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9-12-9 12:30 編輯
指涉他人為任何不實之國籍身分,
應該叫做不實指控,而不是毀謗,
臺灣籍又如何?大陸籍又待如何?
不過我家的狗,倒是真的會爬樹,
或許請他們去爬樹,比較容易些。
話說回頭,我說這OO麥情報員,
你一不去窮山 ...
malcoln 發表於 2009-12-9 10:46 ![](http://ck101.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我錯了,不是誹謗,是妨害名譽才對(所以你也錯了)
至於樓上的學的是什麼法我不知道,
也許是你們教授還沒教到,也許那一堂課你正在睡覺或翹課,
成不成案你可以問問你們教授或是已執業的學長?
不然你以為
蕭美琴被對手批為中國琴,發布該言論與文宣的人是為何被判刑?
一些直指他人有他國國籍(例如:美國)但又提不出證據的又為何到最後反而被告?
網路部落格提供網友發聲管道,但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
仍要注意法律規範,許多網友因一時疏忽侵犯著作權或言論失當,
導致被控告誹謗、妨礙名譽,直到進入司法程序才後悔莫及,
這是相關言論發布者必須留意的「法律必修課」。
轉載個文章大家給大家共同閱讀
---------以下文章為轉載----------------------
一、前言
網路上的言詞攻擊多半屬於觸犯「妨害名譽」罪章規定 屬告訴乃論罪
若在網路上遭人毀謗 必須將明確證據蒐集齊全
例如對方留言內容存檔並且列印出來 向刑事局電腦犯罪偵查小組報案
因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的義務 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
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前者即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
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 追究其刑事責任
警方可從留言的IP查知連線電信業者 進而查出對方犯案所使用電腦的所在地
若是利用個人電腦犯案 警方則會傳喚電腦所有者到案說明
刑事方面可能屬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範圍
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法條解釋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是所為的侮辱行為 沒有涉及事實陳述
例如大罵幹 x娘、白癡智障...等
*第310條的毀謗罪 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
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毀謗罪的罪責較重 且為保障言論自由之故 成立要件要求較嚴格
大法官並有多號解釋持此看法
例如第509號解釋 貫徹法律上對毀謗罪做偏向比較嚴謹的認定
但公然侮辱的認定上則較單純 也易為判斷
舉實務上的例子 (註一)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六九二0號判決
誹謗罪之成立 必須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 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公然侮辱罪範疇
而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一須為有侮辱他人之行為 另一須公然為之
公然指的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
而侮辱為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分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
對該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客觀上均已足以對於該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判決中並有舉例 成立公然侮辱型態
例如 1.以言語 在大庭廣眾之下對某人以言詞辱罵「三字經」之髒話
2.以文字 在街頭巷尾散發記載著攻擊某特定人是畜生之文字
3.以圖畫輔以文字在某人的住處大門上畫上一個烏龜圖樣並加上
「王八」 二 字
4.當街對人比中指
很明顯的 法院對公然侮辱罪成立的認定標準 比毀謗罪寬鬆許多
只要在公開場所對於該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就有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的可能
三、網路妨礙名譽之成立
網路已是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誇張點從八歲到八十歲都不會陌生
網路屬於一種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方式 已毋庸置疑
如果是指名道姓 並符合法律要件 網路上當然亦會成立刑法309或刑法310
値得注意的是 過去有人認為如果對象是暱稱
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誰 因為不算是特定對象
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 就不會有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但近年來的法院 對於對暱稱所為的言詞攻擊是否成立妨害名譽部分
已經有越來越多判決持肯定看法 而主要為針對公然侮辱部分
在此列舉兩個法院實務上判決內容的大致事實
較能使大家易於了解什麼樣的情形 網路上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註二)
本案確認了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三四號判決
被告郭XX「雨婷」在自己名義申請的網頁上
連續多次刊登留言損害另侮辱代號分別為「曉言」、「燕子」二人
瘋狗、神經病、姦(誤為「奸」)夫曉言 淫婦燕子 等等
法院認為顯已達到公然侮辱其二人之程度無訛
被告是在網路上以文字敘述之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之言詞
致告訴人二人名譽受損 處拘役貳拾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被告在網路討論區上刊登賤人敗類是沒有羞恥心...等文字
後又以相同帳號在同網站上刊登爛貨沒人要、白痴等文字
均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原告 判處被告罰金三千元
->根據前開判決可看出兩點
一為網路的公開性質
二為不論對方是使用暱稱 或是對他人暱稱
只要符合法律上要件 仍可對其進行刑事訴追
結論
網路具有相當之隱匿性與便利性
致許多人惡向膽邊生 做出一些平常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來
以為網路上都是用暱稱 只要沒指名道姓就無法可管
第一 網路不論是留言版 討論區 聊天室不論有沒有人氣 都屬於公開場所
第二 不管是使用暱稱 或是對暱稱的言詞攻擊 都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譭謗罪
各位均是有智慧及判斷能力之人 當然不會出現此類情事
所以本文只是略做法律實務上分享 別無他意
無知是一種災難 但是刻意的無知 則是一種犯罪
附上前開判決部分事實摘錄 有興趣者到司法院查詢系統搜尋可得更多實務判決
本文僅供參考 如未經本人同意 嚴禁轉載他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34號
事實
一、犯罪事實:郭XX基於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
日間,○○○市○區○○街七號二樓其住處,利用電腦網路
進入公眾均得觀覽之雅虎奇摩網站內「YAHOO!奇摩交
友」網頁,於所登錄之「雨婷(交友編號:M六三九
)」及「郭雨婷(交友編號:M八四八一七三)」交友
留言版,連續先後多次公然刊登足以損害暱稱分別為曉言及
燕子之莊XX與陳XX名譽,內容為「狗腿子曉言他也說愛
我。也不照照鏡子,我想他是跟瘋燕子一樣從瘋人院出來
的,很嚴重的精神病。哈哈哈」;「哈哈哈,燕子自稱是
瘋狗,大家快來看看,瘋狗的跟班狗腿子就是曉言。哈
哈哈─」;「給瘋燕子姦夫曉言的一封信」;「姦(誤為「
奸」)夫狗腿子曉言,淫婦瘋燕子,壞事做盡(誤為「進」
)了...真是不知羞恥的一對老不羞黑白講,呵呵呵!狗
腿子”曉言”...你們這一對才真是天下第一大傻瓜!
」;「姦(誤為「奸」)夫曉言,淫婦燕子,壞事做盡(誤
為「進」),已經被雨婷發現了,還大言不讒的說瘋燕子是
無辜的,真是不知羞恥的老不羞,黑白講」等語,公然侮辱
莊XX與陳XX。案經莊XX告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移送
及陳XX告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事 實
一、周xx因不滿刊登在雅虎奇摩網站張修慧所開闢之〔漫畫〕毒菇修漫畫討論區( 網址:http:\\tw.bbs.yahoo.com\cgi─bin\ListFrame.cgi?board=comic─poison)上發表之文章遭張xx刪除,且寫信至雅虎奇摩網站之投訴信箱未獲合理回應,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在其○○縣○○市○○路二0三巷六弄三號四樓住處內,利用其母親宋xx租用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撥接帳戶上線(IP位址xx.xxx.12.28),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三時三十二分二十一秒許,以其在雅虎奇摩網站申請之chiligirl35@yahoo.com.tw帳號,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漫畫〕毒菇修漫畫討論區上刊登如附表第一則所示「你這個賤人晚上怎麼睡得著覺啊??」、「唉~也是敗類是沒有羞恥心的」等文字,復於同年月五日五時五十四分三十七秒,以相同帳號,在同網站上刊登如附表第二則、第三則及第四則所示「哇!﹗真不愧是白色恐怖的真傳人」、「爛貨沒人要」、「只有白痴才會聽著電視說就跟著說」等文字,均足以貶抑張xx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