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檢:台灣非主權國 劉姍姍無豁免權

 
onlychanel 發表於 2011-11-12 13:35:1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13 8805
tofu2009 發表於 2011-11-12 22:23
如果台灣人對自己國家的主權都還不關心的話,面對國際將如何自處呢?一旦國家的主權流失,連別人都看"衰"你,難道自己國家的主權還要看大陸臉色才能去跟他國競爭嗎?真是悲哀...這些年常出國的人就可以感受到,台灣在社會國際地位已經漸漸消失了...
Robingetit 發表於 2011-11-12 22:47
老美的惡行惡狀又不是第一次了...
看看阿富汗以及伊拉克的下場...
逮個台灣人算是很客氣的啦...
就是不知道老美有沒有這個狗膽敢逮捕中國的外交人員....
真是個欺善怕惡的鼠輩~~~
malcoln 發表於 2011-11-12 23:14
回覆 21# tofu2009

這檔事是老美搞出來的,你卻要上綱到臺灣郎關不關心國家的主權?
撇開大陸與中華民國國際間的糾葛,兩岸間老美的兩手策略你不知?
什麼時候主權和豁免權要一塊兒談,什麼時候主權和豁免權要分開,
不都美國人隨他高興、隨時而定?這檔事無關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
黃尚 發表於 2011-11-12 23:25
美國好像只注重"自己"的人權跟利益
豁免權?當然是一定要爭的
政府都說話了 難道真的要把"前朝政府"的糗事說出來?
我可不承認我是美國國民`
simonlake 發表於 2011-11-13 00:36
這只是突顯我們的外交困境啊…唉…
dofuqooq 發表於 2011-11-13 07:59
這只是突顯我們的外交困境啊…唉…
simonlake 發表於 2011-11-13 00:36



    如果是明顯犯罪..外交人員一定可以有豁免權嗎??

    外交人員可以永遠不受當地法律之約束..??
malcoln 發表於 2011-11-13 08:28
回覆 26# dofuqooq

通篇在討論美國對中華民國駐外使領的無禮對待,
你卻一個勁地,死命打劉珊珊與外傭之間的糾紛;

撇開劉氏與雇傭之間究竟有沒有苛待勞方的爭議,
連什麼叫做「豁免權」都搞不懂,卻跑來這喳呼?

誰說「豁免權」只是針對「不明顯」的犯罪行為?
誰說「豁免權」就是要讓事主逍遙法外不受約束?

信眾的似是而非,眼看著要發揚光大名揚四海了!
dofuqooq 發表於 2011-11-13 08:46
回覆  dofuqooq

通篇在討論美國對中華民國駐外使領的無禮對待,
你卻一個勁地,死命打劉珊珊與外傭之間的 ...
malcoln 發表於 2011-11-13 08:28


如果可以豁免..那她幹麻要故意回台..反而引起美國直接抓人..??不要太無限上綱啦..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1%E5%85%8D%E6%AC%8A

外交豁免權主要內容:
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稅務之繳納義務。

外交豁免權例外事項:
行政法之規定無法豁免,例如,繳交水、電費等。
民事法規的商業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興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利,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告時;駐在國司法單位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外交豁免權限制。
外交豁免權捨棄問題,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不受該名外交人員自主意識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群情譁然,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總統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
malcoln 發表於 2011-11-13 09:07
回覆 28# dofuqooq

什麼叫做「故意回臺」?你FBI逮人,還要看人的離開是故意還是非故意?
兜得落落長一串,還煞有介事弄紅字?簡單說啦!劉珊珊該豁免還是不該啦!

套一句你說的「幹嘛故意」,那中華民國政府幹嘛沒事吃飽了撐著去抗議啦!
貌似你自以為的認知,還比起政府外事人員還來的有見地?是不是!是不是!

啥小喬治亞共和國的案例?人家還是被要求「放棄」之後,才進司法程序的,
「放棄」這字眼你懂吧,放棄向來是「主動」,「被動放棄」叫做「剝奪」!

今天,劉珊珊碰上的案子,就是被美國政府「剝奪」了她身為使節的豁免權!

這檔事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之間的事!不是劉珊珊和她家菲傭間的事!
axu 發表於 2011-11-13 09:07
我們請最公道的公道伯吳敦義出來講句公道話: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713486.shtml

吳敦義:外交豁免權僅限於公務行為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即時報導】
       
2011.11.12 01:10 pm

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午針對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我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事件表示,外交部已審慎處理此事,但劉姍姍有無虐待外傭要據實以告,才能進行有希望的交涉。他說,駐美外交官只享有執行公務有關的豁免權,並非每一項都有豁免權。

吳敦義說,這件事要分兩個層面,外交部已非常審慎地快速地做處理,他說,一方面要十分明確地了解,劉姍姍有無虐待外傭的情況,這個一定要據實以告,才有辦法與美方進行比較有希望的交涉,否則美國依照其國內法,不可能去干涉美國的內政。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onlychanel

LV:1 旅人

追蹤
  • 100

    主題

  • 1586

    回文

  • 0

    粉絲

200 字節以內
不支持自定義 Discuz! 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