesinger 發表於 2013-8-1 15:47
阿佑o 發表於 2013-8-1 15:38
你說的這些是想表達什麼??

送禁閉室是一定的程序    但是為何堅持要送的目的到底在哪??

堅持要送的目的, 不就是想操他嗎 ?
當過兵的一定都知道

至於為什麼想整他, 我就不清楚 ?
也許是他太高調不合群
或他知道什麼重大內幕 !

我要表達的是, 這群想整他的人, 一開始就想致他死地的機率很低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8-1 17:27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7-31 15:35
我對你比較具體的問題回應,當然也要有興趣。
就拿臺灣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來牽扯:被告2人犯偽證、藐視法庭等犯行···就因為主罪因為證據原因無法認定
這問題其實還是很抽象,我試圖理解為:同一案件共同被告在我國是否可以互為證人?
原則上不行,但是如果分離審判程序,就與其無關事項可以作證,就共同犯罪事項不能為證。我國實務的運作通常是放在證明力來解決。
而你下半段可能是在講共犯採限制從屬性的問題,就是共犯從屬於正犯之刑事不法行為。

在大陸,只要涉及軍人及至親,都由軍事法庭受理;有爭議的由擁有裁定權的高法指定!象閣下所舉之例,在大陸屬於軍事法庭管轄···
在台灣不是阿,所以在不同法院、不同程序、不同實體法之下,對發現事實沒有幫助。況且台灣在釋字436、704解釋做出來後,早有修法的共同意識。

大陸畢竟與臺灣不一樣,象上述肇事案這麼簡單的案件,就因為2位嫌犯已經形成共犯結構,導致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而定罪,請問,洪案更為復雜、牽扯之多,豈是肇事案能比?
查了一下法律百科,大概是我們在講要證明犯罪到何種程度才能判決有罪?在實務上,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藥家鑫案就因為對方律師胡言亂語扇動民意,造成加害人父親第一時間要犯事的獨生兒子自首,結果,死刑,其內心之怨恨、後悔之情將伴隨終生···所以,受害人家人判決前堅拒贈與的20萬;判決後,再想拿所謂的贈與20萬,絕對多數民眾堅決反對···(法官有一点想放生的想法)
這案例我看了一下,我想台灣不太可能出現用問券作為判決死刑的依據。至於加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如何,其實我覺得那是一種人性的表現,還不到須要動用法律來保護,見仁見智就好。
本帖最後由 keysea2009 於 2013-8-1 17:31 編輯

piter7750a 發表於 2013-8-1 17:32
當然是意外
軍方原本只是想讓他生不如死
誰知道不小心越過了一點點
他就死了
kow1z1105 發表於 2013-8-1 17:41
打從一開始...我都覺得那只是意外
很多人習慣把洪仲丘當成一般人去當兵...很難理解他的身分是"軍人"
也認為他是富正義感與勇敢發聲揭弊
那麼這觀點怎麼來...爆料、獨家???
某種整程度來說這是最不可信的客觀論點
那麼有多少人站在領導者立場去看待洪仲丘事件
有人說法醫將"他殺"改成"他為"是顧慮家屬立場
那麼有沒有人去思考為什麼是"他為"而不寫"意外"是否顧慮輿論的結果
畢竟在這件事上面...總是要選邊站...因此使用較模糊空間的"他為"???
再者"整死洪仲丘"很多人同情剩三天退伍的洪仲丘
因此認為這違法程序是害死洪仲丘主因,那麼主導禁閉程序的范、徐兩人一定罪大惡極對洪仲丘有強烈報復心
甚至於要蓄意致死???
那為什麼不一開始送交軍法審判再隨便安插罪名反而送禁閉悔過???
因此蓄意致死的觀點...就有問題
那麼"好好照顧洪仲丘"該怎麼理解...這顯得很多見人見智的看法
有人會理解...好的長官說這句話是真的照顧小兵...壞的長官說這句話是要整死小兵
但用在三天就退伍的洪仲丘身上呢???是交代不要玩出人命還是操死洪仲丘???
只是以目前輿論....多是認為前著是一種謬論...因為他們早已把范、徐兩人宣判惡行重大,有罪
但這只是前半段
後半段洪仲丘之死...法醫說了...熱中暑導致多重器官衰竭...
那麼行為者是誰???理當然而是戒護士...
那麼就現場來說...如果戒護士是一視同仁操練禁閉生
那麼洪仲丘是不是意外???似乎又好像是一回事,但又不像是一回事
因為以洪仲丘BMI與位階不需要被關
到這裡...又會思考到....兩個問題
洪仲丘為什麼可以這麼爽???既然可以這麼爽他又為了什麼而被關???
如果軍中真的如此黑...身為既得利益者的他為何這麼爽???
真相與內幕越追越多...洪仲丘本身問題也會越追越多
他是聖人嗎???
再者黑畫面問題...如果反駁這是意外的話....黑畫面又是成了最有利的話柄
因為如果黑畫面是人為→所以洪仲丘遭人蓄意整死→所以黑畫面一定是人為→洪仲丘一定是遭人蓄意整死
所以焦點關注是人為造成黑畫面
就算桃檢說黑畫面屬於非人為....就產生了陰謀說...
但就目前可知道的洪仲丘一定被整跟洪仲丘被另一夥人操死...
但如果認為洪仲丘真的被整死...必須找出陳毅勳是否被授命特別操死洪仲丘
但目前知道的...陳毅勳對待其他禁閉生也一視同仁
那麼他就只是意外可能居高
或許有人認為...有必要操死他嗎???
"訓練"、"磨練"與"虐待"三者怎麼分
但這三者都可以形容同樣的行為
尤其是軍人....更難以分際
過多的訓練有人會認為這是一種磨練...但也有人會認為這是種虐待
端看批評者角度而定...客觀嗎???
davanccy 發表於 2013-8-1 18:11
根據軍方調查,致死的第一個原因是天氣,

來人呀,把天氣抓起來,關他一百年~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1 18:34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8-1 16:27
我對你比較具體的問題回應,當然也要有興趣。
這問題其實還是很抽象,我試圖理解為:同一案件 ...

【這問題其實還是很抽象,我試圖理解為:同一案件共同被告在我國是否可以互為證人?
原則上不行,但是如果分離審判程序,就與其無關事項可以作證,就共同犯罪事項不能為證。我國實務的運作通常是放在證明力來解決。
而你下半段可能是在講共犯採限制從屬性的問題,就是共犯從屬於正犯之刑事不法行為。】

我可能也說過,我是20多年前學習法律知識的···呵呵!本案,在第一審法庭上,司機有認罪的行為,而肇事無第三人或有公信力的證據來證實其行為。恰好,有所謂的乘客···本案至此按理已完結。雙方不存在所謂的共犯···由於無他案涉入,或案情極為復雜,不可能存在“分離審判程序”!

可惜,二審(我沒看到相關的資料,只能亂編),乘客擔承有罪,司機的偽證就跑不了···那麽,真相天知地知還有他們2人知道,換句話來解釋,明知對方有罪而不站出來指證,又相互涉嫌偽證?才形成共犯結構,或者是共同被告···

結論,這樣才能定刑,需要的是什麽呢?是法官依據材料形成的自己的自由心證```要不然,誰能裁定肇事犯呢?怎麽樣去裁定偽證、藐視法庭罪名呢?

【在臺灣不是阿,所以在不同法院、不同程序、不同實體法之下,對發現事實沒有幫助。況且臺灣在釋字436、704解釋做出來後,早有修法的共同意識。】

這個真的比較麻煩···雖然,“不同法院、不同程序、不同實體法之下,對發現事實沒有幫助”可以節制軍事法庭的漏洞、不法,其實,只要議會的議員、最高檢、監察部等形成合力,完全可以對軍事法庭···而且,實行輪換制度,聘請民意代表、市民代表監督···

結論:不管怎麽修法,法的制定、執行等仍然具備漏洞···

【查了一下法律百科,大概是我們在講要證明犯罪到何種程度才能判決有罪?在實務上,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這段話濃縮為法的原則: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更重要的是什麽呢?法官的自由心證!尤其涉及軍事、政治案件···扁案就是典範,同一位階的法官依據的是同一證據資料,而產生的自由心證裁定的結果,恰好相反!洪案則更為復雜···真相何處尋?

【這案例我看了一下,我想臺灣不太可能出現用問券作為判決死刑的依據。至於加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如何,其實我覺得那是一種人性的表現,還不到須要動用法律來保護,見仁見智就好。】

暈,不知道閣下看得是啥···這個案件評論之多,啥都有···呵呵。首先,殺人是因為媒體帶有誤導性宣傳,窮人、農民、打工者(呵呵,我就是這一類別的)難纏···其次,第一時間,在藥父勸說之下期盼獲得減輕刑責而自首···其三,被害人律師亂說亂評導致民意不可控等等!我說過,藥某執行死刑後,被害人及律師又想得到那20萬贈與款項,這一次,民意基本上站在藥父這邊···

結論:自首在任何制度下,均享有減輕的···另外,如果,被害人接受20萬,是完全可以談一談免死裁定的,就是因為被害人律師聲稱這是帶血的錢,不能拿;事後,又以對方贈與未撤銷的名義想拿這筆錢···

哈哈哈···閣下的結論下的非常棒:見仁見智就好!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1 18:45
kow1z1105 發表於 2013-8-1 16:41
打從一開始...我都覺得那只是意外
很多人習慣把洪仲丘當成一般人去當兵...很難理解他的身分是"軍人"
也認為 ...

【打從一開始...我都覺得那只是意外
很多人習慣把洪仲丘當成一般人去當兵...很難理解他的身分是"軍人"】

是呀!他是軍人身份!很多人視而不見···

【也認為他是富正義感與勇敢發聲揭弊··那麼有多少人站在領導者立場去看待洪仲丘事件】

呵呵···一堆人聲稱他揭露軍中的亂?這可能嗎?多久的兵!就算神探007都不行!

【有人說法醫將"他殺"改成"他為"是顧慮家屬立場
那麼有沒有人去思考為什麼是"他為"而不寫"意外"是否顧慮輿論的結果
畢竟在這件事上面...總是要選邊站...因此使用較模糊空間的"他為"???】

他殺?誰敢寫下如此裁定?如果寫的是身體自身原因,恐怖的後果就會等著他···也許,連家都不能也不敢回!

【再者"整死洪仲丘"很多人同情剩三天退伍的洪仲丘···這顯得很多見人見智的看法】

沒錯!正當的報復方法不使用,不符合邏輯推理,他們有那麽蠢笨嗎?

【後半段洪仲丘之死...法醫說了...熱中暑導致多重器官衰竭...
那麼行為者是誰???理當然而是戒護士...
那麼就現場來說...如果戒護士是一視同仁操練禁閉生】

沒錯,履行職責,就算太超過,也屬於次犯···不屬於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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