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開51槍事件..為什麼有人認為警察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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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a 2006-9-18 19:16:11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9 7409
tonybk 發表於 2006-9-19 15:27
原帖由 38華華 於 2006-9-19 07:21 AM 發表
看了這麼多回鐵 好像沒人討論到如果今天死的是警察呢
是不是又是這樣反應 沒錯是有人死了 但是你沒反抗警察不會開槍
警察開槍又不是拍電影 百發百中 所以下次壞人看到警察 不要反抗
直接投降比較好 以免被槍法 ...

警察死了 呵呵 檢討聲浪一定四起阿
但 就是這樣 大型公祭 蓋國旗 入祀忠烈祠
爾爾吧了 又能如何呢 你既然選擇當警察就是這樣
出來跑總有一天要還的 這就是有牌流氓警察的悲哀
dbs77650 發表於 2006-9-19 15:28
個人認為,有時候小偷、騙子跟殺人犯一樣!
試問,如果小偷偷走你的車子,而那台車是你的生財工具,
車貸又尚未繳完,小孩又嗷嗷待哺,上又有高堂尚待奉養,
不巧家人生病需要一大筆醫療費用,會不會逼死你?
或是他偷走你一生積蓄,你會不會痛不欲生?
所以打死他剛剛好而已!為民除害,雖然平時對警察
印象不是很好,但這次贊成他們的處理方式,唯一有意見
的是開太多槍了,浪費子彈、金錢!
米滋亞浪 發表於 2006-9-19 15:31
原帖由 dbs77650 於 2006-9-19 03:28 PM 發表
個人認為,有時候小偷、騙子跟殺人犯一樣!
試問,如果小偷偷走你的車子,而那台車是你的生財工具,
車貸又尚未繳完,小孩又嗷嗷待哺,上又有高堂尚待奉養,
不巧家人生病需要一大筆醫療費用,會不會逼死你?
...


要合乎比例原則吧

偷車罪不致死吧

雖然恨他也不能鼓勵給他死吧
tonybk 發表於 2006-9-19 15:35
原帖由 米滋亞浪 於 2006-9-19 07:24 AM 發表


有開槍就要有報告,有人死就可能會被起訴,不管是檢察官調查還是家屬提告

當罪犯是用槍對警並開了槍,沒必要去想該射擊何部位,那時也沒人有那功夫去想這個問題

對空鳴槍對那種已經開槍射警的人不適用了, ...

起訴是一定的 因為你防衛過當或過失殺人
但 通常會緩起訴 可是以後我想他也不會想配槍了吧
難怪北縣警備隊一堆不想配槍的警員 因為對槍有恐懼感
不過 被緩起訴是否會丟掉飯碗勒 這一點他們應該清楚
不然只是執行任務還得判刑+賠償 算了還是讓他跑了算 呵呵
tonybk 發表於 2006-9-19 15:37
原帖由 米滋亞浪 於 2006-9-19 07:31 AM 發表


要合乎比例原則吧

偷車罪不致死吧

雖然恨他也不能鼓勵給他死吧

兄弟想必是明事理辨事非之法律人吧 因為您的言行
dbs77650 發表於 2006-9-19 15:38
原帖由 <i>tonybk</i> 於 2006-9-19 06:14 AM 發表<br />

<br />
你錯了 人皆生而平等 人權是與生俱來<br />
不因其處於犯罪狀態而喪失 所以不可太過<br />
以現行犯而言 除非他開槍否則不得還擊<br />
警察既是執法者就有所謂用槍時機<br />
非緊急或危害自身安全時不得開槍<br />
且還得先對空鳴槍至少 ...
<br />

當你侵害別人人權時,就等同宣告自己放棄自己應有的人權了!
所以不要講所犯人也有人權,這只是在唱高調,假道學!
天堂 發表於 2006-9-19 15:39
有LP犯錯犯法就不要喊個屁人權~
真討厭...
死了活該拉~
tonybk 發表於 2006-9-19 15:40
原帖由 dbs77650 於 2006-9-19 07:38 AM 發表
<br />

當你侵害別人人權時,就等同宣告自己放棄自己應有的人權了!
所以不要講所犯人也有人權,這只是在唱高調,假道學!

不是唱高調 問你 看不看新聞 要攻堅是否要出示搜索票呢? 這是不是人權
米滋亞浪 發表於 2006-9-19 15:41
原帖由 tonybk 於 2006-9-19 03:35 PM 發表

起訴是一定的 因為你防衛過當或過失殺人
但 通常會緩起訴 可是以後我想他也不會想配槍了吧
難怪北縣警備隊一堆不想配槍的警員 因為對槍有恐懼感
不過 被緩起訴是否會丟掉飯碗勒 這一點他們應該清楚
不然只是 ...


不可能啦,如果真是這樣只怪我們的司法不請律師或不給錢(有些不肖法官啦)

是過失致人於死吧,但警察好像不適用吧,只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吧

會被起訴一定是事件沒那麼單純,那不然就是對方非持槍而是持刀或並未射擊吧且是背警逃跑中
tonybk 發表於 2006-9-19 15:53
原帖由 米滋亞浪 於 2006-9-19 07:41 AM 發表


不可能啦,如果真是這樣只怪我們的司法不請律師或不給錢(有些不肖法官啦)

是過失致人於死吧,但警察好像不適用吧,只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吧

會被起訴一定是事件沒那麼單純,那不然就是對方非持槍而是持刀或並 ...

這是真的啦 你看 今日中國時報寫的案例 警察用槍時機不當 判刑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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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逃兵通緝中的男子江孟聰,因騎機車未帶安全帽,遇到巡邏警網攔查,拔腿就逃,時任台中市警局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巡佐的陳俊倫追捕時,連開四槍,江某身中兩槍身亡。
    案發後,陳俊倫被認定用槍不當,最後和家屬和解,才獲判刑六月,緩刑二年。
    八十四年九月五日晚間,時任北縣三峽分局橫溪所警員涂彬杰,和同事追緝偷車嫌疑人吳建成時,眼見吳建成駕贓車將兩名同事撞傷逃逸,情急之下近距離開槍擊斃吳某,事後也被認定用槍時機不當,最後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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