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言論自由的中國籍版主以什麼標準評論台灣網友的言論?

haha1234 2009-12-8 02:00:06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45 13552
嗨啾 發表於 2009-12-9 10:42
本帖最後由 嗨啾 於 2009-12-9 10:48 編輯

把捷運的主題關掉,硬說那是民生議題無關政治
你能期待他們有什麼公平性
反而看新聞排版,捷運都是放在政治版面
扣別人國籍帽子是誹謗,我念法律系的怎麼都不知道
是不是中國籍本身,就是一種侮辱
malcoln 發表於 2009-12-9 10:46
指涉他人為任何不實之國籍身分,
應該叫做不實指控,而不是毀謗,
臺灣籍又如何?大陸籍又待如何?
不過我家的狗,倒是真的會爬樹,
或許請他們去爬樹,比較容易些。

話說回頭,我說這OO麥情報員,
你一不去窮山惡水裡頭衝鋒陷陣,
二不去溫柔鄉裡左擁右抱享清福,
到時沒了票房別怪我扣你年終嘿。
fukue 發表於 2009-12-9 10:50
某網友引用自由時報報導:不願透露姓名的大陸籍裁判仲裁委員召集人,強調判決沒有錯誤,他以「生命擔保」絕對是公正。
某網友然後評論:有這樣的對岸裁判,難怪台灣人會如此反對,連國際性的比賽都可以作假,唉~~

...
窮兇大紳公 發表於 2009-12-8 14:58

沒錯啊,這就是所謂言論自由的好處,
管他有沒有這回事先亂說一通,反正又不要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當有人質疑時,不是從問題本身來辯對錯,
而是先給人涂紅,涂紫,然後事情本身對錯變成次要的了,
uryiwen 發表於 2009-12-9 10:59
本帖最後由 malcoln 於 2009-12-9 05:21 編輯
基本上和綠營支持者討論.是浪費自己時間的~
我寧可去訓練狗爬樹~


WLIFE 發表於 2009-12-9 10:15

基本上和藍營中毒者討論,是浪費寶貴生命的~
我寧可幹醮馬、鷹、狗自娛~


================
[Malcoln]:違反大聲公版規

09. 歡迎會員點名公眾人事物批判,但禁止惡意戲謔羞辱其名諱字義,違者-5 ~ 禁言。
WLIFE 發表於 2009-12-9 11:01
把捷運的主題關掉,硬說那是民生議題無關政治
你能期待他們有什麼公平性
反而看新聞排版,捷運都是放在政治版面
扣別人國籍帽子是誹謗,我念法律系的怎麼都不知道
是不是中國籍本身,就是一種侮辱 ...
嗨啾 發表於 2009-12-9 10:42

你讀法律的..然後就可以不講理了嗎?

捷運主題...會不會說的太籠統?
如果你是說為什麼捷運裡面為什麼不能喝水?
那能說是政治議題?

以民主自由自詡的社會.
卻是那麼簡單輕鬆的扣人家帽子.

無名小站...我就沒去過!
卡國地下室.以及愛當落會缺正妹嗎?
最近挺流行的非死不可.我也毫無興趣.
於是...
我會不會也變成沒有言論自由的一群..

對了!
自從有了陳水扁這個例子以後.
我只會看不起自稱讀法律的~
HubertLin 發表於 2009-12-9 11:08
這下害了
我雖然常常看一些"破解無名正妹"的帖子
不過無名的網址....我卻不知道
難道我也變成中國籍?>.<

單純以某人知道不知道某網站的網址來猜測對方的國籍....未免可笑了點
沒有使用此一部落格習慣的人...不見得就會背下網址吧?
樓主所謂的證據不但上法院會是笑話,在網路上也是會被打槍吧
何況網路無國界...卡國也沒規定一定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能擔任版主
以前不是很多大馬跟新加坡籍的版主嗎?
嗨啾 發表於 2009-12-9 11:16
本帖最後由 嗨啾 於 2009-12-9 11:24 編輯
你讀法律的..然後就可以不講理了嗎?

捷運主題...會不會說的太籠統?
如果你是說為什麼捷運裡面為什麼不能喝水?
那能說是政治議題?

以民主自由自詡的社會.
卻是那麼簡單輕鬆的扣人家帽子.

無名小站...我就沒去 ...
WLIFE 發表於 2009-12-9 11:01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的,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醫生也不是救好人的,沒有錢付醫療費,醫生不會因此而變成上帝
上次我看到的好像是捷運編列預算的主題,跟喝水沒什麼關係
以民主自由自詡的社會,哪一天不互扣帽子
法院裡的官司本身就是互扣帽子
我只是看到有人說指別人中國籍是種誹謗,感到很好笑而已
甚至還說有判例??????
max1130 發表於 2009-12-9 12:23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9-12-9 12:30 編輯
指涉他人為任何不實之國籍身分,
應該叫做不實指控,而不是毀謗,
臺灣籍又如何?大陸籍又待如何?
不過我家的狗,倒是真的會爬樹,
或許請他們去爬樹,比較容易些。

話說回頭,我說這OO麥情報員,
你一不去窮山 ...
malcoln 發表於 2009-12-9 10:46


不好意思,我錯了,不是誹謗,是妨害名譽才對(所以你也錯了)

至於樓上的學的是什麼法我不知道,
也許是你們教授還沒教到,也許那一堂課你正在睡覺或翹課,
成不成案你可以問問你們教授或是已執業的學長?
不然你以為
蕭美琴被對手批為中國琴,發布該言論與文宣的人是為何被判刑?
一些直指他人有他國國籍(例如:美國)但又提不出證據的又為何到最後反而被告?

網路部落格提供網友發聲管道,但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
仍要注意法律規範,許多網友因一時疏忽侵犯著作權或言論失當,
導致被控告誹謗、妨礙名譽,直到進入司法程序才後悔莫及,
這是相關言論發布者必須留意的「法律必修課」。

轉載個文章大家給大家共同閱讀
---------以下文章為轉載----------------------
一、前言

網路上的言詞攻擊多半屬於觸犯「妨害名譽」罪章規定 屬告訴乃論罪
若在網路上遭人毀謗 必須將明確證據蒐集齊全
例如對方留言內容存檔並且列印出來 向刑事局電腦犯罪偵查小組報案
因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的義務 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
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前者即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
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 追究其刑事責任
警方可從留言的IP查知連線電信業者 進而查出對方犯案所使用電腦的所在地
若是利用個人電腦犯案 警方則會傳喚電腦所有者到案說明

刑事方面可能屬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範圍
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法條解釋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是所為的侮辱行為 沒有涉及事實陳述
例如大罵幹 x娘、白癡智障...等
*第310條的毀謗罪 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
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毀謗罪的罪責較重 且為保障言論自由之故 成立要件要求較嚴格
大法官並有多號解釋持此看法
例如第509號解釋 貫徹法律上對毀謗罪做偏向比較嚴謹的認定
但公然侮辱的認定上則較單純 也易為判斷
舉實務上的例子 (註一)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六九二0號判決
誹謗罪之成立 必須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 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公然侮辱罪範疇

而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一須為有侮辱他人之行為 另一須公然為之

公然指的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
而侮辱為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分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
對該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客觀上均已足以對於該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判決中並有舉例 成立公然侮辱型態
例如 1.以言語 在大庭廣眾之下對某人以言詞辱罵「三字經」之髒話
2.以文字 在街頭巷尾散發記載著攻擊某特定人是畜生之文字
3.以圖畫輔以文字在某人的住處大門上畫上一個烏龜圖樣並加上
「王八」 二 字
4.當街對人比中指

很明顯的 法院對公然侮辱罪成立的認定標準 比毀謗罪寬鬆許多
只要在公開場所對於該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就有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的可能


三、網路妨礙名譽之成立

網路已是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誇張點從八歲到八十歲都不會陌生
網路屬於一種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方式 已毋庸置疑
如果是指名道姓 並符合法律要件 網路上當然亦會成立刑法309或刑法310

値得注意的是 過去有人認為如果對象是暱稱
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誰 因為不算是特定對象
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 就不會有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但近年來的法院 對於對暱稱所為的言詞攻擊是否成立妨害名譽部分
已經有越來越多判決持肯定看法 而主要為針對公然侮辱部分
在此列舉兩個法院實務上判決內容的大致事實
較能使大家易於了解什麼樣的情形 網路上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註二)

本案確認了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三四號判決
被告郭XX「雨婷」在自己名義申請的網頁上
連續多次刊登留言損害另侮辱代號分別為「曉言」、「燕子」二人
瘋狗、神經病、姦(誤為「奸」)夫曉言 淫婦燕子 等等
法院認為顯已達到公然侮辱其二人之程度無訛
被告是在網路上以文字敘述之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之言詞
致告訴人二人名譽受損 處拘役貳拾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被告在網路討論區上刊登賤人敗類是沒有羞恥心...等文字
後又以相同帳號在同網站上刊登爛貨沒人要、白痴等文字
均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原告 判處被告罰金三千元

->根據前開判決可看出兩點
一為網路的公開性質
二為不論對方是使用暱稱 或是對他人暱稱
只要符合法律上要件 仍可對其進行刑事訴追


結論

網路具有相當之隱匿性與便利性
致許多人惡向膽邊生 做出一些平常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來
以為網路上都是用暱稱 只要沒指名道姓就無法可管

第一 網路不論是留言版 討論區 聊天室不論有沒有人氣 都屬於公開場所
第二 不管是使用暱稱 或是對暱稱的言詞攻擊 都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譭謗罪

各位均是有智慧及判斷能力之人 當然不會出現此類情事
所以本文只是略做法律實務上分享 別無他意

無知是一種災難 但是刻意的無知 則是一種犯罪
附上前開判決部分事實摘錄 有興趣者到司法院查詢系統搜尋可得更多實務判決

本文僅供參考 如未經本人同意 嚴禁轉載他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34號

事實
一、犯罪事實:郭XX基於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
日間,○○○市○區○○街七號二樓其住處,利用電腦網路
進入公眾均得觀覽之雅虎奇摩網站內「YAHOO!奇摩交
  友」網頁,於所登錄之「雨婷(交友編號:M六三九
  )」及「郭雨婷(交友編號:M八四八一七三)」交友
留言版,連續先後多次公然刊登足以損害暱稱分別為曉言及
燕子之莊XX與陳XX名譽,內容為「狗腿子曉言他也說愛
  我。也不照照鏡子,我想他是跟瘋燕子一樣從瘋人院出來
  的,很嚴重的精神病。哈哈哈」;「哈哈哈,燕子自稱是
 瘋狗,大家快來看看,瘋狗的跟班狗腿子就是曉言。哈
  哈哈─」;「給瘋燕子姦夫曉言的一封信」;「姦(誤為「
  奸」)夫狗腿子曉言,淫婦瘋燕子,壞事做盡(誤為「進」
)了...真是不知羞恥的一對老不羞黑白講,呵呵呵!狗
  腿子”曉言”...你們這一對才真是天下第一大傻瓜!
  」;「姦(誤為「奸」)夫曉言,淫婦燕子,壞事做盡(誤
為「進」),已經被雨婷發現了,還大言不讒的說瘋燕子是
無辜的,真是不知羞恥的老不羞,黑白講」等語,公然侮辱
莊XX與陳XX。案經莊XX告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移送
及陳XX告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事 實  
一、周xx因不滿刊登在雅虎奇摩網站張修慧所開闢之〔漫畫〕毒菇修漫畫討論區( 網址:http:\\tw.bbs.yahoo.com\cgi─bin\ListFrame.cgi?board=comic─poison)上發表之文章遭張xx刪除,且寫信至雅虎奇摩網站之投訴信箱未獲合理回應,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在其○○縣○○市○○路二0三巷六弄三號四樓住處內,利用其母親宋xx租用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撥接帳戶上線(IP位址xx.xxx.12.28),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三時三十二分二十一秒許,以其在雅虎奇摩網站申請之chiligirl35@yahoo.com.tw帳號,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漫畫〕毒菇修漫畫討論區上刊登如附表第一則所示「你這個賤人晚上怎麼睡得著覺啊??」、「唉~也是敗類是沒有羞恥心的」等文字,復於同年月五日五時五十四分三十七秒,以相同帳號,在同網站上刊登如附表第二則、第三則及第四則所示「哇!﹗真不愧是白色恐怖的真傳人」、「爛貨沒人要」、「只有白痴才會聽著電視說就跟著說」等文字,均足以貶抑張xx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張xx。
rushoun 發表於 2009-12-9 12:43
中國是出了名的沒言論自由,中國籍版主該以什麼標準來評比台灣網友的言論?

一個連無名小站都連不上。台灣人熟悉再不行的wretch.cc,他也不認得

這位中國籍版主生長在沒啥言論自由的國家中,
給他來斷定台灣網友的 ...
haha1234 發表於 2009-12-8 02:00

我反駁您的這席話,但是我誓死捍衛您的言論自由。
為何我反駁您說的話,正因為這中國版主不懂民主,所以我們才要讓他被民主洗禮,才是我們這些懂民主的人該做的事情。不要忘了,他們也是中國那個不懂民主的大機器下,被折磨的民眾之一而已,不是嗎?所以....教會他吧。讓他成為自由的一份子,一起來改變中國,這個任務會比把他鬥臭鬥死,偉大的太多了。
DonDon咚咚 發表於 2009-12-9 12:54
天底下大概只有中國連不上無名小站,若這不算「無法辯駁的證據」,那還有什麼算?
------
這兩個字自己還看得懂吧
alex0 發表於 2009-12-9 12:43

說的不篤定,也是懶得把北韓緬甸這類國家加進去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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