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檢:台灣非主權國 劉姍姍無豁免權

 
onlychanel 發表於 2011-11-12 13:35:1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13 8806
P.p1 發表於 2011-11-13 10:46
回覆 38# axu

你如果看不懂我寫的
沒關係
我解釋給你聽
我管他劉珊珊是殺人還是放火
你自己提的喬治亞的例子
人家是美國總統出面要他們放棄豁免權
我們勒
直接銬走並不得保釋..

你覺得應該興災樂禍
反正是馬政府的外交官員
最好直接送去打毒針是罷
如果台灣再多一點這種想法的人
很快就會變成一個冷漠之島

喊救命~請問是藍的還是綠的
喊搶劫~請問是藍的還是綠的
打110 ~請問是藍的還是綠的
dofuqooq 發表於 2011-11-13 10:53
民國馬政府的抗議是在維護國家尊嚴還是又在保護犯人?

負責本案的聯邦檢察官辛西亞•柯德斯告訴NBC電視 ...
暗黑冥煌 發表於 2011-11-13 10:37



    其實..依美方說法..是劉珊珊要提前回台..所以才下令抓人...

    美檢方為了不讓劉珊珊落跑..也才會說出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但這又讓問題擴及到台灣定位的問題..所以美方的回應是有疏失..偏離主題

    應該要回到豁免權的真正定義的問題     

    就與外勞的糾紛..是屬於行政法介入社會法..仍然受行政法的規範

    看看維基百科外交豁免權例外事項..就可以知道...行政法..是不在豁免權的範圍內...  

    美國應該以此為說法..不要再節外生枝...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1%E5%85%8D%E6%AC%8A

    外交豁免權主要內容:
    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稅務之繳納義務。


行政法之規定無法豁免,例如,繳交水、電費等。
民事法規的商業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
axu 發表於 2011-11-13 11:00
你自己提的喬治亞的例子
人家是美國總統出面要他們放棄豁免權
我們勒
直接銬走並不得保釋..
P.p1 發表於 2011-11-13 10:46


你要不要轉上去看清楚
是誰提到喬治亞的例子
先跟我道歉
再平心靜氣的去了解一下外交豁免權
我相信你沒有前駐美代表清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713548.shtml
程建人說,我們爭取到的是地位與美國給予國際組織駐美單位相同的豁免,這是一種功能性的豁免。對於豁免的主張,必須是執行公務,無關於公務的不能主張豁免。
P.p1 發表於 2011-11-13 11:18
回覆 43# axu

嗯 喬治亞的例子不是你舉的
我道歉 抱歉 不好意思
另外
你提到的前駐美代表
他說我們爭取到的
是阿 我們爭取到的只有那可憐的一點點
美方檢方直接嗆明的是 你們不是主權國家 所以我逮人
跟我們爭取不爭取無關
他們擺明扇臉
說白了
就是不友善
他們說證人來自我們代表處內部
你們自己都鬧內鬨了
我給你面子幹嘛
我有說錯嗎
最後 再跟你道歉一次 是我沒注意清楚
simonlake 發表於 2011-11-13 11:30
回覆 26# dofuqooq


    但是就這一句話--美檢:臺灣非主權國--就讓人噬不下這口氣啊…這也讓小弟學到不少東西啊…誰叫這位駐美代表不乖呢…感謝指教…
axu 發表於 2011-11-13 11:31
回覆 44# P.p1

造程建人說得
『這是一個電話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為什麼不打電話 會直接打耳光??

自己想清楚吧
P.p1 發表於 2011-11-13 11:46
回覆 46# axu


FBI逮我外交官 程建人:美處理不當

2011-11-12 公共電視 記者 李曉儒 陳柏諭 台北報導


得知我駐美官員劉姍姍遭到FBI逮捕,前外交部長程建人表示不可思議,尤其整起案件並非到立即逮捕程度,質疑美方做法太粗糙;而且在國際慣例上,對駐外人員採取任何行動,會先盡告知義務,除非正式宣告放棄豁免,否則根本不能亂抓人。

程建人表示,台美斷交後,依維也納公約簽定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其中第五條清楚規定,雙方駐外人員在被授權範圍內,享有絕對豁免禮遇,但法律的規定要套用在實際發生的案例上,仍然存有兩國政治默契的解釋空間。

程建人舉例,過去我駐美人員,曾不慎於美選舉期間,買票參加政黨募款餐會,遭到美方質疑

外國人介入選舉,已違反美國相關選舉法令,但當時都有通知我方

駐美代表及外交部,隨即請律師解決,未曾發生直接逮捕的情況。

我一樣用他的話回答
我兩應該不算筆戰吧 = =
我們應該只算討論
前面有引用錯誤污衊到你
請見諒~~
dofuqooq 發表於 2011-11-13 12:00
回覆  P.p1

造程建人說得
『這是一個電話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為什麼不打電話 會直接打耳光??

自己想 ...
axu 發表於 2011-11-13 11:31



   依美檢說法.因為劉珊珊要提前回台

   所以可能來不及打電話了..先抓再說..
axu 發表於 2011-11-13 12:02
本帖最後由 axu 於 2011-11-13 12:04 編輯
程建人舉例,過去我駐美人員,曾不慎於美選舉期間,買票參加政黨募款餐會,遭到美方質疑外國人介入選舉,已違反美國相關選舉法令,但當時都有通知我方駐美代表及外交部,隨即請律師解決,未曾發生直接逮捕的情況。
P.p1 發表於 2011-11-13 11:46


對嘛 以前都會先打電話 為什麼這次要打耳光?
朋友之間的交往都可大可小了 何況外交 是吧?

話說 現在台灣的駐美代表是誰 沒出這包 好像知道的也不多了 呵呵

依美檢說法.因為劉珊珊要提前回台

   所以可能來不及打電話了..先抓再說..
dofuqooq 發表於 2011-11-13 12:00


已經掌握情資 在機場擋下來就好 也沒必要『在媒體』曝光
黃泉引路使 發表於 2011-11-13 12:13
既然無關於公務的不能主張豁免.美方已明文規定.她剋扣工資與不當對待外勞無關公務被抓本就理屈了.連硬凹吳自己也說了駐美外交官只享有執行公務有關的豁免權,並非每一項都有豁免身為外交官還那麼苛刻菲傭.就不怕台灣形象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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