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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團體:曾勇夫業務過失殺人 應負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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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團體:曾勇夫業務過失殺人 應負刑事責任
stu87294
2013-4-19 22:09:47
發表於
國內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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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27776
wongon
發表於 2013-4-25 15:09
本座:廢死團體教唆殺人 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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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U
發表於 2013-4-25 15:27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曾部長盡責而已,廢死聯盟自己先檢討是否已犯刑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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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224
發表於 2013-4-25 21:00
處極刑要警慎小心~法官的壓力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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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ecally
發表於 2013-4-25 22:08
一槍就讓這些垃圾斃命太便宜它們了
應該要凌遲處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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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oo999
發表於 2013-4-26 00:02
真的是有病的團體
可以滾出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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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的罐頭
發表於 2013-4-26 01:12
我覺得~~
應該是反告"廢死團體"
意圖顛覆國家,
有妨礙社會善良風氣!!
不應該提告部長
依法執行
台灣是法治國家
亂世必用重典!
那些廢死團體叫囂個屁!
有膽量就讓那些死刑犯殺光你們全家!
看你感不感叫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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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youg
發表於 2013-4-26 01:31
要告人家業務過失殺人...還真的要請廢死聯盟好好的去看看法律條文...這樣無知的話講出來是會被人家笑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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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n61604
發表於 2013-4-26 05:50
實在不懂廢死聯盟的主張
變來變去,感覺像是在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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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1p
發表於 2013-4-26 10:50
我真的很不認同廢死聯盟,那些人都是犯下滔天之罪理應受到逞罰,廢死聯盟的人都不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去思考而是一昧地站在加害者角度去思考,犯這些錯真的只是說聲對不起就可以了嗎?希望法務部繼續嚴格執行死刑別再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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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KAE86
發表於 2013-4-26 13:07
不管是民眾或廢死聯盟,都沒有看到這個議題的真正價值,
一邊是情緒性報復謾罵、一邊是專業意識形態的無意識,
都忘記一件事情的正反之間的判斷僅僅是時代價值的可能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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