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少年很可憐,但是的確是觸法...
實務面上來說...
業界的默契,超商店員不但可以吃,甚至可以帶回家吃,但是要低調...非常低調...
該少年這樣呼朋引伴的食用...實在不妥...
因為在到期前幾分鐘可能有客人才花錢買走,如果同一位客人回購時看到這樣的畫面,內心一定很幹...
這樣子無形中就導致業主的隱藏損失,這樣的損失難以估計,我認為索賠三萬雖然有點多...
但是事實上不知道會不會損失超過三萬...這很難說...做生意的,形象最重要..這不是錢能買到的...
再來從法律面上說...
食物雖然過期,但是超商並未拋棄所有權,僅是放任工讀生食用...
所以把過期食物給被允許者以外的人食用,就是一種侵占...特別是大夜班...
不同其他的時段,大夜班因為沒有其他的店員,所以相當於具有管理者的身分,這時候給其他人吃,無異監守自盜(侵占罪)...
白天班的店員如果做一樣的事,因為有店長或者副店長管理,則會改論竊盜罪...
總結...
過期食物其實是員工福利,既然是員工福利就不可以另給他人,不然這樣子搞,大家都等半夜都吃免錢的...
那公司賺不到錢,誰來發薪水給員工?
最後,法律是寬大的,少年本身也是好心,但是好心做了壞事,只要誠心悔改,沒意外的話,檢察官基本上都是很慈悲的...
應該會以緩起訴結案,少年應該是不用背上前科,只是法律是一窪深潭,做人做事要小心,誤觸法網是很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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