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教授蘇正德親嚐全統餿水油 笑:味道還不錯!

 
兔兔兔白 發表於 2014-9-9 17:52:29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88 52337
c2011coolboy 發表於 2014-9-9 21:04
akinetoalien 發表於 2014-9-9 21:01
忙著到處耍蠢嗎? 你要不要順便把妳媽也找來?受了幾年的教育了,說話還顛三倒四。叫人把地溝油全吞了的邪 ...




  請提告啊.無害是你說的.

  就給你當參考啊.(一開始拚命護航說無害沒事.現在態度十萬大轉變..話都你說的.現在又有害了哦?你怎麼反反復復)

  要告我奉陪.拜託看是犯那條罪.

  到時誣告等你.

  我已經警告了.你可以再繼續.加重毀謗罪等你.


本帖最後由 c2011coolboy 於 2014-9-9 21:06 編輯

akinetoalien 發表於 2014-9-9 21:09
c2011coolboy 發表於 2014-9-9 21:04
請提告啊.無害是你說的.

  就給你當參考啊.(一開始拚命護航說無害沒事.現在態度十萬大轉變..話都你 ...


我也接受你的警告了,我也言明我的立場了
我說地溝油沒害的那篇帖子也完整說明了地溝油會讓人厭惡的原因
你自己沒看清、只看你想攻訐的那一部分還一直要人去吞地溝油這不是耍蠢、居心叵測是什麼?
毀謗?我還要告你毀謗我、扭曲我說話的原意哩!
拼命護航??
你眼睛錯失錯漏還敢在這邊大小聲
我建議你回去再好好看一次我的原話吧
毀謗?連毀謗這詞都提出來了,哈哈哈哈哈
還是你覺得你的立論確實有失偏頗才出現如此大的反應?

你可以說我不能說你神經病,要我為此跟你道歉,
但你隨意說別人愚民又建議別人去吃地溝油又是何居心?
真要告起來我也未必會輸。

我剛忽然想到,這案子我完全不用怕,倒是妳在我發表言論之後,立刻來回覆我要我多吃點地溝油(我那時可還沒惹你喔~)我倒完全有立場跟你鬥,以下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的條例,供你參考: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名發言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


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
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本帖最後由 akinetoalien 於 2014-9-9 21:19 編輯

wmingshane 發表於 2014-9-9 21:11
可能他吃太多全統香了吧,腦子變得怪怪的,別再罵他囉,為東吳有這種教授默哀三秒鐘(時間就是金錢,為他浪費太多不值得)
f58940010kimo 發表於 2014-9-9 21:15
連教授都這樣了
那更何況是ㄧ般民眾
只能被官員騙得團團轉
如果這麼好吃而且安全的話
先請你們吃幾個月給我們看看
c2011coolboy 發表於 2014-9-9 21:15
akinetoalien 發表於 2014-9-9 21:09
我也接受你的警告了,我也言明我的立場了
毀謗?
我幾時毀謗你了





   嗯.我也歡迎你提告啊

  你一開始說的無害.只是噁心.竟然無害.我好心提供你省錢個妙招.

  接不接受是在你個人.

  像臭豆腐不也是很噁心無害.製作時都是蟲.

  但要不要接受是在你個人.我有強迫你去吃嗎?

  這樣你有話說.那我還是老話.歡迎你去告我.法院見.

  你覺得這樣可以罵人神經病.就讓檢察官跟法官來判吧.

  (留一下記錄.要告我你記得你也留)

  (法官和檢察官會告知你.是不是有俱備提醒別人神經病的專業資格以及權利)


   
本帖最後由 c2011coolboy 於 2014-9-9 21:34 編輯

待提告20140909.png
待提告20140909-2.png
kamark 發表於 2014-9-9 21:15
一個食品科學系教授
一個20幾年腎臟科主治醫師
誰專業?
餿水油不是無害,而是以蘇正德的檢驗方法是無害的
基因改造黃豆一開始也說無害,結果是檢驗方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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餿水油無害人體?從流產死胎到中樞神經中毒
文章出處:Web only
2014.09.07  作者 : 李瑟

官府說餿水油無害人體?腎臟科醫師江守山列舉毒害從流產死胎到中樞神經中毒
在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宣稱「目前還無證據顯示問題油品對人體有危害」後,立即引起國內長期研究毒物與健康議題的腎臟科醫師江守山聲明,其實,餿水油的風險包含使用皮革廠的廢油就有鉻的風險(致乳癌等),餿水中有的黃麴毒素不耐油炸可不用擔心,反而赭麴黴素可耐高熱,經過加工及油炸還是會傷害食用者的腎臟

另外人食用含玉米赤黴烯酮的食物可引起流產、死胎和畸胎。食用含赤黴病麥麵粉製作的各種麵食也可引起中樞神經系統的中毒症狀,如噁心、發冷、頭痛、神智抑鬱和共濟失調等。

由於毒物包含有機物及重金屬,沒有單一解毒的方法。香菜及藍藻可以加速重金屬的排出。至於其他的有機毒物文獻上沒有確認過的解毒方法。

江醫師表示,以這次中獎的廣泛程度證實他每個月外食不超過9餐的自律是合理的。

餿水油本身即使從水溝裡撈出來,再經過工業製程的脫臭、脫色及脫焦後,肉眼看起來與正常油品一樣的清澈、一樣的漂亮,甚至連味道聞起來都一樣,消費者很難用眼睛及鼻子來辨認自己買到的油品是否為地溝油。酸價是否能調整到正常,要看進威公司的加工程序。 本帖最後由 kamark 於 2014-9-9 21:18 編輯

stanley31823 發表於 2014-9-9 21:18
akinetoalien 發表於 2014-9-9 20:38
你的文章連不出去
不過眼看
耳聽

我也只是要表達政府都驗出致癌物質超標,而這教授卻可以公然亂扯?
c2011coolboy 發表於 2014-9-9 21:23
akinetoalien 發表於 2014-9-9 21:09
我也接受你的警告了,我也言明我的立場了
我說地溝油沒害的那篇帖子也完整說明了地溝油會讓人厭惡的原因
...




  嗯.法院見.讓法官跟檢察官來判決.他們是專家.

  就整段話記錄下來.看你能告我什麼.加油.

  不用貼那些法條.我都會背了.


  原來支持無害不是護航呢.不然是支持有害才是護航?....

  我等你告.

  你也等我告吧.快要有空了.



  
akinetoalien 發表於 2014-9-9 21:26
stanley31823 發表於 2014-9-9 21:18
我也只是要表達政府都驗出致癌物質超標,而這教授卻可以公然亂扯?

你這麼說還有上面那一位特地去連文章的人這麼說 我倒沒什麼話好說
個人的意見都給尊重,不過那個C開頭的只要一人說中立立場就一定要大加撻伐的態度我不接受,謝謝你的分享。
g220132110 發表於 2014-9-9 21:27
如果回收油吃了無害,可以吃!
不知道大便可以回收精練嗎?如果可以是否也可以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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