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士萱應該抓去關一下,代表台灣法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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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wenyu0402 2008-1-27 18:27:56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10 9847
looo0933 發表於 2008-1-27 20:17
關死他啦~~哭哭啼啼的說吃抗憂鬱症的要就迷迷糊糊~~錯就錯還狡辯勒~~要是這樣子那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說因為我吃抗憂鬱症的藥才會這樣子~~所以我感覺要關死他啦
ken19 發表於 2008-1-27 20:26
恩 關起來+1
這社會已經夠亂了
再這個通融一下那個通融一下
我看也不用法治了
做錯事就該罰...管他什麼東西:emo 054:
heerokyo 發表於 2008-1-27 20:49
最討厭這種做錯事還要說謊的人
希望法官能重判 不要罰錢了事
tco00254 發表於 2008-1-27 20:58
我想那個小女生或許要說: 難道要我被強姦殺害之後  才來考慮嚴辦他嗎???
台灣的法律可能要改一下了~個人感覺不夠重量級了 現在社會愈來愈亂
要不是她媽媽有出來幫忙 受害者可能不止被他扯破一件褲襪了

支持加重法辦+1
千萬孤獨 發表於 2008-1-27 21:08
真是標準的"衣冠禽獸"
贊成抓去關了算了:emo 042:
cpfeng61 發表於 2008-1-27 21:13
犯罪了還找一大堆理由
把這麼敗類盡快的定罪才能大快人心
jamic 發表於 2008-1-27 21:20
還說得憂鬱症所以精神恍惚,而犯下惡形
這總說法鬼才會相信,這敗類抓去關關才好!!
廢人 發表於 2008-1-27 22:20
不管有什麼理由意圖性侵或猥褻行為
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axelshyu 發表於 2008-1-27 22:23
關死牠啦
動不動就拿醫生證明出來
他不過只是個F咖
難怪紅不起來
偶像  屁啦
cktwo 發表於 2008-1-27 22:26
原本對什麼演藝圈 偶像人物完全不屑一顧的老子
在看到這篇荒唐到家的無恥新聞後
也忍不住要說一句 這真是他媽的不要臉 而且還是極為罕見的不要臉!

1.
第一點 錯了就認 為什麼先狡辯呢? 狡辯無效才出來認錯 這樣算要臉嗎?

2.
否認蓄意侵犯 不是要脫罪?
那他去欺負人家女孩子 難道有人逼他 還是中邪 或他媽的精神病發作?
除非你拿出証據來 証明有人逼他 或他中了邪 發了瘋 喝了酒或使用毒品

否則一個幾歲的人了? 難道沒有行為能力? 這還不叫蓄意?

3.
傷害人家是因為壓力到臨界點?
多少人壓力到了臨界點 也不過去買一包木炭來燒 了此殘生
他卻這樣去欺侮一位弱女子 還把人家拉成衣衫不整 這不是性侵 還叫什麼?

喔 我知道了 這當然不叫性侵 因為這叫作他媽的性侵未遂!

4.
當面道歉? 當天認錯 道歉 然後退出他媽的演藝圈 去醫院了此殘生就算了
結果先是抵賴 然後承認 接著還裝可憐 說什麼抗憂鬱的藥
說什麼壓力到臨界點!

在這種除了扁狗一族以外 大家都不好過的時刻
先做下流事 再說自己有多可憐
這真是一種幹他媽蔚為奇觀式的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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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Q-black 於 2008-2-2 12: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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