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表示撿到錢的公務人員有權力可以要求最高30%, 但不是規定非給不可,完全是看女公務員的良心,所以顯然的仕女公務人員是硬要拿這30%的,換句話說如果女公務人員撿到錢私吞不送交警察局,那就是侵占這才促使女公務人員送交警察局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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