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說操死洪仲秋是意外, 不知道有多少人願意相信

 
spacesinger 2013-7-30 02:42:46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2 5008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8-2 17:50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1 18:34
可惜,二審(我沒看到相關的資料,只能亂編),乘客擔承有罪,司機的偽證就跑不了
可以具體告訴我你的案例情形嗎?或是給我網址,我來看看,不然用猜得很痛苦。
暈,不知道閣下看得是啥···這個案件評論之多,啥都有···呵呵。
也是維基查的,如下:
4月14日揚子晚報報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家鑫案時向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發放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據一名法官,向旁聽人員徵集量刑意見,該院以前就做過,只不過這次是發放最多的一次。然而,發放調查問卷的事,受害者家屬在事前並不知道。在媒體報導此事後,受害者家屬律師張顯向西安中院提出,堅決反對「調查問卷作為量刑依據」。張顯表示,在旁聽的500人中,其中大學生就有400人,而受害者是農民,農民的旁聽人數很少,村民和受害者親屬共25人。此外,400人大學生中藥家鑫所在的西安音樂學院的學生又比其他學校學生多。張顯認為,這項調查問卷缺乏代表性和廣泛性。一北京律師分析,在現行刑事法律對於定罪量刑的規定中,沒有可以參考「民意」來定罪的規定。西安中院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以調查結果作為判決依據是一種瀆職行為,最起碼很不嚴肅,褻瀆法律。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2 21:14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8-2 16:50
可以具體告訴我你的案例情形嗎?或是給我網址,我來看看,不然用猜得很痛苦。也是維基查的,如下:
4月14日 ...

晕···我是指台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无罪案例,我没见过证据材料以及判决书···而不是指药家鑫一案!

=================================================================================
药家鑫案各种各样的说法和版本都有,在百度上一点就OK!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e643250100qfg6.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9c9500100z78y.html

我也不太会找···你看看咯···
love1031much 發表於 2013-8-3 00:55
每個人都會從自己的角度去看,所以還是讓證據說話,雖然看來是沒有的樣子= =
x1473695 發表於 2013-8-3 09:27
什麼都是假的~~~

只有退伍令是真的!!!!

在沒拿到之前就是乖乖的數日子~~~~

就跟社會上一樣要強出頭也要有本事.....

你上班總不會跟主管階層作對吧~~

如果你很有能力主管還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是軍中拿有能力這種東西....只有軍階. %數

只能說.......雖然那些人都錯了!!!  

但是是小洪自己導致這結果的~
5971354 發表於 2013-8-3 10:55
軍中黑幕重重
國軍中枉死的絕對不只洪仲丘,每年至少有數十個,有心人只要仔細檢查每一個非正常死亡的軍人便可以知道中間黑幕重重。
longdearalk 發表於 2013-8-3 11:39
嚴格來說所謂的「意外」,是應排除所有直接人為的因素的。

換個情境,因整人而把一個人從高處推下或投入水中,
高度不高、水也不深,卻導致「意外」致死,
你認為是意外致死、過失致死、還是殺人於死?

我相信正常人即便要整人,也不會想要致人於死,
但今天大家要根本也不是陰謀,
而是過程的真相以及整肅動機,
為何要整洪?為何輕忽洪的求救?是否有延誤治療?
而如此整人,即便無殺意,也是種惡意。

就像很多傷致重致死或重傷害,加害人總說自己無殺意,
只是想讓被害人痛一下或威嚇,導致「意外」死亡,
過去也有判例因此輕判,理由是其犯意未達致被害人於死。

重傷害是意外、酒駕致命也是意外呀、業務過失更是意外呀,
這些「意外」,有啥不同?本質與犯意又有差異?

上面這些事情,發生在你或親近的人身上,你能接受?
又身為局外人,你覺得合理?站在法律與證據的角度,又該怎判?

或許洪的「死亡」本身是「意外」,那其它的惡意與犯行,就不用追究?

現軍檢起訴,是管教失當、程序失妥、督導失責
(監視器則是年久失修=.=),連業務過失致死都稱不上,
整人動機來自於撕毀體檢報告與不服管教等加害人口頭描述(無客觀證據又死無對證),
而洪的死亡,主因推斷是身體狀況與環境不佳等非人為與外在因素,
這樣的罪行該算是「意外」?還是犯意未致人於死? 本帖最後由 longdearalk 於 2013-8-3 12:06 編輯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8-3 12:26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2 21:14
晕···我是指台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无罪案例,我没见过证据材料以及判决书···而不是指药家鑫一案!

...

你說的是陽明海運的案件,這件事情其實不是法律規定出了問題,是承審的高雄檢察官和法官在認定事實過程,出現了重大瑕疵。這是少數的個案,並非台灣每一個車禍案件都是如此。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對這案件說了,此案是現行法律上各級法官就檢方每一次起訴的事實獨立審判的結果,卻造成車禍無人須負肇事責任的詭異局面,「可能於法無錯,但這不只是民眾情感問題而已,檢方應說明舉證是否有問題、如何救濟。」

你也說了,不管怎麽修法,法的制定、執行等仍然具備漏洞。這一點我同意。

所以我們應該做的就是設法去減少人為的疏失,盡量讓判決符合法律所保護的價值。而不是甚麼都不作。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3 13:03
longdearalk 發表於 2013-8-3 10:39
嚴格來說所謂的「意外」,是應排除所有直接人為的因素的。

換個情境,因整人而把一個人從高處推下或投入水 ...

【嚴格來說所謂的「意外」,是應排除所有直接人為的因素的。】

是無主觀故意致人死亡···而已經可以認定是人為造成(本身身體素質也是另一主要原因),是所謂共犯結構而造成死亡的···

這種所謂的犯意在法律認定上有著本質區別:故意或過失···
kkk1968128 發表於 2013-8-3 13:27
keysea2009 發表於 2013-8-3 11:26
你說的是陽明海運的案件,這件事情其實不是法律規定出了問題,是承審的高雄檢察官和法官在認定事實過程, ...


【你說的是陽明海運的案件,這件事情其實不是法律規定出了問題,是承審的高雄檢察官和法官在認定事實過程,出現了重大瑕疵。這是少數的個案,並非臺灣每一個車禍案件都是如此。】

正是此案!這實際上正是法律方面出現了讓民眾難以理解的問題,就像美國辛普森殺妻案的翻版,但又有區別:主要的區別在於無法認定肇事人!事實上,本案從法的角度上來分析,是捍衛了法的尊嚴、底線、原則!而大陸正是這一方面出現了失誤,隨意性過大···唐慧的女兒被迫賣淫一案就是典範(我昨天剛發了主題,歡迎參與探討),11歲的小閨女長得過於成熟,象16歲···2死刑4無期1個15年重刑···

暈,我没有说过每一個車禍案件都是如此?相反,我們對於此案理解是否有點偏差···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對這案件說···如何救濟。」 】

簡單:前文我已說過:共犯結構發生在2審,事實上已造成新的違法犯罪事實,就是2人犯有偽證、交通肇事、藐視法庭等罪名···換句話來解釋:新的罪名已在2審成立···畢竟,肇事車上只有2人···但,也許,法無明文或需要進入法條解釋甚至解釋憲法···當然,這就是典型的司法救濟···

【你也說了,不管怎麼修法,法的制定、執行等仍然具備漏洞。這一點我同意。】

還是學過法的人能理解···蠻多的人反對···謝謝理解!

【所以我們應該做的就是設法去減少人為的疏失,盡量讓判決符合法律所保護的價值。而不是甚麼都不作。】

這才是所有法律人為之努力的終極目標···現實呢?最重要的是提升所有人的綜合素質,然後才是完善法···
本帖最後由 kkk1968128 於 2013-8-3 12:28 編輯

JOEWAI 發表於 2013-8-3 13:44
或許你說的對!!但國防部處理事情真是令人不敢恭維!畢竟也是一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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