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妹我認為妳不需要再說太多哩
我想他也不會理哩
不過這次我比較挺妳喔0..0
如果這件事情上用 情、理、法 來研析
我是佔據於情多 其次理 後於法
首先 情
那就是老婦人一天拾荒所得(如果真的屬實)才僅僅不超過50上下
光這點我認為法律或社會公理實應多去了解該婦人生活狀況再去論處
(希望不是另一樁媒體亂說的效果)
在道理上
派報生派發報時是否習慣將報紙丟於該家門口哪地方
又是否該戶沒信箱
如有信箱不丟 是否派報生的錯
要是只扔到該戶屋內 那婦人是從屋內還屋外撿取呢
而老一輩未受過教育 或缺乏觀念之人
市民大眾是理解多還是輕視為多呢
最後法律
我認為在人類道德社會上 法律是約束人民行為的枷鎖
無奈一堆熟悉法律之人 在處世觀念上已經用法來評判每一件事
此婦人事件 我認為有點小題大作了
如拾荒婦人真是生活上與經濟上不得好過之人
那法律又為何要如此苛責
假設大眾或法官皆說是婦人放棄自己權力
那為何放棄
金錢? 常識? 害怕? 答案誰能真正了解呢
現今社會的法律
對無知或不懂其實本性善良的人來說 辦案或斷案人員所給的枷鎖是否太重
而
對了解法律漏洞或財大氣粗且真正作姦犯科之小輩 這些鐵面包公又有幾個站在被害者角度去想呢
無怪乎 社會多了一堆沒射精所以沒有性侵的怪案
[ 本帖最後由 莎筱 於 2007-8-10 18:40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