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團體:曾勇夫業務過失殺人 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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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87294 2013-4-19 22:09:47 發表於 國內焦點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14 27906
Shadow31 發表於 2013-4-22 12:57
如果法務部長有業務過失殺人之嫌
乾脆廢掉法務部不就得了
廢了法務部,乾脆司法院也收了算了
司法院都收了,還要警政署幹什麼,撤了吧
沒有警察,社會制序誰負責
高高在上的仙人聯盟來管嗎??放屁啦
113600 發表於 2013-4-22 13:36
如果這樣要負責我絕對贊成
因為馬英狗因為自己的愚蠢害死了小林村民
不知道要判幾次死刑了
galantgtz99 發表於 2013-4-22 14:17
人權是人應該有的權利
但是當一些人不想當人
做出來的是令人髮指的禽獸之事
人權要如何apply?
如何用人的規範來管理惡魔?

吠死團體已造成了彌天大禍
現在法官都不敢判死刑了
虐殺王昊小朋友的那些東西
能夠稱之為人嗎?
畜牲都有舐犢之情
這些東西應該算是惡魔吧

吠死那些人是跟惡魔為伍的
以保障人權之名
行殘害社會之實
未來社會上因為這些吠死人渣造成的冤魂
都會去找他們報仇的

poordog022 發表於 2013-4-22 14:26
殺人不用償命
哪還有天理可言?

自以為是高知識份子
結果全都是一群不食民間煙火的傢伙

執行死刑叫業務過失殺人?
腦袋用通樂洗乾淨再出來跟人家吵好不好?
stone288 發表於 2013-4-22 14:52
這些被槍決的人犯裏

不乏殺人關完出獄後又殺人的

彷彿要累積人命當點數

殺不夠不能被判死刑

諷刺阿

pepsi017 發表於 2013-4-22 14:55
曾勇夫是依法令執行公務,應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阻卻違法事由
hidewen 發表於 2013-4-22 15:09
"業務過失殺人 應負刑事責任"

請問這是中華民國刑法第幾條??
拜託不要再亂誤導大家了  唸點書再下標題
sgkk32656 發表於 2013-4-23 12:17
那些說要廢死的人 有想過被殺者之前的心情嗎???
janus0501 發表於 2013-4-23 12:33
sgkk32656 發表於 2013-4-23 12:17
那些說要廢死的人 有想過被殺者之前的心情嗎???


那些說要廢死的人,
應負刑事責任 ,
使用各種業務能力,使殺人犯脫罪,
造成社會人民不安,
與可能再被殺人犯施與強暴致死,
所以,
廢死團體過失殺人,
及強烈意圖造成社會恐慌,
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定,
應負刑事責任 本帖最後由 janus0501 於 2013-4-23 14:46 編輯

B4406 發表於 2013-4-23 12:51
被害者的人權呢? 如果沒有執行死刑,這些罪大惡極的人要怎麼辦?

無期徒刑,人民納稅錢養這種人? 還是廢死聯盟出錢養?

還有無期徒刑一定關不到老死,出獄可以住這些人家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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