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請清寒同學吃105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求償2萬

 
Ethandd 發表於 2012-11-6 12:15:33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632 63976
本帖最後由 Ethandd 於 2012-11-6 12:26 編輯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105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林姓少年被店長告「業務侵占」,到警局談和解,少年與同學罰站半小時、鞠躬道歉。(胡欣男攝)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佔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全家超商(圖/取自網路)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週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105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影片報導
[Youtube]L4-BdD5lA5k[/Youtube]

請清寒同學吃105元的過期品,卻要被告罰2萬,店家是在「獅子大開口」喔!體諒一下16歲少年的心情吧.



對於這件事情,同業者表示過期品工讀生可吃但不能外帶:

過期食品當然不能賣,但總公司只規定「不准外流」,給店長很大的運作空間。一般會給其他養豬、雞、狗的人當作飼料,但得簽約不准給人吃,剩下就當垃圾清理;工讀生可吃,但不能外帶回家,以免吃下後身體不適,反過來告超商。超商強調:「若有人居心叵測,事後裝肚子痛來提告,我們怎麼辦?」


▲倉庫堆積的過期食品(圖/取自網路)

縣議員梁為超為雙方調解時,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少年母親質疑,既然非第一次,超商為何不嚴加防範、對員工加強訓練?她希望以兒子的案例,呼籲其他年輕求職者謹慎,以免觸法。

的確,少年分享過期食品給清寒同學吃,要是吃壞了反過來提告怎麼辦?在這件事情上,你覺得雙方誰更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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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lko 發表於 2012-11-6 12:58
只能說店長想錢想瘋了,只會欺負窮人,這種錢也能眛著良心去要,
edwardbee 發表於 2012-11-6 13:15
公司立場當然是規定不可以把過期的食品販售或任意提供給別人食用,但是如果在已經知道是過期及風險後還願意食用的話,為什麼不能做些調整?更不用說業務侵占了你甚麼東西?待處理垃圾?那你來我家,我把我家垃圾都送你。
a11271989 發表於 2012-11-6 13:21
阿不是說全家就是你家?
嘖嘖  以後絕不去全家!
changkevin 發表於 2012-11-6 13:37
就算是單心那些同學吃了過期的麵包,萬一出現身體不適。只要告知有這樣的擔憂就好,幹嘛要那麼龐大的求償?

很想知道這家店明確位置在中壢哪,想告知中壢的朋友都不要去那消費!!
pk-king 發表於 2012-11-6 13:58
如果店家真是要爭個理

那就提告就好了

還要30倍的賠償

店家到底有無規範還是個問題?

既然都告了還事公訴罪

那麼賠償也不用談了

我相信到頭來是緩起訴

我到是想知道是哪家超商

一定要讓國人知道

為人之苛~實屬罕見
fastkine 發表於 2012-11-6 14:25
誰知道中壢那,我絕對不要去那附近的全家
devilmaycare416 發表於 2012-11-6 15:09
店長也蠻無聊的
又不是沒當過工讀生
那種過期品最後也是都拿去丟
不如做點好事
就算是像他講得怕別人吃出問題也可以口頭告知
直接提告是怎樣
想錢想瘋了喔
況且他吃出問題他有錢請律師告你嗎
別人忙賺錢就忙不過來
誰像你閒閒沒事在打官司
ggson80310 發表於 2012-11-6 15:10
本帖最後由 ggson80310 於 2012-11-6 15:12 編輯

這種老闆...都過期的東西最後也是丟掉

拿去吃有何不可呢? 這麼不通人情

當作做善事行不行?

這樣也要報警?

真的有缺這2-3萬嗎

台灣真他媽鬼島
hungjen15 發表於 2012-11-6 15:11
當今社會已經很亂了,多給社會一些溫暖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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