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重回戰場
法者鴆站直身體,拍了拍身上的西裝,重新被對雙手,冷笑道:「是啊,我的確該滾了。我會將這一次的失敗記在心裡。但是!」
「孩子犯錯,父母絕對不能繼續犯錯。做錯事就該懲,做錯事就該罰。所謂的教育不外乎引導孩子不要走上任何的歧路。哪怕這條歧路看起來比所謂的正道更加的順暢,哪怕正道看起來是那麼的荊棘遍佈,那也要讓他從那條荊棘路上走過去。哪怕是遍體鱗傷,哪怕流了血,肉被撕下,那也應該鞭策著他一路在這條正確的道路上走下去!我的話,說完了。」
話,說完了。
現在在這裡的事情已經結束,法者鴆也再也沒有繼續在這裡待著的理由了。
不過,他也覺得自己滿嗨的。明明已經失敗了,卻還是用一大堆的漂亮話來掩飾自己的失敗?呵呵,還真的是不肯認輸啊。
但,當法者鴆轉過頭,望著蜜律和咲夜那個方向的時候,臉上的那股自嘲笑容卻是突然間停止。
「……是……你?」
——再次開庭中——
胖法官看了看公訴人,再看了看坐在辯護席上的兩位律師,最後看看那坐在被告人席位上的死厄骨和文雅儒,點了點頭後,走向法官席位,坐下。
「那麼,現在……」
他舉起法庭錘,隨後落下。
「我宣佈,再次開——」
「反對!」
轟的一聲,法庭大門卻是再一次地被完全撞開!這一幕來的實在是太過迅速,巨大的聲響讓在這法庭之中的所有人全都為之嚇了一跳!
呂青龍和那個年輕律師面色發白地看著大門口,胖法官盯著大門一時出神,手中的法庭錘甚至懸在半空還沒有落下!
文雅儒轉過頭看著門口的那個人一臉的疑惑。而最重要的莫過於死厄骨,這個孩子在看到法庭門口出現的人之後,臉上的表情卻是五味參雜,無法細數!
因為出現在門口的不是別人,正是法者鴆!他的臉上重新掛上了那一抹賊兮兮的奸笑,雙手插在褲袋裡面,大踏步地走了進來。
「肅靜肅靜!」
胖法官的臉上閃過一抹不悅之色,手中的法庭錘如同雨點一般地落下!
他大聲呵斥道:「法律師,你難道不知道這是不公開審理嗎?你現在的言行絕對已經觸犯法律,我要以擾亂法庭罪的罪名起訴你!庭警!快點過來維持秩序!」
但是,站在門外,同樣跟進來的兩名庭警現在卻並沒有動手。原因無他,正是因為法者鴆手中拿著的一份文件。
「尊敬的法官閣下!很抱歉打擾了審判的進程!但是我的行為卻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我要重新拿回屬於我的位置!」
說著,他舉起手中的文件,大聲道——
「我手上的這份文件,是此次犯罪嫌疑人少年犯A的母親正式委託我作為少年犯A的訴訟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書!」
在其身旁,蜜律也是同樣踏進一步,用那稚嫩的聲音應和道——
「本案的被告人少年犯A屬於未成年人,其在法庭上的權益從法律上來說將由其法定代理人,目前來說也就是其母親成孤芳女士進行代理。少年犯A目前未滿十六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換言之,少年犯A在沒有徵得其母親同意的情況之下委託其他律師進行辯護這一行為能力已經遠遠超出了其行為能力,應該視為無效!而我們律師事務所是正式獲得了其母親成孤芳女士的簽字授權委託,換言之,我們律師事務所的法者鴆律師,才是這場案件中少年犯A的正式委託人!」
法者鴆斜過頭,瞥了一眼身旁的蜜律。而蜜律現在也是抬起頭瞥了一眼法者鴆。
那一刻,兩對眼睛互相對視,嘴角同時發出笑容。
法者鴆、蜜律:「所以,我現在要求讓我本人/法者鴆成為少年犯A的正式委託代理人,參加這次的庭審!」
話音落下,整個法庭全部陷入一片靜默。
那個胖法官的額頭上開始泛出冷汗,辯護席上的呂青龍也是緊緊咬著牙關,雙手重重地拍在桌子上,但卻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了。
————
「這是……」
法庭大門重新關上,法者鴆走入法庭後來到了死厄骨的身旁。這個孩子愣愣地看著法者鴆,似乎還沒有辦法理解其中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對此,法者鴆則是伸出手,拍了拍他的腦袋,嘿嘿冷笑道:「作為一個律師,一旦接受了委託,那麼就算錢再少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死:「我不是說這個!我是說!我是說……」
似乎是如鯁在咽,這個孩子在嘟囔了兩句之後,終究還是沒有把話說出來。
法者鴆呵呵了一聲:「那件事,等你被宣判『無罪』之後,出去親口和她說吧。」
說完,他重新來到了辯護席一側坐下。面對著旁邊那個怒視自己的呂青龍,他再次擺出一個賊兮兮的笑臉:「哎呀!真是好巧啊!沒有想到那麼快就再見了呢!希望我們這一次能夠在法庭上合作愉快!呂律師~~!」
呂青龍的嘴角抽搐了一下,重重地哼了一聲,別過頭,不說話了。
當下,法庭再次開庭。那位胖法官用手絹擦了擦自己的額頭之後,有些緊張地舉起法庭錘,落下。
「那麼……現在我宣佈,開庭。公訴方,你們這邊有沒有什麼話想說的?」
那邊的兩個公訴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最後全都看著這邊的法者鴆。在猶豫了片刻之後,終究還是搖了搖頭。
胖法官:「既然沒有話可以說,那麼我現在宣佈閉庭,等到合議庭進行會議之後,進行宣——」
「反對!」
法者鴆大聲喊了出來,隨後站起。他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衣服,緩緩笑道:「雖然檢控方似乎沒有什麼話想說,但是辯護方卻是有些話想要說呢。尊敬的法官閣下,既然開庭了,就應該允許雙方至少發表一次意見。所以現在我想要主張我的這份權益,對我的當事人進行一些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